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中国古代史。

1古代封建王朝实行以皇帝专制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皇帝专制下的王朝中央机构分为朝廷和朝廷两个系统。

一般来说,每个朝代的中央机关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监察机关。行政组织属于皇帝专制下的核心组织,是王朝的最高决策和执行机关。

夏商周时期的王朝行政是宗主国之下的诸侯国行政,秦以后的王朝行政是中央之下的各级地方行政,分为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

中央权威起源于战国。一般诸侯国设相(相当于后世的宰相),每个相都有相府,成为中央行政机构的中心。秦、西汉延续了这一制度。而秦西汉丞相府的机构设置并不完善,统一中央行政权力无望。很大一部分力量分散在九卿——丰昌(泰昌)、郎中令(光禄勋)、卫、太傅、廷尉、典克(大鸿胪)、完颜政、苏志内史(大司农)、少府。

到了东汉时期,皇帝亲侍发展起来的尚书台开始分享权力,形成了中央的二级权力中心,但仍然没有脱离少府。到了曹魏时期,尚书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脱离朝廷,作为中央的一个中央权力机构越来越成熟,尚书领和尚书仆射也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长官。尚书台的官、军、民、工、刑、礼职能机构开始聚集分散在九卿的中央行政权力,使中央行政权力集中于尚书台。而且宰相制度是随着曹魏的建立而废除的。

最重要的特点是加强皇权,削弱地方势力。

通过这一重要理论,我们将进一步创造每个朝代独特的政策体系,从而达到中央集权的目的。

3春秋以前,官员主要通过“石清实录”制度产生。战国时期,“石清十禄”制度逐渐废除,官员选举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秦统一以前,“为官之道,必先开疆拓土,克敌制胜”,克敌制胜是其主要途径。秦国统一后,官员大都不在军中服役。汉代,为了适应专制集权的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朝廷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并发展了一套选任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这一制度包括考察、皇帝招募、撤府撤县、大臣推荐、考试、任用子弟、招募经费等多种方式,不限于一种方式,还可以交互使用。后来中国古代选官出现在魏晋,科举制度起源于隋唐。这些选官用人制度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表现出种种弊端。

检查体系

察举也是选举,是自下而上选拔人才为官的制度。汉代的考察标准大致有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实录》引用了应劭的“汉关彝”。

一个说德行崇高,野心无邪;二是学习实践,考取经学博士;第三,明大法,足以疑,据章答问。第四,说他刚毅足智多谋,不为事所惑,明察秋毫,做了决定,于是任命他为第三助理,都有一趟孝心之行。

四科选士始于西汉,东汉不变。但是,有时诏令中只对其中的一两项或全部四项作了临时规定。虽然《茶经》的标准只有四科,但《茶经》中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包括孝经、蔡瑁、贤德与方正、文学(通常指儒家经典)以及明静、法明、游艺、戏剧管理、兵法、阴阳灾等临时性特殊科目。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其实就可以授官职了。实际上,上述学科分为年度晋升和专项晋升。年度晋升是常规制度,特殊晋升由诏令临时规定。两者都是自下而上选拔人才的制度。汉代选官以“乡民选官”为标准,体现了对乡村民意评判士人德才的权威性的尊重。但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联系在一起,就很容易被一些有权势有影响力的人或社会团体所控制和利用。曹操审时度势,提出“唯才是举”的原则,既是乱世求贤的需要,也是对汉代“选不准”的刻意纠正。

征收

征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官制度,主要包括皇帝招募和州郡罢免两种方式。皇帝招聘就是通过特色和招聘的方式,选拔一些有声望、学习成绩优秀的人,准备顾问或任命政事。招聘党历史悠久。如果秦孝公公开下令招募人才,那就是招募性质的。当秦始皇的叔父孙同以文学为标志,王慈中以仓颉的旧散文为隶书的标志,也属于征兵制的性质。到了汉朝,在高第十一年(公元前196),他也继承了这种方法。后来从西汉武帝到东汉,项燕成了榜样。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学者,又特别优待。比如梁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玉,装车裹轮以溥,驾辇迎”,可以说是开创了汉代装车装轮迎贤士的先河。皇帝征兵是汉朝最尊贵的仕途,义务兵来去自由。虽然法院可以敦促他们,但如果他们拒绝,就不能强迫他们。而且征后地位也与普通朝臣不同,大多受到礼遇。

