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在就近的标准户型。产权调换的房型设计要符合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型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一室半,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两室,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两室;同时设置一居室或一居室半,设计标准为4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70平方米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就近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部分,可按综合建筑成本支付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安置超出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的房屋,超出标准户型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支付购房款。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项目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施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需要,经批准的新建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区政府指定的区域内实施产权调换。搬迁的被拆迁人,按照规定的标准户型,根据区位变化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居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新开发情况,由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其协议执行。

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由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