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宅基地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北京怀柔宅基地确认的规定如下:(1)一个农村村民依法只能拥有一处用途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的,按不同历史阶段处理:1982《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自《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未扩大土地面积。1982《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1987《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1987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应当按照实际核定的面积进行权属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属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按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重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权属登记。(2)按照无房户建房标准的规定,目前宅基地不超过家庭总面积的,不按超面积处理。(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农民集体发证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登记,集体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应当注明“权利人非农民集体成员”。(4)已拥有宅基地,非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的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备注栏中,应当注明“权利人是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五)非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搬迁,经农民集体多数成员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登记发证。(6)对于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清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7)闲置或房屋倒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房屋被拆除,使用权不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