开除是高级官员任命下级官员的一种制度。汉代除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除三公府,朝廷官员或外交大臣县审后,可由高官或官员推荐考察补充,所以三公府官职虽低,但容易显赫。一个是取消州和县,那里的官员得到协助。因其资历、贡献,或经过试用期,可以推荐或考察其才能,也可以提拔为朝廷官员或地方官员。

政府和郡县有权选择自己的官员,被排挤的官员不是朝廷任命的,可以留,也可以留,随他们的便。不该开的,不能强行开;否则会被舆论诟病。特别是州县召集令,在当时是一种比较自由的做官方式,去掉之后,长官们要重用;否则,正直的人就会辞职。另一方面,大臣、牧师可以自行罢免,他们为了发展个人权力,竞相拉拢士人;为了做官,士人也不得不依靠权力门。这样就发展成了私恩相结合。西汉时,被放逐的人还是国家官员,到了东汉,实际上变成了首席官员的私有制。导致朝廷中央集权被分割,地方割据势力发展,东汉末年的割据局面与用人权转移到私人手中有很大关系。

九品钟郑智

在汉末军阀混战的冲击下,村社组织遭到破坏,“村选”的传统做法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况下,三国时期的曹魏制定并实施了“九品郑智制”。在官员中,有声望的人被推选为各州县的“官吏”,负责访问当地的学者,根据他们的才能和声望将他们评定为九个等级,然后根据等级将他们推荐给吏部。根据蒋介石的报告,吏部按等级给官员颁奖。起初,这一制度致力于统一朝廷的选官和乡村的讨论。这是汉代选官传统的延续,也是曹操用人政策的继承。但魏晋之交,大大小小的官员都被各郡的“姓绅”垄断了。他们在评定等级时偏袒士绅,九等的划分已经偏离了“不分门第”的原则。此后的300年间,出现了士族垄断政权的局面,九品中正制始终是保护士族世袭政治特权的官僚选拔制度。

科举制度

南北朝时期,士绅制度只是按照家庭出身的高低来分配权力,无法满足大量出身卑微的地主的要求。而高门出身的士绅腐败,加剧了当时政治腐败和地方割据的倾向,表明士绅制度腐朽。同时,封建经济发展起来,特别是实行均田制后,中小地主权力增大,非常渴望进入统治阶级。隋唐时期,全国统一。为了革新政治,巩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在选官方面实行科举制度。

隋文帝废除了维护门阀贵族地位的九品制,并在帝皇七年(587年)设立了“兢兢业业、廉洁奉公”和“廉洁奉公”两科。杨迪在隋朝时,设立了科举考试,因此得名“科举”,因为它分为不同的学科。王朝开始用公开考试的方法来识别人才,以能力为基础来招募人才。这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重大改革,为后世所用。

唐代的科举考试有两种类型:正规的和系统的。每年经常举行,在进士分会之外,还有许多种学者,明静、法明、子明和舒鸣。学院的学生和学徒可以直接申请。不读书的可以自己向州县申请,然后州县送他们去中央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考生多为进士和明静。在考试内容上,进士以诗词时事为主,明经以背诵儒家经典为主。主持考试,开元二十四年(736),已是吏部的洋官。以后会掌管礼部,有些会由皇帝临时主持,比如掌管书的官员。武则天当政时,她亲自主持考试。考试者,谓之“纪”。录取人数约为进士考生的1-2%,明静考生的1-2/10。因为考生投简历,叫“投”,所以进士的第一名是“头”或“状元”。武则天还增设了武举,由兵部主持。

皇帝临时起的名,有贤良方正直言谏、文字优美、博学通艺、武学边防、军事筹划多科、未能达到底层的人才等一百多种。秀才和官员都可以考。入学考试后,是官员的立即晋升;那些不是官员的人,马上被吏部给了官职。但制度的起源在当时并没有被视为正道,而是被视为“杂色”。

