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政府隐性债务的三项措施

法律分析:(1)财政资金+地方债务偿还。一方面,通过财政收支两端“开源节流”,通过压缩一般性支出、盘活存量资金、统筹整合专项资金等方式,增加偿债资金预算安排。另一方面,争取专项债务额度,帮助化解债务。(2)盘活资产还款。包括处置闲置资产或直接以实物抵债、转让部分政府股权、鼓励混改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债务转换。此外,265438+20世纪经济报道称,深圳金砖公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计了“预算绩效定价的基建特许经营机制”方案,化解隐性债务,用于盘活非经营性基建资产。但实践中很难把握定价问题,容易形成新的隐性债务。(3)项目收入偿还或转入企业经营性债务。有些项目运营产生收入和现金流,可以用来偿还债务;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安排资本、划拨或盘活经营性资产等方式,将政府隐性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在建项目转让PPP,纠正违规PPP也属于此类。(4)金融机构参与债券互换。有许多关于CDB参与隐性债务解决的报道,但它能提供的贷款金额相对有限。CDB的特殊定位也可能给市场带来“底部”的错觉,不适合大规模深度参与。在文件编号之后[2018] 101去年6月国务院发布,部分股份行和城商行参与置换隐性债务的尝试,但规模较小,以试点为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