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法的历史

20世纪50年代以前,日本主要有一些地方性的污染防治法规,如《大阪府煤烟防治条例》(1932)、《京都府煤烟防治条例》(1933)、《东京都工厂污染防治条例》(1949)、《神奈川县企业污染防治条例》等。《东京噪音防治条例》(1954)、《大阪府公害防治条例》(1954)、《福冈县公害防治条例》。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日本先后颁布了《工业水法》(1956)、《自然公园法》(1957)、《公共水域水质保护法》(1958)、《限制工厂排水法》(65438)。《洗煤工业法》(1958)、《限制建筑物使用地下水法》(1962)、《公害防治法》(1965)和《整顿国防设施环境法》。1967年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随后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68)、《噪声控制法》(1968)、《城市规划法》(1968)、《公共污染纠纷处理法》(1970)。《公害对策基本法》规定了一些防治公害的重要制度,但也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被资本家扭曲利用,导致环境污染持续恶化,公民多次举行示威游行。于是,1970年,日本召开了第64届国会,制定了《公害防止企业负担法》、《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处罚法》、《农用土地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6部新公害法,并修改了公害对策。现有八部公害法:空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法、自然公园法、药物和戏剧性药物管理法、下水道法和杀虫剂管理法。1970,《公害对策基本法修正案》删除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规定,明确规定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是《公害对策法》的宗旨。1971年,日本国会颁布了《环境部成立法》、《臭气防治法》和《特定工厂公害整治防治组织法》。1972年颁布了《建立公害调整委员会法》和《自然环境保护法》。1973年颁布了《城市绿化法》和《公害卫生赔偿法》。此外,日本宪法关于公民享有健康和文化生活权利的规定也被用于环境保护,许多地方制定了比国家更严格的地方污染法规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