隋唐建立的科举制度具有积极意义:它剥夺了地主士绅的政治特权,削弱了地方豪绅的权力,将封建官员的选拔任用权收归中央,有利于消除地方和中央各级官员选拔中的腐败现象,改变了秦汉以来以推荐为主的选官制度,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通过科举向整个地主阶级开放仕途,有利于吸引人才,缓和矛盾,扩大统治阶级的基础。科举制度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稳定,促进了教育、科技的发展。

科举制度为后世所用,但明清时期以“四书”“五经”为主,以八股文选拔士人,禁锢了士人的思想,极大地抑制了知识分子的创造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是近代中国落后于西方的文化因素。

关于监督

战国时期

战国时期,掌管文史的御史具有明显的监督职能。

秦朝开始形成制度,之后成为历代重要的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体系逐渐完善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了专制的中央集权,建立了监察制度。中央政府设立御史,等级为三级,以第二宰相、御史室为其官职,掌握天下文书,监管天下。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到郡县,称为“监察御史”,负责监察郡县的一切工作。

汉朝/汉族/汉语/人类

汉承秦制,但比秦制更严。西汉时,中央政府仍设置御史为行政长官,御史为副职,兼任皇帝机要秘书、中央监察等职务。地方上,西汉初年废除御史,宰相随时任命“丞相史”刺向各州。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将全国划分为13个监察地区,称为州部。各州司有1人作为专职督导员,以“六问”监督州司下各郡。丞相府设直署,丞相管不法。如果法院官员向医生提出抗议,并为此事增加了一名官员,他有权监督这一非法行为。县一级,有杜佑,代表府尹,督县乡。当宣帝被宣布为皇帝时,他将担任朝廷的顾问,负责法律文件,并有权判断监狱是对还是错。由于使命特殊,傅的御史、图书管理御史、军监御史、绣衣御史(又称绣衣指点)等。,分别行使职权。西汉末年,御医改名大司空,御府改为御史台,御史中丞负责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仙台,仍由御史台中丞统领,但权限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划归少府,实际上是最高专门监察机关。它与掌管朝廷通讯的重要尚书台并称为“三站”。东汉帝国,掌纠察;管理书籍,建议历史,检查可疑的监狱。将全国划分为13个监测区域,包括1个李思(直辖市)和12个邦。李思有1名军官,他们的地位非常突出。出席会议时与尚书台、时宇中丞平起平坐,绰号“三独坐”。一名来自李思的上尉负责监督除三公以外的法院官员以及在首都郡附近违反法律的人。每个州都有1的秘书处来监督当地的政治局势,接受案件和评估官员。由于权责混杂,刺史逐渐成为县以上的一级地方长官,失去了监督作用,于是改名为州牧,州也由监督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督体系基本崩溃。

[编辑本段]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朝代监察机构名称不同,但制度与汉代相同,有所变化。魏晋时期,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皇帝直接控制的国家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时期,后周的御史台(又称南台)和立宪台仍由禁军统帅钟诚把持,北魏称为禁军上尉。由于监察长的权力越来越大,已经有了防止监察官员违法失职的规定。如果诸侯犯罪,在建议中不改正,就要罢官。魏晋以后,为了防止监察机关徇私舞弊,充分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士大夫不得为御史之官。晋代以后,御史钟诚设置了殿中御史、校中御史、监运御史等职。,并划分了内部和外部监督的权力。此时,当地不再有固定的监察机构,朝廷不时派出巡察监督地方官员。此外,这一时期还形成了“听风奏事”的制度。

