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的政治制度(高二历史)

我国的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国家制度。②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直接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其他相关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

报告了三个案例,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知识教学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可以按照“人民→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模式来整合知识:

1.人民:①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广泛和真正的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间接行使国家权力,即通过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和由它们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b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确保国家长治久安。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要求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特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而坚持我国民主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是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d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人民能够当家作主的过程。

2.人民代表:①人民代表由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2)作为人民代表,充分行使提案权、质询权等代表权利,自觉履行密切联系群众、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等代表义务,有利于加快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人民利益。

3.人民代表大会:①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由于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最高地位。②人大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最高立法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策权和最高监督权。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或凌驾于它之上,所以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占据最高地位。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治制度,与人民民主专政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国体。②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直接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其他相关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原则,主要体现在代表的产生、职权的行使和决议的执行三个方面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西方的议会制君主制、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主要采取三权分立。三权分立不符合中国国情。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意志,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的统一,有利于保证民族平等和国家统一。所以可以保证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适合中国国情。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进人大代表的选举,密切联系群众,强化人大的立法职能和两院的监督职能。

第二,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知识教学

关于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可以重点讨论两个问题:“为什么要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和“如何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整合知识:

1.为什么要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①从理论上讲,这是由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国家性质决定的。从实践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有利于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社会稳定,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如何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①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离不开一个具体的机构,即人民政协。CPPCC不仅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也是中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CPPCC的性质决定了其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不同于国家机关的职能。②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必须有明确的要求。作为执政党,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两党之间的密切合作应以中国的政治领导和四项基本原则为基础,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为基础,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种政党制度发挥优势。③不断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以重点讨论“中国民族关系的变化及其对处理民族关系的影响”

整合知识:

1.中国民族关系的变化:新中国成立后,通过民主改造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从而消除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阶级根源。中国的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民族关系被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所取代。

2.民族平等、国家统一、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①民族平等主要表现在各民族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平等,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权利平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平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平等。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也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贯彻各民族共同富裕的方针,首先要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国家要在投资项目和税收政策上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同时,民族地区需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发挥他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充分利用民族地区的优势;还需要发达地区在人力、技术上的支持,做到先扶后富,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④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是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特别是经济发展,也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物质保障,最终影响到民族团结的巩固和民族平等的全面实现。

3.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政策:①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自治机关,具体行使民族自治权。②民族自治地方历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坚持民族区域自治与坚持中央领导是统一的。(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原则。(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少数民族自治、民族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国家的繁荣和民族的富强、各族人民热爱祖国和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从而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