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蓉事件的全部经过
为了通过进入美国资本市场扩大企业规模,合伙人准备让沈阳汽车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作为沈阳汽车的CEO和经理,杨蓉在百慕大成立了百慕大控股有限公司(华晨中国),作为沈阳汽车在纽交所上市的融资工具,并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华晨中国。金杯还将其持有的沈阳汽车11%股权转让给华晨中国。至此,华晨中国拥有沈阳汽车51%的股权。作为转让11%股权的回报,金杯收购华晨中国21.57%股权,使杨蓉在华晨中国的股权降至78.43%。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股份、筹备美国首次公开发行和在纽交所上市的过程中,中国政府的高级官员通知杨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应该是中国实体,而不是香港私营企业。这将是50年来中国公司首次在美国注册上市。杨蓉明白,如果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是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就可以满足中国政府的要求。1992年5月,华博、中国人民银行等几个中国政府机构成立了一个非政府组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尚明担任基金会主席,杨蓉担任副主席。
9月,1992,华博将其在华晨中国的股份转让给基金会。最终,杨蓉和尚明约定“基金会将作为华博的受托人,实际上是作为华博的被提名人”,杨蓉全权管理、控制和支配基金会在华晨中国的股份。转让的华晨中国股份以基金会的名义持有。根据该安排,连同2002年6月5438+10月出售华晨中国28.75%的股份,基金会拥有华晨中国55.85%的股份,金杯拥有15.37%的股份。根据杨蓉的指示,华博支付了华晨中国股份的注册和上市费用,并支付了基金会的各种管理费。他还负责华晨中国在沈阳汽车的大股东的工作,为丰田和通用汽车安排生产汽车。沈阳汽车的所有生产设施都位于辽宁省。
同时,2002年初,辽宁省政府成立了由省长助理牵头的“工作组”。2002年3月,工作组宣布基金会名下的所有股份,包括杨蓉在华晨中国的权益,均为国有资产,并要求他将这些股份转让给省政府。在杨蓉拒绝后,工作组通知杨蓉和华晨中国董事会,基金会不再承认华博在华晨中国的受益权。根据辽宁省政府的指示,华晨中国董事会罢免了杨蓉的总裁、首席执行官和董事,并在这些职位和其他管理层安排了工作小组成员。
在工作中。2002年6月5438+10月,华晨中国新成立的董事会停止支付杨蓉的工资,并于次月解除其经理职务并终止其劳动合同。辽宁省政府还成立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新华晨),并任命省政府官员担任新公司的经理。大约两个月后,陈新华以市价的6%,即654.38+08万美元,买下了名义上由基金会为华博托管的华晨中国的股份。
陈新华和华晨中国董事会对华晨中国剩余股份(包括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发出要约收购,导致华晨中国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于2002年2月从18停牌至19。
当工作组进行收购时,杨蓉代表华博在各级法院寻求救济。2002年9月27日,华博金融向北京市高级法院起诉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要求确认其在基金会的投资权益,包括华晨的股权。2002年6月65438+10月65438+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正式受理此案。2002年6月5438+10月65438+8月,辽宁省检察院以涉嫌经济犯罪对杨蓉批准逮捕。2002年2月2日,65438,华博接到通知,北京高院驳回起诉,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将案件移交辽宁省公安厅侦查。至此,北京的起诉结束。杨蓉离开了美国。
6月5438+2月65438+2002年2月,华晨中国在香港宣布,辽宁国有独资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基金会就基金会持有的39.4%股权正式签署收购协议。5438年6月+2003年10月,杨蓉向百慕达法院申请禁制令,以基金会股权不明为由,禁止华晨中国出售其股权。经过调查,百慕大高等法院于2月12日驳回了禁令。
