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唐律论》是儒家法典?
一、唐律中法律与历史相结合的内容
《唐律论》的内容围绕刑法展开,涉及的历史也是刑法史。其中,文字、罪名、刑罚、制度、称谓是其组成部分,很多都有自己的历史,并与历史相结合。比如宝,十恶,不和,不养,听说爷爷奶奶父母去世,不丧,杖,八条建议,护禁,都是一样的。
这种法律与历史的结合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首先是把法律内容和历史上的儒家经典结合起来。《唐律论》中的一些内容与儒家经典密切相关,二者的结合体现了法与史的结合。“不和谐”的罪名是以《礼记》《孝经》中的儒家经典为依据的,是儒家经典与罪名相结合的产物。论唐律?著名的例子揭示了这种结合:“李云:‘守信用,修复友谊’。萧景云:‘民间和谐’。同意的也接近。在这一条之内,所有的亲戚都互相有罪,因为九家不和,所以说‘不合’。”
二是法律内容与历史沿革的结合。《唐律论》的一些内容有其自身的演变过程。它阐述了这些历史过程,并将其与历史发展相结合。“十恶”就是如此。论唐律?著名的例子说,从汉代开始,就有一些“十恶”的罪名,“他们的“不道德”和“不敬”,在他们的眼里就已经存在了”。后来北齐法创制“十重罪条”,隋炀帝法确立“十恶”,沿用到唐朝。“自从习武以来,我还是听从皇上的话,做了一切。
三是上述两种方式的结合,即法律与历史经典、历史沿革相结合。“八议”制度就是这样。它的建立不仅与李周有关,也与其自身的演变过程有关。李周有“八君”之说,后被后人改为“八辩”,并为唐代所采用。论唐律?著名的例子描述了这种方法。
《唐律》中的“疏议”为这种结合提供了合适的平台。“审议”是唐律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解释和说明法律的作用。它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唐律》中法律与历史相结合的内容在论述中得到了体现。没有“讨论”,就没有这些内容,法律与历史的结合就无法实现。法律解释的方法在唐代以前也存在。秦有《法答》,晋律有《笔记》等。但《亦舒》在总结以往法律解释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了飞跃,完善了各项功能,包括法律与历史相结合的功能。它通过引用儒家经典,描述历史发展过程,揭示历史渊源,将历史与法律中的言、罪、行、罚、制、条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法律与历史的结合成为现实。“深思熟虑”比以往任何法律解释都高明。
二,法律与历史相结合在唐代法律中的作用
《唐律》中的文字、罪名、罪名、刑罚、制度、爵位与历史的结合具有一定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助于加深对唐律的理解。
《唐律略论》的内容是在总结前人立法成就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内容主要是刑罚。很多文字、罪名、罪行、刑罚、制度以及文章的所有内容都有历史内容,不了解其历史就不好深入理解。唐律的制定者考虑到了这一问题,并在律后增加了“议”字。
《唐律疏议》是唐代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制定者从各个方面树立权威,包括运用历史的方法,从历史传承中寻求权威,将法律中的文字、罪名、罪名、刑罚、制度、条文与历史联系起来。
因此,《唐律疏议》引用了大量儒家经典,阐述了历史演变过程。据统计,《唐律》中引用的这类经文取自《诗》、《书》、《礼》、《易》、《春秋》、《公羊》、《左传》、《尔雅》、《孝经》。有些文章大量引用了它们。如果只有57条著名定律,那么引用的就有40多条。历史上的儒家经典与唐律的内容融为一体。另外一些重要的话,罪名,罪名,刑罚,制度等。在唐律中大多与历史相结合,目的是从历史的传承中发现和树立权威。
2、有助于增加中国法律史的知识。
《唐律疏议》中有很多历史积淀,包括一些定义、罪名、罪、刑、制度、内容等。这种积累,从夏朝前后中国法律的萌芽到最终的起源和形成,再到唐代,是一个漫长的法律历史过程,可以构成一部名副其实的中国法律史。阅读《唐律》有助于人们增加这方面的知识。
从《唐律疏议》中可以获得的中国法制史知识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我们可以了解中国法典的产生、变化和发展。这对正确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法典体例和内容组合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第一部法律是战国时期秦国的秦律。它是由商鞅变法成法而形成的,《法典》成为其直接来源。后来很多法典都出来了,直到《唐律论》。这些规律有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论唐律?《名例》揭示了这一过程,即从“周之重刑,战国之异制,魏文侯学李健,集各国刑法六典而立法”到“唐因隋”。
