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

法律分析:1,产权登记信息不完善。在办理这些房屋的置换、换证手续时完善产权登记信息;办理转移登记前,需要换证,完成产权登记的信息。

2.不动产权利主体不一致。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变更为原产权人名下再续办,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增加国土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不完善。本案中,现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地使用证可以为原产权人换发,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注明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在[]名下。原产权人领取证书后,立即与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不动产权利主体的一致性,又完善了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方便了群众。

3.房子主人的名字填错了。户口本有记录的,可以提交户口本;更多的时候,户口本上没有记载。如果是谐音,村民委员会可以出具证明;如果是出生名或曾用名,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和两名与产权人没有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人员出具证明。验收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可进行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面积。根据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对超面积宅基地按照不同历史阶段进行权属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