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回族是什么意思?
回族是在中华大地上孕育和成长起来的固有民族。在中国出现回族之前,世界上没有这个民族。但她并不是中国古代某一氏族、部落融合发展而形成的民族,基本上是由境内外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吸收融合了各种民族元素而形成的民族。因此,回族的族源在种族和民族构成上是国内外土著与非土著的多元结合,各种源的出现在时间上也是先有后有。同时,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入和发展也对她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1.唐宋时期的穆斯林“柯凡”
回族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侨居海外的穆斯林“柯凡”。唐宋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高度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之一。当时西亚的阿拉伯人以伊斯兰教为旗帜,建立了一个西有大西洋,东有中国的“粮食大国”(中国自唐朝以来对阿拉伯帝国的称谓是波斯Tazi或Taziks的音译,原为一个部落的名称)。中国和阿拉伯国家,一东一西,在政治、经济、文化上保持着频繁的交流。据《旧唐书·西域传》记载,唐高宗永辉二年(651),粮食大国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644-656在位)第一次向中国派遣使节。中阿正式建交后,粮食使节和“贡使”不断来华,有时一年一次,有时一年两次。据中国史书记载,唐朝的使节曾37次来华。阿拉伯、波斯等地成群结队的穆斯林商人和各族传教士络绎不绝。他们来到中国后,多集中在中国东南沿海的广州、泉州、扬州、杭州等地,深入内地的长安、开封等地从事香料、象牙、珠宝、犀牛角的销售,并从中国带回丝绸、茶叶、瓷器等商品。因为他们主要从事商业,中国人称他们为“饭商”和“尚湖”。吃货国家各族人民来中国贸易,一般冬天回国。但由于商业频繁且有利可图,加之唐宋政府对商业贸易的鼓励,许多人留在了中国,并称之为“居唐”。这是当时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友好交往的显著特点,也是早期阿拉伯人和波斯人移居中国的原因。他们到中国后,结婚生子,学习中文,逐渐融入中国社会。与此同时,为了满足他们宗教生活的需要,他们在居民区修建了崇拜寺庙和墓地,保持了他们独特的文化个性。应该说,这一时期的“柯凡”仍属于侨居性质,不叫“回”,在中国也不构成一个民族。只是到了元代,由于大量回民的东迁,他们的身份发生了变化,被称为“回民柯凡”和“南番回民”,成为回民族源的组成部分。
2.元代东移的回民
在元代,回民泛指中亚地区信奉伊斯兰教的突厥语诸民族和西亚地区的阿拉伯人、波斯人。回民东迁与当时中国北方蒙古汗国的崛起及其引发的重大政治、军事和社会变革密切相关。南宋末年,蒙古汗国崛起。在联合青脊东西部的回鹘、哈孜鲁等民族,攻灭西辽的基础上,成吉思汗及其后继者发动了三次大规模的西征,在半个世纪内征服了中亚、西亚的广大地区,包括青脊以西、黑海以东、以南信仰伊斯兰教的各个国家和民族。如前所述,蒙古西征,每克一城一地,照例会包括工匠和妇孺为奴,年轻人发放征兵。就这样,随着每一次战争的胜利,中亚的突厥语民族和西亚的波斯人、阿拉伯人一批批被作为战俘迁到东方参加南方的战争。其中有被发配的士官、工匠、被俘虏和掠夺的妇孺,还有一些学者和上层人士,共计几十万。同时,由于蒙古的西征和中西交通的广泛,自愿商人的数量也是空前的。这些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使用不同语言的伊斯兰教信徒,在“回”这个共同的名字下,分散在戍牧、工匠、商人、官员、学者、修行者等不同的社会身份,黄河上下、长城内外、全国各地。
