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体系中官商结合的产物
行商制度实施的关键是选择合适的行商来承接行商。《广东风俗志》说:“商贾得其人,市易平而友善;生意做不下去,就赔钱赔。”嘉庆年间,广东海关监管人德清说:“
外商,重译天梯航海,广贸易,都是靠外商当经理当得妥妥当当,才知其乐融融,以示中国远离故土。“可见,清政府为了有效控制对外贸易,必须选择他们认为可靠的商人充当行商。在他们眼里,只有官商才是可靠的。因为官员的人品有两个标准,第一是忠于清政府;二是绝对服从上级的命令。作为清政府控制对外贸易的工具,尚虹必须具备上述官方性质。因此,清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确定了招募具有官商双重人格的人来承接业务的目标。
同时,从行商的职责来看,也具有官商性质。在商人制度下,商人不得不为清政府承担各种义务。行商承担的第一项义务是为清政府征收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外国船舶到广东海关的,进口货物应当纳税,外国船舶返航时,应当责令收货的外国商人交付货物,出口到外国船舶的货物应当纳税。外商为外商购买货物时,应随货扣除,先付款。”为了保证关税的及时征收,清政府规定:商人如有“拖欠工资”的情况,移交巡抚,不足的经营财产予以查封,不够的,再安置新行业的新商人予以弥补。如果线关了,没人接,生意摊就结束了。“征收关税一直是官员的职责。但在商人制度下,由商人负责征收关税,说明商人有官员的责任。
行商的第二项义务是负责管理来华的外商。乾隆二十四年颁布的《防异五事》中明确规定:“外国人来粤,宜令驻粤商人控制检查。查一直是去广州做贸易的外地人,他就待在部门的营业厅里。本来就是责任问题。”这里所说的“尚虹馆”,历史上称为“一馆”或“商馆”,是尚虹的产业,租给外国商人。住在“尚虹关”的外国商人受尚虹关的控制。“住在关并办理出入手续是关的责任。我们怎么能听店主和人的私下交易!”(34)外商在华管理属于涉外治安事务,应由官员负责。但是,在尚虹的体制下,尚虹被赋予了这种责任,这也说明尚虹具有官员的性质。
行商承担的第三项义务是根据清政府的命令处理与外商的各种涉外事务。清政府曾规定:“彝族有公务时,交与外商,交与总督。”根据亨特的记载,“行商的责任是充当中间人,处理当地政府有关外国人在广州生活的一切相关事件,以及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道光十年的威廉拜尼斯夫人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行商所承担的公务。当时两广总督李洪斌下令广州知府将首席商人吴寿昌调走,并命令他(王石夫人)返回澳门,不得留在省城,严禁搭肩。在这里,尚虹与其说是经营对外贸易的商人,不如说是清政府的外交官。总之,从上述行商所承担的义务来看,他们已经具备了官员所具备的各种责任。
此外,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官员没有辞职的自由权利。一旦他们进入官方职位,他们必须为国家服务。在这方面,行商也是如此。他们没有权利离开。清政府有一条规定:“缺生意的商人要立即加入改革,有钱的不准退,就是要勒令他们接手老病残等事情。总是禁止坐大富而置身事外。”比如怡和行商吴炳坚,从嘉庆十四年(1808)到道光六年(1826)想退出生意。(39)再如,文行商人潘志祥在嘉庆十三年(1808)以十万两白银贿赂朝廷,才被允许退位,但在嘉定十九年(65438+我奉命仍为洋商,与一般商人小心清理一切,不准卸下。“可见,行商和官员一样,一旦接手行商,就从此失去了普通商人所拥有的经营自由。事实上,当时的行商往往通过捐赠获得官衔,在官员中排名靠前,正如亨特所记载的:“行商为了提高自己的尊严和特权,往往会捐赠一个爵位,以一顶彩色的礼帽为代表。“从以上可以看出,无论从清政府招商时的要求,还是从商人的官职和实际情况来看,清代的商人都具有官员的性质。尚虹有双重性格。作为商人,是商业资本关系的人格化。作为官员,也是威权政治关系的人格化。清政府之所以要赋予行商以官僚性质,是为了将其困在其官僚体系中,使其成为清政府管理和控制对外贸易的工具。
一方面,清政府利用行商来管理和控制对外贸易,以便在政治上控制那些他们称之为“奸诈难测”的“洋人”,阻止内地民众与“洋人”交好,巩固自己的政治统治。
另一方面,清政府为了保证关税征收的稳定性和增加财政收入,在对外贸易中实行商人制度。虽然广东海关历年征收的税款数额不一,但这是一笔可观的税收。对于清朝皇室来说,其经济意义更为重要。对于这个问题,只要看看当时的海关税务报告,就一目了然了。据史料记载,道光十九年(1839),广东海关征收白银1,448,558两。所谓正额银4万两、铜斤水足银3564两,交给广东布政司,共计43564两,只占总数的3%;其次是白银47285两,被称为“通关费用、诚信、伙食费等。”,留作海关使用,只占总数的3%。剩下的94%中,65,438+0,002,909是给账户清算部的,355,000是给内部事务办公室的,是皇室专用的。据计算,内政部的白银占广东海关收入的24%。内务部从外贸关税收入中获得35.5万两白银,在内务部总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清政府实行商人制度,不仅有政治目的,还有掠夺财富、充实国库的意图。这一经济目标不容忽视。
同时,商人制度也能保证清朝皇室满足对海外奢侈品的贪婪要求。清朝的尚虹制度规定,尚虹每年必须向皇室进贡。每年,香港商人都会代表广东巡抚和广东海关购买钟表洋货作为“贡品”赠送给皇室,所需费用全部由香港商人“补偿”。“以前广东巡抚、广东海关监管人每年都要献贡品,让外商购买物件,赔偿席子价值,让商人苦不堪言。”(43)乾隆五十五年下令:“严惩巡抚等人,事后不准赠送钟表等洋货,严禁地方官员向商人买东西,以趋利避害...主管事后不准备陈述事情。”三十年后,嘉庆二十五年(1820),再次作为“贡品”献上。“如果所有的祭品都停止了,那是由于制度的失败,对秦深没有感恩之心;所有对象仍然照常显示。广东海关监管员遵守知识,获准入境的佛珠、钟表、镶嵌挂屏、盆景、花瓶、搪瓷器皿、牙雕器皿、加南香镯、玻璃镜、日晷、千里镜、洋镜。”此外,行商也有向皇帝“进贡”的义务。“查一直准备了55200元的贡品,这是出于乾隆五十一年间商人们的感激之情,每年都有捐钱。”同时,清朝统治者获得了经济利益,满足了对海外奢侈品的贪欲。
清代商人制度的垄断是传统社会后期中国对外贸易中的特有现象。他善于分离对外贸易中的垄断权力,培养官商兼备的商人资本集团,充分体现了当时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干预商业经济的巨大能力。清政府对外贸的干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卓有成效,给专制国家带来了财政收入,有效地抵制了西欧资本主义侵略势力打开中国市场大门的梦想。同时也有效地维护了当时的对外贸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