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始于何时?

中国法律现代化是中国近代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制与世界法制的融合。在中国法制史的各个版本中,都可以看到对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研究。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制现代化也已走上轨道。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研究可以为法制现代化提供许多经验和教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查阅资料的时候,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概念

概念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和内涵。学者们对法律现代化的定义众说纷纭。范忠信在《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一书中认为,中国法律现代化是指中国法律走出中国法律体系固有模式,与西方工业社会法律接轨的过程。王庸晋在《清末法制改革与法制现代化》一书中认为,中国法制现代化是指中国法律走出中国法制固有模式,向西方工业社会法制靠拢的过程。张教授认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也可以说是西化,这是由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的。

第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近代中国社会演变的研究。萧在《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制近代化》一书中认为,清末新法的制定和司法改革是中国近代法律变革的开端,推动了中国法制的大进步和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叶在《论中国近代法制转型的起点与特征》中认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始于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清末的“预备立宪”、修法和司法改革,构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新阶段。唐在《论清末法制现代化》一文中指出,从洋务运动到整个民国时期,中国法律的现代化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否最终完成有待商榷。费村在《论中国近代法律改革》中写道

第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原因。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说过,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要有相应的法律形式。张教授在《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一文中认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只有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了变化,即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才有可能。至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原因,其中既有人类社会法制发展所经历的一般规律,也有近代中国社会特有的社会动因。随着中西交流的深入,中国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发生了重要转变。“五口通商以来,门户开放,海陆商埠逐年增加,交通改善,机械兴盛。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和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联系在一起,它已经成为过去最重要的城市。以前家里人多,变化就是发展不均衡。”商品经济的深层次发展表现为民事纠纷和诉讼的增多,其法律应对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

杨一帆在《中国法制新史》一书中认为,中国法制在20世纪发生如此巨大变化的原因有很多:一是时代的影响;二是外部压力的推动;第三,社会相关因素的影响。总之,近代中国社会的法律改革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陶在《中国法制史》一书中认为,清末修律的出现,包含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动因:一是缓解了中国各方面的压力;二是收回治外法权;三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特征

中国法制现代化有其鲜明的特点,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研究和探讨其特点,可以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提供重要的借鉴。

在《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历史发展的特点》一文中,周菊林认为,对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认同、继承和批判,与地主阶级法律思想的斗争,思想流派的多元化表达和思想内容的集中性,法律思想传统在创新与保守的矛盾中转化,都是中国近代法律发展的特点。

唐在《清末法制近代化》一文中指出,清末法制近代化的转型是系统性的,立法从传统向近代的初步转型是在模仿近代西方法律的过程中实现的。晚清法律现代化是在自上而下的主导和自下而上的推动的双重作用下实现的,具有主观动因与客观效果的二律背反四个特征。

学者们还认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从西方列强的海军力量开始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文化形态的特征。这种法律文化形态反映了西方法律与中国本土法律既融合又斗争的过程,在我们开启近代中国的法律立法时也是如此。因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受到了西方法律的强烈冲击,是在西方法律的互补渗透和影响下进行的。因此,中国近代法律在世界观、框架体系、基本制度、主要原则和重要概念、术语等方面,广泛而大量地吸收和借鉴了西方法律成果。

同时也注重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任何实践总是需要理论的指导,中国法律现代化也是如此。这场法律领域的大变革,始终伴随着危机、屈辱、挣扎、进取的血与火的斗争而前进。它不仅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变革,也体现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变革。这场史无前例的法律改革必须以充分的理论为指导。从而实现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在这一时期,思想家们接触到了法国西部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理论,他们开始摆脱传统的保守自大的文化心态。在中西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的冲突中,他们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观促进了中国民族法律观念的更新和变革。

在《清末法制改革与现代化》一书中,王庸晋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特点概括为:一是翻译相关法典和法律著作,引进法律术语和司法原则;第二,一系列法律的制定被归入学科,形成现代法律体系;第三,形成新的法律原则和新的立法精神;第四,立法机关的筹建和司法机关的现代化。

动词 (verb的缩写)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启示。

中国法制现代化经历了百年的曲折。纵观这一个世纪的历史,虽然有起有落,有冲突,但它最大程度地接受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也是它的价值所在。因此,法制现代化的演进将给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

在《关于中国法律改革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思考》一文中,宋亚平认为中国法律现代化仍然面临着制度建设与文化冲突的尖锐矛盾。新一轮的学习、借鉴和移植在法律及其制度建设中已经开始,新一轮的矛盾和冲突也已经开始。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为我们提供了极好的借鉴。因此,研究和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必将对中国的现代法制事业大有裨益。

张教授在《论中国法制现代化》一文中认为,当我们回望这段历史,探索这一不可逆转的法制发展过程中的规律时,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第一,中国法制现代化只能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第二,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与其政治制度的现代化密切相关;第三,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外国法与本国法的关系。

费村在《论中国近代法律改革的特点》一文中也认为,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结果,由其特点所决定,不仅开启了中国近代法制的新时代,而且留下了新兴法制与社会状况长期脱节的后遗症。今天,我们常说的“执法滞后”现象,本质上是先进的立法与相对落后的社会状况发生冲突的表现。

中国法律现代化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加速了中国法制的终结和现代法制的形成,使中国走上了法律文明的道路。在其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中,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冲突,反映了中西法律交流与融合的过程。其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创造了积极的条件,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今天。

当前,中国法制建设的完善有赖于保持开放的政治形态和法律文化心理,积极学习和吸收世界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并将其转化为我们自己的法律意识,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文化发展空前活跃、民主政治建设呼声日益高涨的新的历史阶段的必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