这一时期,回鹘的社会活动在战争和农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元朝建立前的近半个世纪里,居住在回民中的回民大多被分别归入“回民军”或“西域亲军”,以及以民族出身著称的“哈刺虏军”、“阿尔匈奴军”等。自成吉思汗西征结束后,陆续下达南下参加灭西夏、灭金朝、灭南宋的战争,辗转各地。这时,战争在回鹘的社会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当他们不打仗的时候,他们也在镇上开垦牧场。这种“上马是为了打仗,下马是为了放牧”的生活,使回族逐渐融入当地的社会生活,成为当地的居民。
元朝建立后,回鹘的社会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整个国家的相对稳定为他们各方面的发展提供了便利的社会环境。元朝至元十年(1273),元世祖忽必烈下令各种驻防部队“在任何地方加入社会,加入人民等”。此后,大量惠惠士兵在社会建制下务农,获得了普通农民的身份。但与此同时,仍有一部分人仍然过着军农融合的生活,一边耕种田地,一边参与地方驻军,也就是所谓的“驻军”人口。驻军人口聚居,加入社会的人可以聚居,也可以与其他民族杂居。成立合作社的初衷是为了说服农民。一般有50个合作社,并任命一个主席来监督农业生产。这是乡村社会的基本单位,可以说是回归到一个营地、一个村庄或者一个营地、一个人共同生活的村庄的开始。“牧”与“牧”的联系,也可以说是后来回族农民以放牧牛羊为副业的开始。
这一时期,除了主要参加农业生产外,相当一部分人从事手工业生产。原因是蒙古统治阶级更重视各种能工巧匠。在西征国家,工匠大多是被俘而不是被杀,被选拔迁移到东方从事军需和日用品的生产;战争结束后,采取约束的方法,聚集各族工匠进行手工业生产。当然,东移的回民工匠数量少于回民士官长发放的数量,但总数也相当可观。回族工匠来华后,许多人被编入元朝政府的官方手工业局和王公贵族,从事建筑、纺织、兵器、皮革、制毡、金银器皿和酿造等工作,有的被分配给后妃和外戚做奴隶。作为一个私人群体,他们被称为“恰恰口”,为领主服务。
据元代《哈桑那传》记载,窝阔台汗即位后,哈桑那统率阿合浑军,归工匠3000人,驻于浔马干(河北张家口),设织丝织品局,名为“纳舆司”(波斯语Nasij的译名),还在拥有西域的洪州(今河北阳原)设纳舆司局。丢钱是一种西洋织锦,上面镶嵌着金线和珍珠。色彩鲜艳,款式新颖,被视为珍品。是元朝皇室缝制宴会礼服的必备原料。元初,官方手工业局的工部专门设立了解除萨达刺欺的部门,由回民铁刺丁率领的工匠,编织萨达刺欺。萨塔是西方织锦的一种,用狗和兔毛制成,模仿西方丝绸。它非常漂亮。惠惠工匠也擅长编织毡制品。从大德二年(1298)到太定五年(1328)的30年间,各种颜色的能工巧匠为上都皇宫、模型耳、皇帝电影院所织的地毯多达13种。其中,“反剪毡”被列为一级产品。
在武器工业的生产中,惠惠占据着特殊的地位,如“惠惠枪”的制造和使用就取决于惠惠人。元政府非常重视惠惠军事工匠和炮手的培养,还专门设立了一个办公室,即惠惠炮手总局。元十六年(1279),动员600名新附淮、淮上兵,多为能造枪的蒙、回、汉、新抚,设置回炮手元帅府。后来改成了回族炮手工匠的几万房子,是三等。郑铮三年(1321),收回炮手,到汝宁(今河南汝南县)、新蔡(今河南新蔡)传授枪法。明初大将徐达攻打苏州城时仍使用回民枪,说明这种枪在元代大量生产。