[编辑本段]隋唐

隋朝中央监察机关仍为御史台,长官改为御史成为时宇大夫,并任命两人为助理。御史改为监察御史,共12人,负责出城检查。隋朝的监察制度在唐代得到发展,监察机构更加完备。唐朝初年,中央政府设立了御史台,由郑三品御史博士主管,郑三品御史两人辅助。御史台叫仙台,大夫叫大司宪。武则天在位的时候,把御史台改成了左有苏,右有。中宗之后,它被改为左右建议平台。御史台的职能是“掌管国家的刑事宪法和法律的法令,以匡正时局”(《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面有三个院子:①院子,属于御史台,“掌正数百人,狱推官司”;(2)殿,属于朝廷历史,“举行殿礼”;(3)隶属于御史的察院,“察百卫,巡诸郡,纠狱,清理朝臣”(同上)。唐初将全国划分为10个监区,称为10路(后增加为15路),每路设1人(先后称为历史巡察、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去巡视检查他们的郡县。到了唐代,监察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御史台享有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唐代谏官制度也趋于完善。谏官的设置自秦汉以来就有,但在魏晋南北朝有较大发展。到了唐代,中央实行三省制,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纠正政治得失,以谏为己任。门下有散骑侍从,谏大夫,补缺,拾舍利(其中右补缺,右拾舍利划归中书省),赐中层职。凡是违背主体道德和国家决策的,都是可以纠正的。其中更有力的是给事一封信(即审查的意思)。

宋朝;姓

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宋代监察机关得到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有三院。如果设置了地方法官,就相当于太守,称为监察州。它有权随时向皇帝汇报,在地方上成为皇帝的耳目。此外,在道路水平转运,提高一些监狱业务等。,还负有监督各县的责任。为了保证御史有更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没有两郡令的人不能被任命为御史。按规定,御史有权“听风弹人”,每月必须奏事一次,称为“月课”;上任一百天,必须要炸人,不然就要被解除洋官,或者被处分,这叫“辱台钱”。从此,帝国滥用权力。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也有劝谏的责任。俞士泰还有权指派时宇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朝(1206-1368年)

元朝中央设置御史台,御史大夫等级优越,“非国姓(蒙古贵族)不授”(《元史·太平传》)。同样在江南和陕西,还有专门的御史台,其机构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个监区,每个监区都有常驻大使(即监察御史)监督各路地方官。

明亮的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加强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善。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内外官主要纠察部”。都察院有左右都,副都,女都。监督审查员13人,共110人,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御史虽从属于御史,但直接受皇帝命令,有独立纠正弹劾的权利。明代还建立了钦差巡察地方的制度。巡视官奉皇帝之命负责其他地方事务。作为巡抚、巡抚的官员,他们的权力比一般的巡抚、御史更大,有权“从事廉价的工作”。除了行使监督权,都察院还对重大案件拥有司法管辖权。战时,御史监督军队,随军出征。明代地方监察按制度与中央监察相结合,专门设置六部监察六部事务,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官、兵、刑、业六科全部给1人,左右给1人及若干人。六部剧都要送审,有不对的地方就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监工也如期完成。六科给事,各监察御史统称为支路。官员虽然官阶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很广。所以道官的选拔是很严格的。同时还规定对监狱官员犯罪的处罚比普通官员重。“朝廷官员所犯罪行均加为三等,赃物从重”(《明史》)。

[编辑此段]清朝

清代监察机关沿袭明朝,有所发展。在中央政府,还有一个都察院。早在入关前,皇太极就下诏:“凡有政治荒谬之处,贝勒及其大臣骄横跋扈,贪婪无礼,徐都察院必直言。”“知其所欺,则错怪其国”(《清惠典例》卷九九八)。各级官员都在都察院的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御史为主官,与六部尚书、大将军政治使节、大理寺官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议。都察院有15名御史(清末增至22名),专事纠察。雍正年间,专司六部的六科合并为都察院。六部共同负责监督和弹劾北京内外的官员。到了唐代,台与谏并列,到了明代,科学与道教分离,到了清代,科学与道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力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在清朝,一方面允许监督者闻风而动,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弹劾官员必须由皇帝裁定。宣彤时期,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功能与特点中国历代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在加强政府对官员的监督、除害除害、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成为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能否正常发挥作用,与皇帝的愚昧无知密切相关。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性,也有许多监督者被判犯有受贿罪和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