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放档案馆的历史

在中世纪,国家档案馆的档案是非常保密的,只允许其主人或少数精英使用。18年底,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档案改革中首次提出档案开放原则,宣布每个法国公民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到国家档案馆查阅档案。这一原则很快被欧洲国家采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各国国家档案馆的普遍建立和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档案开放成为人们享有信息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成为各国法定的普遍制度。在开放档案的范围和期限方面,各国根据自身情况有不同的规定。如英国、罗马尼亚、印度、阿根廷等国规定,除涉及国家内政、军事、外交等秘密和公民私人秘密的档案外,一般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开放30年;丹麦、苏丹等国规定50年。有些国家还对不同类型和内容的档案规定了不同的开放年限。比如法国规定,公务员的人事档案、户口本、医疗档案,出现后分别在120、100、150中公开。

1980年,我国制定了开放历史档案的政策和具体措施。1987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向社会开放30年。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超过30年。”“中国人民* * *和中国公民、组织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