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历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行一院制。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NPC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NPC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改变或者撤销NPC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选举NPC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成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置和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NPC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法律案的一般程序是: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法律案的说明;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将审议提案;主席团可以将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会议对提案的表决,由主席团以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决定。经过表决,该动议被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宪法的修改,由NPC常务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联名向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参考资料:

/hong Guan jinji/200503/16572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