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
红色文化遗存涉及的英雄烈士、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存,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我国各族人民领导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址、遗迹和实物。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和会议的旧址和代表性实物;
(二)与重要事件和重大战役有关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三)重要人物的故居、故居、活动场所、墓地和遗迹;
(四)烈士事迹有重要影响的地方,其故居、故居、活动场所、墓地及其遗物;
(五)反映革命历史和精神的石刻标语、书法、手稿、口述等重要文献和代表性实物;
(六)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代表性遗址、遗迹和实物。第四条红色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保护优先、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第五条市、县负责红色文物保护和利用的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红色文物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将红色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将红色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体育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城管执法、新闻出版、史志研究机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保护和利用红色文物。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红色文物的意识。第九条红色文物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支持和配合红色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合理利用红色文物,并依法履行日常维护义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对无人值守的红色文物进行日常维护。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红色文物的义务,不得破坏和损毁红色文物,并有权对损毁红色文物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利用红色文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旅游部门应当建立红色文物保护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市、县两级承担红色文物保护和利用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红色文物进行调查,拟定本级红色文物保护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物数据库,加强数字化建设和成果应用,促进* * *建设和* * *享受。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传统村落、文化、体育和旅游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要求。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物的保护状况进行检查,督促整改。
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物应当就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物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合理划定不可移动红色文物的保护范围。确有必要的,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
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