鉴于杨蓉在百慕大起诉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华晨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一案,2003年2月31日,百慕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杨蓉的诉讼。
百慕达诉讼是由杨蓉以华博金融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的。华博公司声称其“在华晨中国的股权被中国辽宁省政府拥有的华晨集团错误地征用”。百慕达法院在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理后,裁定“华博公司从未拥有华晨中国的任何股权”。法院还认为,华博的诉讼不是“可信的诉讼”;华博公司主张“其以信托方式将华晨中国股权交给基金会”构成“滥用法院程序”;华博公司在“故意误导法庭”,未能向法庭说明华博公司从未拥有CBA股权的证据,属于不披露“重大”事项的“严重”行为;华博公司“故意向法庭隐瞒事实”。据此,大法官菲利普斯托尔在判决中警告杨蓉,如果他以个人名义重新起诉,将意味着他之前向法庭提交的所有证词都是谎言,他希望他停止浪费法律资源。
尽管杨蓉可以对判决提出上诉,但熟悉此案的律师认为上诉没有成功的可能。事实上,百慕达法院的判决彻底谴责了杨蓉针对华晨中国资产的阴谋。
百慕达法院驳回禁令后,2003年8月7日,杨蓉以个人名义向美国华盛顿州联邦法院起诉辽宁省政府。该案于当地时间8月7日受理,在国内外引起巨大反响。一些观察家认为,事实上,杨蓉正把这场私人财产纠纷作为“人质”,向当地政府“挑战”。2003年8月8日凌晨5点(纽约东部时间8月7日下午),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地方法院立案受理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起美国公民对中国地方政府提起的诉讼: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代码:165438)。纽约(上市代码:CBA,以下简称“华晨汽车”)前董事长杨蓉在美国起诉辽宁省政府。
根据“起诉书”,原告杨蓉、杨瑞亚(养妻)和华博金融(杨蓉持有70%的股权)因在辽宁省的不当行为被不当剥夺了财产。其相关请求包括:辽宁省政府将华晨汽车及其他产权返还给华博,或以股份现值补偿原告;取消华晨汽车的交易,判令向华博返还该股份及其他财产权利,或以该股份的现值补偿原告;根据审判证明的华博股权的数额,以及从原告处拿走的其他财产,判决赔偿;废止华博在华晨股份的交易(即华博将39.45%的股份交给基金会),被告将股份返还给华博,或以股份现值补偿原告;根据辽宁省转换的华晨股份及其他财产权益的金额判决赔偿,该金额需经审判证明;律师费和案件的诉讼费;等一下。
8月21日,美国联邦法院哥伦比亚特区法庭就杨蓉等人诉辽宁省政府非法占有财产一案,正式向辽宁省政府发出民事传票,并以快递方式送达中国司法部,由司法部转交辽宁省政府。传票上说:被告必须在送达后60天内答复。如果被告未按时送达答辩状,法院将缺席判决被告败诉,并根据原告起诉状要求的赔偿请求作出判决。
中国司法部拒绝了杨蓉送达司法文书的请求。司法部有关人士指出,根据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任何外国司法机构都不能对另一个主权国家或国家机构行使管辖权。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第一款“执行请求将损害被请求国的主权或利益”的规定,中国司法部驳回了杨蓉律师的送达请求,并向请求人发出了拒绝函,退回了杨蓉律师的请求及所附司法文书。
10年10月8日,中国司法部拒绝了美国杨蓉诉辽宁省政府产权纠纷案律师司法文书的送达请求。第二天,美国律师通过外交途径,通过哥伦比亚地方法院将文件提交给美国国务院,其下设的特别领事服务部门负责将案件的法律文件发送给中国外交部。
辽宁省政府收到美国通过外交途径发出的传票后,积极出庭,要求美国法院驳回杨蓉的诉讼请求。美国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辽宁省政府征用华晨中国股份是主权行为,辽宁省政府享有豁免权。2005年,地区法院裁定,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杨蓉的诉讼被驳回。杨蓉随后提出上诉,质疑地区法院拒绝适用商业行为例外。
2006年7月7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对杨蓉的上诉做出判决,维持地区法院因缺乏标的物管辖权而驳回起诉。(附一审及上诉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