回族工匠也为漠北城和宫殿建筑做出了突出贡献。窝阔台可汗时期,和林城(又名“哈次和林”)是以万安亭为中心修建的,所以位于今天蒙古境内鄂尔浑河上游的哈尔和林格尔,众多回族工匠参与其中。据目击者法国使节卢布鲁克说,鹤林城是一个宏伟的建筑群。除了金碧辉煌的宫殿,这座城市还修建了许多官邸和仓库。有两个市区,一个是市区,另一个是汉市区。这是一个商人和工匠共同生活建造的地方,有各种宗教建筑,包括两座惠惠礼拜庙。(1)和林城的建筑服务使各族工匠达1500多人,历时十余年,其中惠惠工匠达500多人。此外,窝阔台还聘请回族工匠,在鹤林以北的甲戌察汗湖另建宫殿,名为扫邻城,作为春猎宫;在鹤林城南,建有屠苏湖城(迎驾堂),是从冬令营之地翁金河返回鹤林的地方。蒙古可汗时代,忽必烈奉军方之命,在汉朝以南的沙漠中掩盖事务,在周桓以东的滦河以北修建了一座城宫,取名开平(今内蒙古正蓝旗以东),成为元朝的都城。开平城建筑可谓是集当时中国各民族建筑艺术之精华,规模宏大,气势磅礴。外城街市区的惠惠街是从事建筑的惠惠工匠或商人聚居的地方,区内的惠惠寺是他们聚礼等宗教活动的场所。
回民对元朝都城建设的贡献尤为突出。回到著名建筑师何迭尔丁(?-1312),是元代皇宫和宫城的设计者和项目组织者。他在华四年(1263),请琼花岛(现北京北海公园前身)修缮。三年后,琼花岛上的广寒宫落成。至元三年(1266),黑迭尔丁被任命为迭尔丁局各类工匠总管大儒华池宫,与张柔、段天佑等共同修建宫城。叶黑迭尔丁对大都会宫殿建筑群进行了整体规划,如皇帝和官员的宫殿、纪念馆、妃嫔居住和享受的亭台楼阁、花园池塘、侍卫、车马等朝臣的客厅等。由叶黑迭尔丁领导和设计的元代阙建筑工程,对明清北京紫禁城乃至整个北京城的建设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叶黑·迭尔丁是阿拉伯人。当时,许多阿拉伯工匠和艺术家移居中国。他们被称为“胡饶两江”,是鹤林、商都、大都建筑的主要参与者之一。这一时期,官方手工业与结合个体农业经济的家庭手工业并存。这种手工业生产应该说是遍布回族聚居区,主要是为了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制作一些农业生产的工具和生活用品。同时,从事畜牧业的经营者也制作简单的畜牧生产工具,有的从事皮毛制品。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家庭手工业在官方手工业的影响下还是有所发展的。
在元朝,回民如果对社会有很大的经济影响,就应该首先促进他们的商业贸易活动。早在蒙古建国前,徽商就往来于西域、漠北、中原,用粮食、绸缎、布匹换取游牧民族的兽皮等畜产品,手工贩卖。成吉思汗建国后,一些回族商人为蒙古贵族经营或贷款谋利。蒙古人称之为“沃托”(突厥音译法,意为商人、官员、商人),经营金银首饰、锦缎等奢侈品,供汗室、贵族、朋友使用。他们中的一些人还参与了成吉思汗早期的创业活动,荣辱与共。成吉思汗与中亚的贸易主要依靠回族商人。后来随着蒙古的西征和驿道的建立,特别是元朝建立以后,从漠北到海南,从东北到西域,无论“离此边陲千里者,如背井离乡,身在万里者,如邻而居”,中西交通十分畅通,蒙古统治者对回族商人给予各种优待,所以西域商人的数量远远超过上一代。他们的活动遍及全国各地,其中东南沿海的泉州、杭州、广州、扬州、镇江等城市是他们商业活动的重要场所,有的还深入到了岭北省最北部的藏区,如吉利基斯、巴尔虎、霍利和西南边疆。元人说“大甲善水陆利,天下名城,必在其津,专其肥”。香料、珠宝、金银器皿、药材等。是他们的主要商品。一些徽商也擅长海上贸易。他们到过亚洲和非洲的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现在的菲律宾群岛、印度支那半岛、印度尼西亚等南亚地区、波斯湾沿岸、阿拉伯半岛和北非东海岸。他们缴纳的税款在元世祖时期的财政收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由军队资助”的。元稹年间,曾有商人买卖宝物,名为扎胡大珠,价格高达60万锭。吴宗石统治时期,中国政院需要吃羊,由贩运浙盐牟利的归国商人阿劳·涉水供应。这些事实可以揭示当时徽商雄厚的资本。元朝时,皇室常赏赐徽商虎符、圆牌、驿馆书信,并派其到西域购买珍奇外物。他们贩运的货物呈上后,要求巨额“回报”,称之为“卖华”,成为元政府的负担。
