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南方喀斯特系列遗产之一的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

本条例所称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是指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在施秉划定的范围,包括云台山、黑冲河、杉木河,总面积282.95平方公里。

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以下简称自然遗产)的保护范围分为严格保护区、遗产展示区和缓冲区。严格保护区位于遗产地的中部和北部,遗产展示区位于遗产地的南部。缓冲区是在严格保护区和遗产展示区周围划定的特定区域。严格保护区、遗产展示区和缓冲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根据《华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划定的范围予以公布。第三条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遗产保护和管理的协调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对自然遗产保护进行指导和检查。第五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多渠道筹集自然遗产保护资金。第六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自然遗产主管部门负责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自治州、县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地质公园等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自然遗产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组织自然遗产资源调查和评价,开展自然遗产监测,定期提交监测报告;

(五)协调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涉及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单位和居民的工作;

(六)负责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根据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审核和管理特许经营项目;

(八)组织和协助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方面的科学研究、交流与合作,展示自然遗产的突出价值;

(九)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委托行使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十)建立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档案;

(十一)负责自然遗产保护和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自然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自然遗产的行为。第九条每年的6月23日为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宣传日。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遗产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立健全自然遗产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第十一条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第十二条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详细规划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不同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规模,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并与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和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风景名胜区相衔接。第十三条在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并征求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四条严格保护区和遗产展示区不得进行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原建筑物、构筑物确需修缮的,应当保持原建筑风格和建筑体量。

在缓冲区内修建栈道、公路、缆车、索道、水库等重大建设项目或者新开旅游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制定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周围景物的地形地貌和环境、水体、林草植被以及野生动物资源,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