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简介是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构。英国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上院和下院的区别主要是议员的区别。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皇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创建的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组成。他们不是选举出来的。下院由人民选举产生,也称为下院或众议院。
:英国是议会制的创始人。英国议会是两院制的,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上议院又称贵族院,有725名议员,主要由皇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创建的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上院贵族可分为四类:一类是宗教贵族。这些贵族在上议院享有席位,因为他们拥有大主教或主教的职位。
第二类是世袭贵族。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大不列颠和爱尔兰的世袭贵族和女贵族。
第三类是终身贵族。一个由首相提名,英国国王册封的终身贵族(贵族头衔不能传给后代)和一个女贵族。
第四类是上诉法院的贵族。
他们由首相提名,由英国国王任命。他们主要履行上议院的司法职能。职能: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其裁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议长也是首席大法官。与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司法权。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它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同意的立法。
英国政府普遍接受了上议院提出的修正案。上议院也是英国最高的上诉司法机构,但实际上只有少数上议院议员(法律成员)有权进行司法仲裁。上议院并不制衡首相和他的政府。下议院可以通过不信任动议迫使首相辞职或举行选举。
2.英国最高法院有多少名法官?
代议制是指公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这是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代议制在现代国家广泛实行。一个国家的代表机关是议会,所以代议制也叫议会制。
代议制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和国家事务日益复杂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无论哪个统治阶级实行民主政治,通常都是采取代议制的形式,只是具体方式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表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独立行使立法权,与其他两种权力即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关于代议机构的设置,有的国家采用两院制,有的国家采用一院制。
由于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同,其代表机关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
君主立宪制(英文:立宪君主制),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对于绝对君主制的国家制度。宪政就是在维护君主政体的前提下,确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共和主义的理想,而不采取共和政体。可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
责任内阁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内阁一般由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或几个政党的联盟组成。
德国、印度、意大利、以色列等等。这是一个议会制共和国。
不同形式的代议制在国家元首、议会和政府之间有不同的关系和权力分配。但总的来说,是一种分权制衡的制度。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
3.英国最高法院是什么?
英国的内阁制度。
内阁制:垄断国家行政权力的内阁是在议会的基础上产生的,对议会负责。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 * *是内阁首脑,组织内阁。在内阁的监督下,当议会不信任这个内阁时,它就会垮台。
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元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没有实际行政权力。与内阁制不同,还有总统制和君主制。
特点:
第一,行政和立法是统一的(指立法主动,提出的法案必须经过内阁审议表决),而不是明显的三权分立,没有总统制衡机制。
2.国家元首和行政长官分为两个人。由于历史传统和个体制度的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有些国家元首被称为国王,有些被称为总统,有些被称为大王子(如卢森堡)或王子(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脑,他们通常被称为总理或总理。
3.行政长官经议会同意后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一般情况下,行政长官和内阁成员也可以担任议员(虽然有些国家规定不允许),他们可能会因为对议会的不信任而离职。因此,内阁的任期是不固定的。
4.国家元首发布命令时,需要由行政长官或相关内阁成员会签(会签或副署)以明确权责,责任由会签人承担。如果没有副署,国家元首的法令就没有效力。所以国家元首的作用其实是统治而不是统治。
5.国家元首通常主要承担礼仪性任务。然而,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它必须超越政党任命新的首席执行官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以保护国家免受危机。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常行使权力,但仍具有象征性权力或保留权力。
6.行政长官由间接选举产生。通常,国会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然后由人民选举行政长官。
4.英国最高法院是什么?
