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拍卖?拍卖的历史
所谓公开竞价,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与,根据拍卖人的出价决定是否竞买的公开交易活动。当其他投标人出价时,他们可以再次出价高于其他人的出价。直到有人的叫价被拍卖师叫价三次,无人再次叫价,拍卖师通过落槌或其他公开方式确认拍卖成交。
拍卖,又称“竞价”,是指通过中介组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出价最高者买卖特定商品或财产权利的一种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拍卖属于商品流通的范畴。拍卖是一种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行为,是社会再生产四要素——生产、分配、交换(流通)和消费的一部分,是社会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和组成部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拍卖是在主体平等、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订立竞价合同的行为。这种合同是通过竞争性承包来进行的,体现了卖方价值最大化的特点。拍卖作为一种竞争性缔约的法律行为,与其他合同(如合同)并不相同,但其法律效力与其他合同相同。也就是说,拍卖的达成意味着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果有违约行为,他们将承担民事责任。在拍卖法律关系中,不存在一方的法律地位高于另一方的情况。只要买家合法自愿出价,就有可能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一旦他出价最高,就会获得拍卖标的的接收权,并同意以最高价支付价款。
拍卖与其他两种特殊商品流通方式的区别
1.拍卖和出售:所谓出售,一般是指出售财产以换取现金。与拍卖相比,两者都是出卖财产的商事活动,但在出卖的程序、方式和范围上有相当大的区别。这种差异体现在民事诉讼中。拍卖和变卖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执行阶段对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务人财产的一种民事强制执行措施。然而,拍卖的公开性和竞争性使得拍卖严格区别于出售。要点如下:
1,程序不一样。拍卖必须提前公告,必须通知相关人员到场,但卖的没有这个规定。
2.术语不同。拍卖从公告的物品拍卖时间,有明确的截止日期;销售不受时间限制。
3.确定标的物的价值有不同的方法。拍卖时,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确定底价,然后通过竞争确定拍卖标的的价值;销售没有这样的程序。
4.不同的形式。拍卖采取公开的形式,以竞争的方式当场成交,出售则可以直接交给商务部门收购或代为出售。
5.主题的范围是不同的。拍卖财产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它既适用于一般财产,也适用于具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大多数国家对具有特殊价值的不动产和财产的销售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强制拍卖中,拍卖的范围比买卖更广,其地位比买卖更重要。
6.在民事诉讼中,执行的范围是不同的。所有拍卖物品必须在拍卖前被查封和扣押。一方面禁止债务人或物主随意处置,另一方面也便于拍卖。也就是说,任何未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都不能拍卖。出售的范围更广,既包括查封、扣押的财产,也包括被执行人未经查封、扣押的财产。
2.拍卖和投标。
招标是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招标人的投标条件和所列货物,进行投标并中标,从而形成买卖关系的行为。虽然拍卖和招标都使投标人或竞买人能够提出自己的条件,选择最有利的条件与委托人或出卖人订立合同,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1,方式不同。拍卖中,竞买人公开竞价,互相知道价格;但在竞价中,每个买家都是偷偷提出条件的,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底细,所以有可能是两个以上的人提出了相同的承诺条件。
2.程序不一样。拍卖中每个竞买人都有再次出价的机会,即在他人出价高于自己后,可以再次出价;但竞买人不能多次竞买,只有一次竞买机会。
3.法律效果不一样。从订立合同的角度来看,拍卖人的出价只是给众多的竞买人提供一个信息,供他们参考。但是,除非另有约定,招标人的陈述具有承诺的法律效力。
4.不同的形式。一般来说,拍卖是用口头语言表达的,而竞价必须用书面形式表达。
5.连续投标的法律约束力是不同的。在拍卖中,后一个竞买人出价更高时,前一个竞买人的出价即失去约束力,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但在投标中,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投标,是否能中标并不取决于投标顺序。即使前一个投标人提出了在某些方面比后一个投标人更令招标人满意的方案,经过综合衡量,仍可选择后一个投标人中标。
拍卖的功能
