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补偿

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补偿如下: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分,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乘以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格;

3.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等于合法所有的房地产评估价格加上约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

4、房屋拆迁安置费,等于搬迁补助费、不提供周转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停产停业造成非住宅房屋损失的赔偿;

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设立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