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原因,不征收房屋如何补偿?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按照法律规定,无证房屋能否得到补偿,必须由相关部门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就应该得到补偿;如果发现是违章建筑,则不予补偿。
二、无证房地产拆迁补偿注意事项:
可以考虑建设时间、当时的立法情况、当时执法部门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法的房屋或者明知征收公告已经发布或者将要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不能给予补偿。但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违法,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2.建筑建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是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是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历史问题造成的。被拆迁人长期居住在上述建筑物内的,应当得到合法的补偿和安置。
扩展信息无证房屋手续可以更正:
房屋证件手续不全不一定是违章建筑。如《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物认定方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上被征收的房屋未登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处理后,可以参照法定建筑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1.1984 1.5至1990 4月1期间建设的,按照许可证明确内容的房屋层次、面积、用途建设的房屋,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全未登记的房屋;
二、1990年4月1号楼建成后,由于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全而未登记的,包括: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明确内容的房屋等级、面积、用途进行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已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住房。
3.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被有关部门罚款的房屋。
三、经县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各类未登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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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几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