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工龄津贴的标准

法律分析: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保障标准

(1)退休费

1.退休时的退休费:干部在职时本人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龄津贴。

教龄和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的军队干部,退休时享受教龄和护龄津贴的,从1986年9月起,以教龄和护龄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退休时不享受工龄和护理津贴的,不执行本规定。军队离休干部已享受的工龄津贴和护理津贴,从6月1994 1开始,全额计入退休费。

2.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从1979开始执行,6月底前退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0985年7月起实施的65438+23元生活补助;1988 65438+10月份工资涨了三四十元;1989 10月,1991五月,1992三月,1992七月,1992 10月,1992。1994 -2005,每年6月1定期增加退休费。

(2)退休费

1.离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职级(级别)工资、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本工资、军龄工资和护理工龄津贴应当全额发放。

教龄和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的军队干部,退休时享受教龄和护龄津贴的,从1986年9月起,以教龄和护龄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退休时不享受工龄和护理津贴的,不执行本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已享受的工龄津贴和护理津贴,从1984 1开始,全额计入离退休金。

2.退役志愿兵(士官):军衔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本工资和军龄工资应当全额发放。

二、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6月1起,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15元),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和退休金一起按月发放。交通费支付后,军队离退休干部将自理乘车。对退役的军队士官(含退役志愿兵),按照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规定支付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贴和伙食补贴: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军队离退休干部保留福利补贴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者保留福利补贴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队职业津贴:由1999调整为1,各岗位(含专业技能)退休干部军队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役志愿者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务费:2004年6月65438+10月1起,公务费按规定享受全额收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每人每月400元;四分之一标准费,每人每月200元。服务费和护理费只能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装费标准自5438年6月+2000年10月起调整为:寒区每人每月50元。

6.荣誉金:获得一、二等红星功勋奖章者,每月给予30元;获得独立立功荣誉奖章的,每月发给25元;对胜利功勋荣誉勋章的获得者,每月将发给20元。按月发工资。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军官(含同等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官105元,正师级65元,副师级58元,正团级50元,副团级45元,营级以下40元;六级退役士官45元,五级退役士官40元;35元,无业女同志,1955左右复员,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的离休干部遗属。购买自建住房和修缮扩建私有住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不缴纳住房租金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年80元,离退休志愿兵每年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口粮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大豆80克,植物油50克。口粮补助标准仍按1999的标准执行。

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经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全额公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法律依据: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队离退休干部合法权益出发,贯彻国家军队离退休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第一、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负责人和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专门机构,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现国家供养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