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土地(历史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法院判决破产。可以转让吗?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村办集体企业破产登记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根据你提供的材料,只能说第二个条件是“可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房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村办企业属于已按规定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畴。如果去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要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不符合规定,不能进行土地登记。

如果两者都符合,可以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