其次,我们可以获得中国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的知识。这些知识对于全面正确地理解中国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指导意义。中国自汉武帝决定独尊儒术后,儒教成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礼法开始结合。从此,中国古代法律走上了礼法结合的道路,法律体系中重要制度的确立都离不开儒家思想。这一思想体现在各种儒家经典中,《唐律疏议》非常注重揭示这些经典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帮助人们更深入地理解这些重要制度。除了上述的“八议”制度,还有“五刑”等制度。
最后,我们可以了解中国法律的演变。中国古代法律的某些内容在唐代发展成熟。《唐律疏议》是我国比较完备的法典,其部分内容经过长期发展已经达到完备的水平。《唐律论》注重告诉人们这些内容的演变,让大家更全面地认识它们。上面说的“宝”、“十恶”、“不和”、“参谋”、“八项建议”都是这样的。
3、有助于提高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法律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法律是提高法律意识的途径。学习法律史也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通过阅读《唐律疏议》中的法律史内容,人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首先,它可以帮助人们提高规则意识。法律是规则,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形成基于规则的秩序。论唐律?《名例》中大量的法制史内容告诉人们,一个国家离不开法制,它“权衡知识的轻重,通过苦涩的规则获得方圆”。中国从夏天开始就在制定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人必须依法办事,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意识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另外可以提高罪与非罪的意识。《唐律论》以刑法为主要内容,其他部门法为附带。其著名的例子是总则,规定了罚则和总则;其他十一条为分则,规定具体的罪名,其条文由罪与法定刑两部分组成。当人们知道了《唐律论》的内容,就知道了什么是罪,就有了罪与非罪的意识。这种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罪犯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这种意识的建立有利于预防、减少犯罪,稳定社会。
三、法律与历史结合的背景——略论唐代法律
唐律中法律与历史的成功结合有其背景,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唐初的社会发展为法与史的结合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唐律疏议》制定于唐初。这一时期改变了隋末的萧条,出现了“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唐律制定的永辉时期,也有“贞观遗风”。在这样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下,唐朝的高层官员和唐律的立法者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唐律中充分考虑法律与历史的结合。
第二,中国法律积累了两千多年的经验。中国自夏正式立法以来,每个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并且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法律的发展。早在夏商时期,就有“禹刑”、“唐刑”等。之后不断发展,法律的质量越来越高。多年积累的法律内容,到了唐朝基本已经定型,有机会总结一下。
第三,初唐儒学进一步发展。《唐律疏议》中的许多法制史内容都与儒家经典有关。初唐儒学的进一步发展,为唐律的制定和其中法律史的撰写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指导。唐太宗非常重视儒家思想。他上台后,十分重视儒学与教育,采取措施使儒学进一步合法化,使之进一步传播和深入人心,为《唐律》中法制史内容的最终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四,《唐律论》的制定者素质较高。制定法律是人的自觉行为,与制定者的个人素养密切相关。只有素养较高的人才能制定更高层次的法律。《唐律论》的制定者具有较高的素质,这包括两个方面:通晓法律,通晓文史。根据唐律?据《入法疏表》记载,唐代有孙昌戊己、李记、郁志宁等19人做了亦舒,他们都不同程度地精通法、文、史。其中就有法学博士司马睿。这是一个专门从事法律工作教学和研究的人。其中,孙昌戊己参与制定法律,董雄、石士达等人从事地方司法工作。此外,中书、厦门两省官员,大理寺、刑部官员,从事中央司法职能的段宝轩、赖吉、辛茂江、唐林、王怀科等也参与了此事。他们还擅长文学和历史。其中孙昌戊己被认为是“涉书史”;褚遂良“文史丰富”;郁志宁还写了五经和易经,等等。唐律制定者的这些素质使他们成功地将法律与历史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