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正式确立于哪个时期?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

早在北魏时期,死刑复核制度就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正式确立。汉朝只是对部分案件进行了复查,还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所有死刑案件普遍适用的制度。至于隋唐时期,制度发展到非常完善的程度。《舒威刑志》记载:北魏时武帝规定:“遇死者,必审其案。因为死人不能复活,我怕狱官不能平,所有的狱绩都呈现出来。皇帝亲自过问,和抱怨没什么区别,但绝对不可能。邦国大君先报,乃实行之。”学术界对《舒威刑罚志》中的这一记载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是滥用死刑回放,有的认为是死刑复核的表现[4]。笔者认为,这不能一概而论,要准确分析其基本含义来理解。这里的“是死者”是指应当判处死刑的人,是指应当适用死刑复核的对象;“案件报告”是指案件经有关中央主管机关请示后,在死刑复核中必须遵循的中间环节或程序。“怕监督不平等”是指为什么需要死刑复核,或者说死刑复核的目的;“所有犯人呈送”,即所有拟判死刑的案件,经过审判和审议后,都要呈送皇帝,这里明显指的是死刑复核的时间和范围;“皇帝亲自过问”是指死刑复核的具体方式;“无怨同言”,即犯人经过讯问,表示完全认罪,没有怨言和不同言,才可以判死刑。这是对死刑复核度的要求。可见,这份记载在《舒威犯罪志》中的历史文献,从适用对象、程序、理由、目的、时间、范围、方法、程度等方面,充分展示了当时死刑复核制度适用的具体情况。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北魏在中国法律史上首次确立了死刑复核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后每个朝代都酌情增加损益,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备和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