《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古迹相对集中的区域,或者相对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村镇、风景名胜区,应当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应当经名城保护委员会组织的城市规划、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
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区档案,明确管理单位。
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由名城保护委员会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