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殡葬管理办法
在火葬区,除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村)死亡,可以在指定地点安葬外,其他居民(村)死亡后均应火化。禁止骨灰土葬和棺葬。第五条居(村)民死亡后,遗体应及时火化。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暂时保留尸体的。尸体在医院死亡的,要转移到太平间暂存,在其他地方死亡的,要转移到殡仪馆存放。
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应按规定火化,并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村居)死亡外,严禁将尸体运往殡仪馆、火葬场以外的任何场所。遗体运出医院时,医院要查验殡仪馆或火葬场的相关证明。将尸体运往殡仪馆、火葬场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其家属将尸体运往火葬场火化,并可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第七条除民政部门殡葬单位和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单位外,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尸体冷藏、骨灰存放等非法经营活动。违者由民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第八条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存放在火葬场或者殡仪馆的骨灰存放场所,也可以存放在村、乡(镇)骨灰堂或者安葬在农村民政部门和规划部门指定的骨灰公墓;没有骨灰公墓的地方,应尽量安葬在民政部门指定的荒山荒地;没有荒山荒地的地方,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和墓志铭。任何人不得在耕地(包括承包责任田和自留地)、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和公路两侧、宜林山地埋人。
本办法颁布前已在上述地区安葬的坟墓,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民政、国土部门的统一安排,逐步平整。第九条私葬、博物馆安葬骨灰的,由死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责令死者家属开始安葬。拒不负担安葬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安葬,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土葬尸体应当由民政部门的殡葬单位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和土葬骨灰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民政部门殡葬单位按无主骨灰处理。第十条火葬区内禁止生产经营棺木。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禁止死者家属制作棺材,违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予以没收。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未经许可开办经营性公墓。否则,民政部门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第十二条禁止死者家属在丧道上抛撒纸钱、人民币等杂物。在农村,民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拦停车辆,对死者家属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对驾驶员处以20元至40元罚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条规定。第十三条禁止死者亲友在殡仪馆、医院、交通要道附近燃放鞭炮。违者由公安机关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严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摆放用于殡葬活动的纸人、纸马、纸彩电、纸冰箱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死者家属购买、摆放封建迷信祭品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强制销毁,并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对生产、经营封建迷信祭祀品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收缴并销毁封建迷信祭祀品。拒不停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第十五条禁止在殡葬活动中进行一切念经、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借殡葬活动敲诈勒索。违者会被居(村)委会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行为人的非法所得和用具,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或者拘留。
为丧事做道场的信教群众,应当在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