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制的调整与改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适应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工商税制进行了多次改革和调整。经过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中国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为了使中国经济在正确的轨道上发展,中国* * *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整个经济体制进行健全的全面改革,从65438年到0978年。同时要求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扩大企业自主权,逐步向“独立核算、国税自负盈亏”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让税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这样,改革一再退化的工商税制,使之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势在必行。从1979开始,税改的调查研究和试点。1981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的《工商税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合理调整各方经济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改革的原则是:①适应经济形势的复杂性和经济性质、经营形式的多样性,逐步恢复部分税种,增加部分税种,使各税种在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②强化经济责任制,对国企利润征收所得税。(3)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根据不同的产品和不同的行业,规定不同的税率,以调节生产和消费。(4)鼓励出口,保护国内生产,有利于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⑤在价格不能大幅度变动的情况下,用税收调节企业利润。⑥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照顾地方、部门和企业的合理经济利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根据上述原则,在1980和1981建立了涉外所得税制度。1983,第一步是利改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所得税;1984第二步,全面改革利改税和工商税制,设置新税种,划分税目,调整税率。在此基础上,继续改革完善,逐步形成更加符合国情的工商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