就政治体制而言,西方国家都实行议会民主制、多党制和三权分立。但不同国家在具体组织方式上各有特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和德国的议会内阁制、法国的半总统制等。一、美国政治制度模式的基本特征。美国的政治制度是总统制国家。在其早期的权力结构中,没有政党因素,但在后来的政治竞争中,政党继续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特点如下: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推荐,总统由全国全体选民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当选总统的不一定是获得绝对票数多的人,而是获得选举人票多的人。任何获得270张选举人票的总统候选人都将当选美国总统。选举总统的政党是执政党,上台组阁行使行政权。总统也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控制行政机关,也是三军总司令。2.美国的政党制度相当松散。政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作为各种选举的工具。选举之后,一个政党作为组织系统的作用相当弱,所以是典型的选举党。美国是典型的两党制,但又不同于西欧国家的两党制。不是靠意识形态,而是靠地域和利益集团。这两个政党本质上是代表不同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在美国的权力体系中,从联邦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大部分权力都掌握在两党手中,第三方从来没有真正对共和党和民主党构成真正的威胁。3.美国国会的议员,即众议院和参议院,一般由政党选举产生,由公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除了少数当选议员是第三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外,大部分都是共和党和民主党争取来的,他们组成自己的党团。众议院议长由多数党资深议员担任,参议院议长由副总统担任,并设立临时议长。不像西欧国家,即使赢得参众两院多数席位,也不一定是执政党。只有总统所在的政党才是执政党。S总统任内也有中期选举,主要是改选部分参议员和众议员。美国总统虽然名义上是他所在政党的领袖,但他看起来更像一个国家总统,他的政党背景和痕迹在当选后逐渐消失。没有一位美国总统全面领导过一个政党,他也很难通过党组织控制国会、州和地方公职人员。美国总统不是国会选举出来的,他不对国会负责。5.这种政治制度模式的优点是:美国总统权力更大,受政党制约更少,独立性更强,有利于快速做出政治决策,提高执政效率。其弱点是美国三大电力系统相互制约和牵制明显,造成一些系统消耗。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国会可以弹劾总统。总统可以任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可以决定国会和总统的法律是否违宪。第二,英、德等国政治制度模式的基本特征。这些国家的政党政治和政权的模式在西方非常普遍,包括英国、德国、瑞典、加拿大、意大利、日本和西欧大多数发达国家。基本上属于责任内阁制,是典型的议会民主制。它们的基本特征是:1。政党获得权力的主要途径是赢得议会选举,即获得多数席位。
但是,议会中也存在少数党内阁的现象,特别是当几个政党进入议会而没有一个政党在议会中获得相对多数席位时。2.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中心,内阁拥有国家最高行政权。对议会负责并服从议会。内阁不仅有行政权,还有立法提案权,执政党控制的议会多数保证了立法的通过。首相或总理有很大的权力。他不仅可以选择内阁成员,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甚至可以解散议会,宣布提前大选。3.总统或国王更多的是一个荣誉职位,没有实权。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国王是世袭的,总统大多是间接选举产生的,比如议员。总统或国王作为国家元首,更多的是象征性和礼仪性的,只在特殊情况下介入政党之间的权力斡旋。平时超然,不承担具体责任。4.大多数政党都是比较严密的组织体系,但是右翼比左翼松散。无论是作为大众政党还是精英政党,大多数政党都有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甚至有一套党的外围组织,比如工会,青年和妇女在其中起辅助作用的美国组织,甚至对政府形成某种制约。5.这种政体模式的好处是,无论是制度形成还是实际运行,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科学全面的决策。但缺点是制度或体制容易模型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治理效率。3.法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不同于美国、英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法国和美国的政权模式是半总统制模式,兼具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特点。它的主要特点是: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或政党联盟推荐,由全民直选产生。他们的任期由原来的7年缩减为5年,与议会和政府的任期同步。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权力没有美国总统大,但远比一个内阁国家的总统或国王大。他掌管美国在这个国家的外交和国防大权,决定包括经济和社会事务在内的一切重大政策,实际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力(但他不是行政长官,也不具体负责经济和社会事务),主持内阁会议,享有任命政府官员的权利,有权解散议会,宣布提前选举,可以行使宪法第16条规定的特殊权力。2.政府由赢得下议院(即国民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总理也由总统任命。政府美国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经济和内政。它也对总统和国会负责,国会可以质询和弹劾政府。3.法国总统和议会一般采用两轮投票制(如果总统第一轮得票率超过50%,就不需要进行第二次投票)。总统和议员都是在第二轮投票中赢得相对多数的候选人。如果总统和议会中的多数党不是同一个党,就会被左右两派统治,但政府中的执政党一般被认为是执政党。近20年来,这种左右逢源的统治在法国出现过几次。这种政治模式的好处是权力相对分散,不容易导致专制和独裁。总统拥有一定的实权,有利于政治稳定。其缺点是行政权力的分散使得政府的美国权威减弱,不利于国家管理。此外,左翼和右翼的统治导致政党之间的权力和利益之争。
5.美国最高法院和英国最高法院
澳大利亚在历史上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所以为了在独立时显示这种历史渊源,宪法中规定英国国王仍然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但众所周知,英国国王是立宪君主,所以他(她)对澳大利亚没有实际主权。
所以准确的说,应该是澳大利亚的任何政治和行政任命。按照程序,必须得到英国国王的批准。然而,这只是一种仪式和名义上的要求。真正确定的是,澳大利亚国民在全国大选中投票。
还有这样的宪法设计,澳大利亚法律的最终决定权可以归属于英国最高法院。似乎被判死刑的罪人最终向英国国王申请了宽恕。
6.英格兰最高人民法院
不同的是,英国有上院和下院,而西班牙是议会制。
英美的政治框架是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民主制。其中,君主为国家元首,首相为政府首脑,对议会负责。立法权属于议会两院:上议院和下议院,以及苏格兰议会、威尔士议会和北爱尔兰议会。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最高法院是英格兰的最高法院。
西班牙和美国的政治制度是议会君主制。执政的君主是国家的官方首脑,首相是政府首脑。西班牙政府行使行政权,由执政的首相、副首相和大臣会议组成。首相有权任命和罢免内阁部长。还有一个作为咨询机构的国务委员会,它向西班牙政府提供不具约束力的意见。
7.英国各级法院