拍卖有四个功能:1,商品流通功能。它是通过拍卖人的中介,把货物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出价最高者手中。从现象可以看出,这是资本和商品循环中的一个瞬间,实现了商品的流通。2.中介服务功能。拍卖师既不拥有拍卖标的,也不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更不交钱。它只是通过拍卖这种独特的方式帮助供需双方完成商品交易过程。中介服务的主要表现是服务、沟通、联系和监督;3.价格发现功能。指通过拍卖形成的价格,不是人为指定和制造的,而是在拍卖市场上,由竞买人通过激烈的竞争不断更新商品的价格水平,最终由出价最高者决定商品的成交价格;4.保值增值功能。实践证明,拍卖商品的增值一般在30%以上,这种增值是在拍卖竞争中实现的。
参考资料:
/news/newsshow.asp?ArticleID=126
拍卖历史
拍卖,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早在公元前5世纪就在东方国家巴比伦萌芽了。当时的拍卖对象主要是人,最早有记载的拍卖是公元前500年左右古希腊著名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对巴比伦婚姻市场上新娘拍卖的描述。之后古希腊、埃及都有拍卖,主持拍卖的人都是社会贤达。拍卖行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大约在公元前2世纪。此时的拍卖标的已经大大扩展,包括战利品、军装、武器、日用品以及各种商品。罗马时期的拍卖是现代拍卖的源头和鼻祖,为现代拍卖奠定了基础。拍卖业的正式形成是在17和18世纪的近代欧洲。此时,大量拍卖机构出现,拍卖市场逐渐形成,拍卖法律法规逐渐完善。1741和1766年,世界上最著名的两家拍卖行——苏富比(又译苏富比)和佳士得(又译佳士得)分别在伦敦成立。中国最早的书面拍卖出现在唐代,针对典当行的过期典当。鸦片战争失败后,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入侵,先进的拍卖机制被引入中国。中国最早的新式拍卖活动发生在广州,经常被在中国的外国商人用来出售商品。上海是拍卖行的发源地。新中国成立后,植根于旧中国的拍卖行于1958在内地被全面取缔。直到1986+01,新中国第一家拍卖行才正式成立。1993之后,拍卖行业发展迅速。到2002年4月,1995年6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1997年6月+6543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正式生效。
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行举行拍卖,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在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载明拍卖标的、时间、地点,并为标的提供查验条件。目标的展示期应不少于两天。参与拍卖时,拍卖师会要求竞买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拍卖后遵守竞价规则、顺利履行合同的保证。如有违约,保证金将被没收。在具体的拍卖过程中,竞买人要按照拍卖师公布的规则出价,所以我们要对拍卖方式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现在最常见的拍卖方式有英式拍卖、荷兰式拍卖、英式拍卖和荷兰式拍卖相结合。
英式拍卖又称“增价拍卖”或“预估低价拍卖”,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和最低增价。竞买人从起拍价开始,由低到高竞相加价,最后产生出价最高者,拍卖人以公开表示成交的方式宣布成交(通常是锤子,锤子分为长柄锤和夹指锤,但也有其他方法可以提前宣布,如这种拍卖方式因起源于英国而得名。英国是一个绅士的文明国家。拍卖之初,曾富遍天下。很多有钱人都愿意在拍卖会上证明自己的身份和实力。早期的拍卖是真正的“富人游戏”,目标大多集中在古董、艺术品、古籍等。参与者的身份让他们的“面子心理”发挥了很大作用。拍卖现场竞价激烈,价格涨幅较大,竞争加价特征明显。
荷兰式拍卖又称“降价拍卖”或“预估价拍卖”,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宣布起拍价和拍卖标的的降幅,然后依次向下出价。一旦有人出价,就可以宣布交易。这种拍卖方式因其起源于荷兰而得名。一是因为荷兰在历史上是“海盗国家”,海盗抢钱后急于变现财产,往往采用降价拍卖的方式;另一种说法是,荷兰是世界著名的鲜花和新鲜蔬菜市场。为了保持拍卖品的新鲜度,拍卖往往采用降价的方式来使拍卖品尽快成交。
英式拍卖和荷兰式拍卖可以合并在同一个拍卖中,甚至可以合并在同一个拍卖标的中。指拍卖过程中,拍卖师宣布起拍价和最低涨幅后,竞买人争夺相应的价格,拍卖师依次提高叫价,出价最高者胜出。如果无人出价,拍卖师将依次降低出价和降幅,依次出价,第一个出价者胜出。
在目前的拍卖方式中,还有一种拍卖方式叫竞价拍卖,也叫密封竞价拍卖,经常被采用。它是指拍卖人事先宣布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好的标书提交给拍卖人,在预定时间公开开标,现场确认各人报价后选出出价最高者成交。这种拍卖方式主要用于特殊商品的拍卖,因为在同一个区域内,经营同一种特殊商品的人往往彼此相当熟悉,而采用公开报价的竞价方式,可能会造成每个竞买人的心理负担,往往会影响拍卖价格。采用这种拍卖方式,每个竞拍者可以直接报出自己的最高价,方法简洁,效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