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的历史发展

发展

智者派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区分“自然”和“法律”,认为“自然”是智慧的、永恒的,而法律是任意的、仅是权宜之计。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为,永恒的标准可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考。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自然法则或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样的权威,并且可以通过理性发现。斯多葛派引入了一种新的观点,构想了一种平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是所有人共有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受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它已经被自私所破坏,所以我们应该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生活,也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源于此。

中世纪教会法学者习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一致,但有些学者强调自然法中上帝的合理性,有些学者则强调上帝的意志。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成为独立的理性主义意识形态。所谓独立,我们指的是从教会和神学中独立出来。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认为,宇宙接受自然法的规则,自然人是由人的基本本性必然产生的规范构成的。英国的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摆脱自私、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则。

历史影响

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的主流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彭斯、杰斐逊等。自然法学派特别关注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和秩序,重视对法律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