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什么意思?

无效情况:

1.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高息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2.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以营利为目的借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

以金钱或其他有价证券为目标的融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都可以发生民间借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贷款形式向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扩展数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事实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罪,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但非同一事实的线索、材料的,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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