徽商不仅有赚钱的本领,也有理财的本领,所以受到皇帝器重,进入仕途的人很多。比如太宗窝阔台时期,归奥都刺死满满收税官;南宋末年泉州蒲守庚被任命为市商。元朝灭亡后,他成为中书左丞兼福建巡抚。其子溥任宣慰使左副都元帅,父子世袭,一时繁华;世祖时期,阿合马善理财,即拜中书省政治,为左丞相;乌马尔视商人为左丞,甘肃省,等等。
元代的徽商除了大商人外,大部分都是小规模的经营者。他们大多从事小额贸易和日用商品的长途贩运,对促进各地区的物资交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以上是元代回民的经济生活。在政治上,由于他们是从中亚和西亚的封建社会进入中国的封建社会,所以具有不同的社会身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部分上层回民,由于政治、军事、经济等原因,直接进入元朝封建国家的统治集团,基本上还是上层人士,享有各种封建特权;由于蒙古贵族的封建制度,从东方俘获的妇孺一般都分配给蒙古贵族作为奴隶占有和使用。他们的身份和生活变化取决于他们主人的情绪。元朝的法令多次肯定了这种关系。无论是编入“军队”的惠惠军士,还是编入官方手工业局的惠惠工匠,都是封建国家和蒙古贵族的奴隶、半奴隶,个人地位并不完全自由。此时的回鹘已经具备了以农业为主的经济条件,同时也有一部分人因擅长经商而出名。随着地主经济的出现和蒙古贵族四等制的进一步确立,特别是在汉族历史悠久的封建制度的强烈影响下,元朝广泛采用汉法,导致回鹘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回族社会逐渐封建化,分为享有各种封建特权的统治阶级和承担各种封建义务的被统治阶级。
有“根”有“门”的回族官员,以及官员、富商、地主的后代,都是回族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和蒙古贵族、汉族地主一起压迫剥削各族人民。专门从事商业高利贷盘剥的徽商是这一阶层的特殊阶层,史称“汉托”。多为“大贾、富商”,其放钱的特点是收取高额利息,称为“脱钱”或“脱官钱”。每年的利息几乎等于债务,还了利息,利息逐年翻倍,导致借款人“经常卖农田房子,老婆却还不起”,于是很多人倾家荡产。
回族社会中的普通农民、手工业者和家奴是元代社会的被统治阶级和直接生产者。回族农民要向封建国家、蒙古贵族和地主提供实物地租和劳动地租;回族工匠仅限于手工艺品。他们不能独立生产,没有人身自由,处境更加艰难;家奴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在国王、皇室和贵族的家庭中,他们承担各种复杂的家务或放牧牲畜。他们没有自由和私有财产,工作极其繁重。在一定条件下,虽然他们可能被允许建立家庭,拥有少量财产,但下一代会继续转化为依赖贵族的牧民。总的来说,毕孟古人作为整个元朝色目人的组成部分,不如汉人,却又优于汉人,所以在官职、科举、蔽刑、私兵等方面都能得到比汉人更好的待遇。据文献记载,元朝政府中担任各种职务的官员很多,其中担任中书省丞相、平章政事、参政等重要职务的多达32人。在岭北、辽阳、河南、四川、甘肃、云南、江苏、浙江、江西、湖广等省担任宰相、和平章、参政等重要职务的多达65人。至于元朝的中央部门和道、州、县各级地方政府机构,更有卢华池等官员。一方面反映了回鹘在元朝中央和地方政府中的重要地位和权力,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回鹘内部的阶级分化极其明显。和一些从事高利贷剥削的人地位不同。有些人可以拿着诏书,戴着虎符,骑着驿马,假公济私,享受各种封建特权。根据元朝的法令,伊斯兰教的掌教和僧侣、道士、耶日克文(意为“长老”)等神职人员一样,往往不是仆役,享受免税的优待。事实上,在元朝的现实生活中,只有官员的后代、读阀者等回鹘上层人士才能获得这些优待和特权。回鹘人民处于无权无势、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他们被迫东移,来到中国度过余生。他们中的许多人成为蒙古贵族的家奴,在繁重的劳动、地租、站务和兵役下,有的人甚至娶妻生子,家破人亡。
