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原州区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当前,国内疫情频发,我区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外防投入压力持续加大。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对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拒绝扫码注册
进出居民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医院等公共场所时。,属于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疫情期间,不按规定佩戴口罩。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绝配合管理人员劝说佩戴口罩的,属于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在被告知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后,无故指使他人代替、冒用他人信息,在核酸检测中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和采样,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故意隐瞒行程
故意隐瞒病情、隐瞒出行信息、交替使用多个手机或者多个手机卡、对手机进行截屏隐瞒出行和活动轨迹、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属于在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和出行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从而造成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逃避检疫检查。
通过各道路交通检疫检查站或高速公路检疫站,以打卡或其他方式拒绝配合或接受检查站工作人员检查,在高速公路上采取随意上下车、在高速服务区换客、擅自翻越高速公路护栏、躲在车内等方式逃避防疫检查的。,是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配合停业管理。
封闭区内居民拒不配合封闭区管理,违反疫情防治有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健康码异常或者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规定接受健康监测管理,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属于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的。
单位或者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实施扫码亮码、体温检测、人员无码登记、设施清洗消毒,违反规定举办聚集活动,属于在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市场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指使、教唆从业人员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者隐瞒病情、隐瞒旅行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属于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
165438+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