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签订的国际法法律渊源

国际法的起源

一.概述

(一)起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定和制度最早出现的地方。探索国际法的起源是为了确定可以适用于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法律。

(二)起源的内容

在研究国际法的来源时,我们应该审查《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

首先,法院应根据国际法裁决所有争端,裁决应适用于:

(a)无论是一般的还是特别的国际协定,它确立了诉讼各方明确承认的规则。

(丑)国际惯例,被接受为法律,作为一般惯例的证明。

(C)文明国家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d)根据第59条的规定,司法判例和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者的理论被用作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材料。

二、上款之规定不妨碍法院在当事人同意下裁判案件之权利。

第二,国际法渊源的范围

(1)国际条约

1.概念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条约排在第一位,可见其在国际法院裁判案件中的重大意义。

2.类型

有时,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之间的区别并不明显:

(1)如果许多双边契约性条约对同一事项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则此类规则由于被普遍接受,可能具有与造法性条约相同的效力;

(2)在多边造法条约的条款中,如果某些条款遭到更多国家的反对或保留,就很难具有普遍约束力。

(2)国际惯例

1.概念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也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惯例、约定或做法。

2.元素

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两个要素:

(1)材料要素

物质要件,即各国通行做法。这种一般惯例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长期对同一问题的类似行为或不作为,“永久性”(长期)和“一致性”(相似性)是检验“一般惯例”是否形成的标准。

(2)心理因素

心理要素是指各国认为在某一问题上长时间反复采取的类似作为或不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做法,即所谓的“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

1.概念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所有法律原则,包括国内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原则。

分类

一般法律原则应包括两类:

一种是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中得出的一般法律原则,这是主要的原则;另一类是从国际法中得出的,来自国际法本身。虽然它们以不同的方式产生,但它们确实是存在于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原则或在各国国内法之外产生的一般法律原则。

3.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但其作用和意义显然不如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因此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第三,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1)司法判例

1.概念

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司法机关和仲裁庭作出的判决,主要是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

2.有效性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法院的判决除对当事国和案件外,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国际法院不适用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判决不是法律渊源。

(二)权威的公共法学家理论

公法人的权威理论很有学术价值,但不能对国家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它们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只能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材料,为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或存在提供证据。

(3)国际组织或会议的决议

需要详细分析关于国际组织的决议的状况。

1.对会员国具有约束力的决议

(1)国际组织为实现其宗旨或履行其职能而通过的决议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如联合国安理会为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强制行动的决议;

(2)国际组织为维持组织运转而通过的与内部行政或财务管理有关的决议对成员国也具有约束力,如联合国大会关于财务预算和会费分配的决议。

注:这两类决议明显不同于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材料。

2.仅具有建议性质的决议

(1)国际组织通过的一些决议只是建议,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发展国际合作方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的权力,其在这方面的决议对会员国没有约束力。

(2)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联合国大会的许多决议对会员国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不能构成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大多数会员国支持的决议反映了许多国家在相关国际法问题上的立场,在国际法原则和制度的形成和确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注:联合国大会决议虽然不像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那样构成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可以用来证明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或体系,与司法判例和公法人的理论并列,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应该说其法律价值是在司法判例和公法人的理论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