宗教上,元代回族基本保持了自己的伊斯兰教信仰和由教义演变而来的风俗习惯。他们在全国各地的居民区建立了许多崇拜寺庙,在一些较大的崇拜寺庙中,已经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教学、分页崇拜、教法和寺庙事务。负责伊斯兰教法的人叫“哈德”,是负责审判的神职人员,可以依据伊斯兰教法处理穆斯林之间的婚姻和财产纠纷,判断他们之间的是非曲直。在元代的诏令、法令等文件中,拜殿被称为“米什吉”(阿拉伯语Mesjid音译)或俗称“惠惠庙”;称掌教为“惠惠掌教”、“惠惠大师”;称伊斯兰法为“回法”“回家法”,等等。这个时候回民遍布全国,所以伊斯兰教自然就传到了全国。这是唐宋以来中国伊斯兰教的一次重大变革。
在元朝,回民如果对社会有很大的经济影响,就应该首先促进他们的商业贸易活动。早在蒙古建国前,徽商就往来于西域、漠北、中原,用粮食、绸缎、布匹换取游牧民族的兽皮等畜产品,手工贩卖。成吉思汗建国后,一些回族商人为蒙古贵族经营或贷款谋利。蒙古人称之为“沃托”(突厥音译法,意为商人、官员、商人),经营金银首饰、锦缎等奢侈品,供汗室、贵族、朋友使用。他们中的一些人还参与了成吉思汗早期的创业活动,荣辱与共。成吉思汗与中亚的贸易主要依靠回族商人。后来随着蒙古的西征和驿道的建立,特别是元朝建立以后,从漠北到海南,从东北到西域,无论“离此边陲千里者,如背井离乡,身在万里者,如邻而居”,中西交通十分畅通,蒙古统治者对回族商人给予各种优待,所以西域商人的数量远远超过上一代。他们的活动遍及全国各地,其中东南沿海的泉州、杭州、广州、扬州、镇江等城市是他们商业活动的重要场所,有的还深入到了岭北省最北部的藏区,如吉利基斯、巴尔虎、霍利和西南边疆。元人说“大甲善水陆利,天下名城,必在其津,专其肥”。香料、珠宝、金银器皿、药材等。是他们的主要商品。一些徽商也擅长海上贸易。他们到过亚洲和非洲的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现在的菲律宾群岛、印度支那半岛、印度尼西亚等南亚地区、波斯湾沿岸、阿拉伯半岛和北非东海岸。他们缴纳的税款在元世祖时期的财政收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由军队资助”的。元稹年间,曾有商人献宝待售,名为扎胡大珠,价格高达60万锭。吴宗石统治时期,中国政院需要吃羊,由贩运浙盐牟利的归国商人阿劳·涉水供应。这些事实可以揭示当时徽商雄厚的资本。元朝时,皇室常赏赐徽商虎符、圆牌、驿馆书信,并派其到西域购买珍奇外物。他们贩运的货物呈上后,要求巨额“回报”,称之为“卖华”,成为元政府的负担。
徽商不仅有赚钱的本领,也有理财的本领,所以受到皇帝器重,进入仕途的人很多。比如太宗窝阔台时期,归奥都刺死满满收税官;南宋末年泉州蒲守庚被任命为市商。元朝灭亡后,他成为中书左丞兼福建巡抚。其子溥任宣慰使左副都元帅,父子世袭,一时繁华;世祖时期,阿合马善理财,即拜中书省政治,为左丞相;乌马尔视商人为左丞,甘肃省,等等。
元代的徽商除了大商人外,大部分都是小规模的经营者。他们大多从事小额贸易和日用商品的长途贩运,对促进各地区的物资交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以上是元代回民的经济生活。在政治上,由于他们是从中亚和西亚的封建社会进入中国的封建社会,所以具有不同的社会身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部分上层回民,由于政治、军事、经济等原因,直接进入元朝封建国家的统治集团,基本上还是上层人士,享有各种封建特权;由于蒙古贵族的封建制度,从东方俘获的妇孺一般都分配给蒙古贵族作为奴隶占有和使用。