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的修复与保护原则

196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对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石窟寺等进行修缮、保养时,(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必须遵守恢复原状或保持现状的原则”。1982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修复核心

原状是指古建筑建成时的样子(以现存主体结构的年代为准),或经后人修缮后现存的健康样子。整组建筑的原状应包括其原有的总平面布局、空间组合及其内部环境的绿化。一般来说是指原始的形状,原始的结构,原始的材料,原始的工艺。这四项内容缺一不可。

恢复原状:在维护古建筑时,在有充分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将历史上发生变化的、不完整的部分恢复,再现历史上古建筑的真实面貌。修复必须以古建筑现存主体结构的年代为依据。但对已改变和不完整部分的修复一般仅限于建筑结构,对塑像、壁画、雕塑等艺术品一般应予以保存。

保留现状:在维护古建筑时,应以现有风貌为准,保留过去修缮中发生变化的部分,以保留古建筑的历史可读性。实践证明,现状与原始状态之间往往存在某种内在联系,现状是研究原始状态不可或缺的参考。

1964年国际会议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是许多国家共同遵守的文物保护和维修法。章程首先强调古建筑的保护和修复,既作为历史的见证者,也作为艺术品,对于修复工作,应视为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必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件,不能有任何臆测。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原建筑外观明显不同。当传统技术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引用新技术,但必须通过实验证明是有效的。

修复原则

古建筑是了解历史、传承文明的有效载体。能否保存和传承,关系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世界文化的发展。修复古建筑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安全第一原则

古建筑有100年以上的历史,构件都要经过不同程度的风化或闪光。在定案时,建筑是否安全应作为修缮的原则之一。

统一风格原则

修复后的零件应尽可能与原有风格保持一致。尊重古建筑原有风格和工艺,保持历史风貌。

预防第一原则

修缮要以预防为主,古建筑要经常保养维修,把积累的病害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旧材料利用原则

使用旧材料不仅可以节省很多钱。从建筑材料的角度看,也能保留原建筑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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