不是职位,是头衔。欧洲有五个等级的头衔:公爵、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
一般只有王室的至亲(如英国国王的兄弟、英国国王的丈夫等。).)可以被授予公爵称号。公爵在世时,他的长子被封为侯爵,等等。普通人不可能做出这样的标题。几乎每年的新年前夕,英国王室都会公布从英国国王或女王手中获得年度骑士称号或勋章的人员名单。英国骑士精神起源于14世纪中叶。卫报勋章,成立于1350,至今仍是英国最古老、最高的军衔。英国的授勋可分为三类:一类是royalorders,授予王室或最高贵族(如安妮公主);
二是贵族或家族勋章,授予一般贵族(该隐的世袭贵族),三是功勋勋章,授予有重大贡献的人(英国首相,撒切尔女男爵)。皇室和贵族头衔分为五类。他们的名字和相对的女性头衔如下:公爵(公爵夫人)、侯爵(侯爵夫人)、伯爵(伯爵夫人)、子爵(子爵)和男爵(男爵夫人)。但在男爵之下,还有一个下属男爵,是最低的世袭爵位。
英语学习日积月累。英国是一个普通法系国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逐步调整封建司法制度,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司法制度。它有独特的历史传统。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由大贵族和大僧侣组成的智人会议就具有司法机关的功能。诺曼王朝时期,英国建立了君主制度,设立了拥有极大权限的指挥委员会,将其判例法作为普通法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并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由国王任命法官的法庭,取代原来的地方法庭。自此,一个以判例法为基础的司法体系开始形成。115年大宪章颁布后,最高司法机关从大臣会议中独立出来,逐渐形成了由申请法院、王座法院、财产法院、衡平法院组成的复杂的司法组织体系和适用于普通法的封建司法体系。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司法制度和法律形式没有大的改革,只是逐步调整封建司法制度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9年底司法改革后,司法组织初步简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体系,普通法院平等适用衡平法。1971颁布的《法院法》再次改革了法院组织制度。然而,英美的司法制度仍然保留着许多封建主义的痕迹。英国没有独立的司法系统。除了复杂的法院系统和诉讼程序,许多封建判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司法不仅是国家,也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是上议院议长和内阁成员,具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职能。没有最高法院,但上议院行使最高上诉法院的职能。
根据1971的法院法,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院主要分为三种组织体系: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和专门法院。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组成。专门法院系统主要包括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和行政法院。苏格兰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体系:郡法院只管辖民事案件,郡治安法院也管辖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是苏格兰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但民事案件可以上诉到上议院。苏格兰也有专门的土地法院。此外,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一些英联邦成员国、殖民地、保护国和托管国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接受来自地方法院的上诉。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一般法律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法庭发展迅速,但一般来说,它们没有最终管辖权,不服法院裁决的当事人有权向普通法院上诉。
法官是任命的。法官、上议院议员和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荐,由英国国王任命。没有英国司法部,首席大法官有权任免司法人员。法官必须是律师的法律协会的“律师”,并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实践。法官一旦被任命,没有他的同意就不能被解雇。最高法院法官是终身制的。警长可以。他们要到72岁才会退休。法官待遇优厚,待遇优厚。
英美的检察制度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规模大、权限广。总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是英国国王的法律顾问,有权就法律问题回答议会和内阁的质询,主持重要案件的起诉,出席涉及英国国王权利的案件的审判。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分为简易程序和审判程序。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是通过简易程序而不是审判来决定的,审判程序非常复杂。多数判决由行政机关执行,包括强制返还、查封动产或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收入、扣发部分工资和破产清算等。刑事诉讼分为简易程序和起诉程序。简易犯罪是
司法审查制度高等法院审查下级法院的行政行为、法令和决定,但不审查议会的立法。起初主要调查地方行政机关的行为和下级法院、法庭的判决,后来逐渐开始调查中央各部门的一些行政行为。
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诺曼王朝,资产阶级革命后得以保留。最初适用于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1873之后,大部分民事案件不再使用陪审团制度。1933取消了原来的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划分。1939年,陪审员人数从12人减少到6人(叛国罪除外)。陪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资格。
律师制度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辩护律师。律师出庭听取案件摘要,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进行辩护,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出庭律师可以申请女王律师,享受各种特权。律师主要负责当事人的一般法律业务,如房产过户、立遗嘱、签订合同,以及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等。也可以在当地法院进行辩护。在大多数情况下,它负责联系诉讼当事人,并在法庭上充当律师的中介。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8.英国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英国议会由上院(上议院)、下院(下议院)和君主组成,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
上议院的大多数成员都是通过任命选举产生的。相反,下议院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和下议院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的不同房间。
英格兰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