他们的身份和生活变化取决于他们主人的情绪。元朝的法令多次肯定了这种关系。无论是编入“军队”的惠惠军士,还是编入官方手工业局的惠惠工匠,都是封建国家和蒙古贵族的奴隶、半奴隶,个人地位并不完全自由。此时的回鹘已经具备了以农业为主的经济条件,同时也有一部分人因擅长经商而出名。随着地主经济的出现和蒙古贵族四等制的进一步确立,特别是在汉族历史悠久的封建制度的强烈影响下,元朝广泛采用汉法,导致回鹘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回族社会逐渐封建化,分为享有各种封建特权的统治阶级和承担各种封建义务的被统治阶级。
有“根”有“门”的回族官员,以及官员、富商、地主的后代,都是回族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和蒙古贵族、汉族地主一起压迫剥削各族人民。专门从事商业高利贷盘剥的徽商是这一阶层的特殊阶层,史称“汉托”。多为“大贾、富商”,其放钱的特点是收取高额利息,称为“脱钱”或“脱官钱”。每年的利息几乎等于债务,还了利息,利息逐年翻倍,导致借款人“经常卖农田房子,老婆却还不起”,于是很多人倾家荡产。
回族社会中的普通农民、手工业者和家奴是元代社会的被统治阶级和直接生产者。回族农民要向封建国家、蒙古贵族和地主提供实物地租和劳动地租;回族工匠仅限于手工艺品。他们不能独立生产,没有人身自由,处境更加艰难;家奴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在国王、皇室和贵族的家庭中,他们承担各种复杂的家务或放牧牲畜。他们没有自由和私有财产,工作极其繁重。在一定条件下,虽然他们可能被允许建立家庭,拥有少量财产,但下一代会继续转化为依赖贵族的牧民。总的来说,毕孟古人作为整个元朝色目人的组成部分,不如汉人,却又优于汉人,所以在官职、科举、蔽刑、私兵等方面都能得到比汉人更好的待遇。据文献记载,元朝政府中担任各种职务的官员很多,其中担任中书省丞相、平章政事、参政等重要职务的多达32人。在岭北、辽阳、河南、四川、甘肃、云南、江苏、浙江、江西、湖广等省担任宰相、和平章、参政等重要职务的多达65人。至于元朝的中央部门和道、州、县各级地方政府机构,更有卢华池等官员。一方面反映了回鹘在元朝中央和地方政府中的重要地位和权力,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回鹘内部的阶级分化极其明显。和一些从事高利贷剥削的人地位不同。有些人可以拿着诏书,戴着虎符,骑着驿马,假公济私,享受各种封建特权。根据元朝的法令,伊斯兰教的掌教和僧侣、道士、耶日克文(意为“长老”)等神职人员一样,往往不是仆役,享受免税的优待。事实上,在元朝的现实生活中,只有官员的后代、读阀者等回鹘上层人士才能获得这些优待和特权。回鹘人民处于无权无势、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他们被迫东移,来到中国度过余生。他们中的许多人成为蒙古贵族的家奴,在繁重的劳动、地租、站务和兵役下,有的人甚至娶妻生子,家破人亡。
宗教上,元代回族基本保持了自己的伊斯兰教信仰和由教义演变而来的风俗习惯。他们在全国各地的居民区建立了许多崇拜寺庙,在一些较大的崇拜寺庙中,已经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教学、分页崇拜、教法和寺庙事务。负责伊斯兰教法的人叫“哈德”,是负责审判的神职人员,可以依据伊斯兰教法处理穆斯林之间的婚姻和财产纠纷,判断他们之间的是非曲直。在元代的诏令、法令等文件中,拜殿被称为“米什吉”(阿拉伯语Mesjid音译)或俗称“惠惠庙”;称掌教为“惠惠掌教”、“惠惠大师”;称伊斯兰法为“回法”“回家法”,等等。这个时候回民遍布全国,所以伊斯兰教自然就传到了全国。这是唐宋以来中国伊斯兰教的一次重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