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问题。。谢谢你
虽然君权与相权的冲突是学术界的老话题,但似乎有些关键问题仍需探讨。作为统一的封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君权与相权冲突的制度根源是什么?其冲突的社会动力机制是什么?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如何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角度令人信服地解释这场冲突的性质和影响?这样的问题急需进一步讨论。基于这种学术焦虑,本文试图在前人的基础上,运用政治学的相关背景知识,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希望得到批判性的回应。
显然,君权与相权可谓是对立与统一的矛盾统一体。一方面,君权是整个君主专制的核心和代表,相权是实现君主意志和君主专制的工具,相权必然从属于和服从于君权,宰相组织必然服务于整个君主专制的需要;另一方面,宰相作为百官之首,是官僚组织的代表,他必须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首相和他所代表的官僚组织并不等同于君权和绝对君主制。否则就不会有君权和相权的冲突。因此,在这种对立统一的大格局下考察君权与相权的冲突,实际上可以把问题扩大为分别以君权和相权为代表的君主专制制度与官僚组织之间的冲突。本文后面的分析就是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的。
一言以蔽之,君主专制对于官僚组织来说是进退两难。一方面,如同在任何政治体系中一样,威权体制下的官僚组织因其工具性价值而存在。君主为了获得统治利益,离不开官僚组织这个“利器”,需要这种有组织的权力,于是官僚组织就成了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上所谓“君为元首,臣为大腿之臂,合而为一,合成体,体无备,无成人”,充分说明了这一点。(1)但另一方面,从君主专制的本质来看,必然会对首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组织形成另一种需求和排斥倾向,而这些需求和倾向实际上是与“利益需求”的实现相冲突的。
与其他政权相比,君主专制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公开赋予君主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奉行“家为天下”、“私为天下”的原则,将国家权力视为私有财产,以君主的姓氏世袭私有。儒家思想家朱批评汉高祖和唐太宗这两位“最成功”的皇帝,说他们不过是“装仁义,借义谋私”。吕留良甚至痛斥“秦汉以后的许多制度...但他们绝对自私,唯恐失去家业”②,这说明在有着悠久宗法传统的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私人”或“家庭”性质尤为突出。可以说,肯定和维护君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和自私性,是君主专制的应有之义。从这一本质属性出发,君主专制制度必然产生以下内在需要和倾向:(1)目标导向的现实性和利益追求的狭隘自私性。
虽然我们后面会指出,任何形式的政府客观上必然是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但相比较而言,君主专制制度最直接的目标是追求一家一姓的私利,维护君主的绝对统治。从制度的设计层面和专制君主的主观意识来看,这种制度所追求的利益和目标具有更加明显的狭隘自私性。比如刘邦上台后,曾骄傲地对父亲说:“起初大人常把我当流氓,不如仲礼。职业和今天的职业有什么区别?”大臣们并不觉得奇怪,反而“都高呼万岁,喜笑颜开。”(3)君主公开谋求私利,视国家为私有财产,常人认为理所当然。这种利益需求的排他性和自私性,决定了君主专制制度必须把一切官僚组织和虾兵蟹将作为维护“家天下”统治长治久安、实现个人私欲的工具。然而,官僚组织不能仅仅如此。客观上,它必须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公共* * *”功能,维护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作为官僚文人集团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也有自己独特的利益。这样,从目标取向上看,君主专制必然潜伏着与官僚组织的冲突。(2)君臣关系的潜在对立性和脆弱性。从君主专制的狭隘利益和目标出发,从君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出发,客观上必然使君主及其家族处于与所有人对立的地位,使所有人和所有社会群体成为君主专制的潜在对手和敌人,成为被怀疑和防范的对象。对于这一层,王夫之早已看透:“(君主)道不足为己,则先疑己;心不自保,世道不可信:兄弟、臣子、自保皆疑。以一个人的怀疑来敌天下,其愚蠢无药可救,而且可能无药可救。吻而怀疑,那么吻的不是他们的亲人;尊圣人而疑,则圣人非其贤;爱众而疑之,则众非众。”4黄立洲也有非常精辟的论述:“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后世之法,藏于篮中。如果你不想把它留在后面,你会希望它在顶部收敛。如果你用一个人,你会怀疑这是自私的,你会用一个人来控制你的隐私;你对一件事感兴趣,就会担心它会被欺负,就会设立另一件事来防止它被欺负……”⑤
作者:61.178.129。回复这篇演讲。
-
2.中国君主专制下君权与相对权力的冲突。
在这种防疑心理中,君权虽然没有官僚组织而独立存在,但君臣之间不可能建立真正的信任关系,只能使用和怀疑。这就决定了君臣关系,尤其是君臣关系的脆弱性和临时性。历史上,虽然很多开国功臣一开始都是极其受宠和尊贵的,但始终保持财富自始至终的人却是极少数。比如汉代的萧何,明代的刘基、宋濂都属于这一类。不过相对来说,这些人的命运还是不错的,更多的人沦为被无情清洗的“汉奸”“卖国贼”。所以历史上的“死兔烹狗”和“同伴如虎”的说法,可谓是铁石心肠,血淋淋的经历。历史上也有君主给英雄们颁发铁券(所谓“铁契丹书”)的做法,这表明君主向英雄们承诺,英雄们及其后代将永远享有免罪特权。如《汉书·高第纪》中记载:高祖“以英雄侧影宣誓,立铁契于丹书,立石室于金匮,立祠堂于西藏。”然而西汉的英雄们也没有逃过被杀的劫难。可见,这种授予铁契的做法恰恰说明君臣关系是非常脆弱的,需要外界的支持来保证。也正是因为这个冰冷的事实,历代出现了那么多的文字,感叹所谓“明(主)梁(项)”之会。就连屡次犯下臣下大屠杀的朱元璋也曾说过“明者与明者相遇,古今之难”。⑥也说明君臣之间这种潜在的紧张对立关系是专制制度的本质,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在这样的君臣关系背景下,君主与主权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3)官僚组织的依赖性和灵活性。从专制制度下君权的绝对性出发,必然要求一种君臣关系,必然要求官僚组织具有高度的依附性、从属性和灵活性。一切以君主的意志和君主的是非为准。用清朝雍正帝的话来说,就是“治我所好,治我所恨”。只有这样,君主才能遵循自己的意志,运用自如。这表明专制制度不能总是容忍官僚组织的自主性和程序性、规范性活动。
(4)专制制度是建立在臣民的孤立和软弱的基础上的,因此在依赖官僚组织的同时,具有明显的“反组织”和“排斥社会联系”的倾向。从公开追求一姓私利,肯定君权的排他性和绝对性出发,君主专制必然在客观上使君主处于孤独的地位。作为“孤立的个体”,君主唯一的选择就是采取梁启超所说的“独治集团”,即最大限度地消灭社会成员之间的组织和联系,通过各种手段孤立和分散社会成员。借用弗洛姆的话,就是让社会成员“原子化”,防止他们形成有组织的反抗。对于分散孤立的主体的这种依赖和亲和,思想家们有很多启发性的论述。正如托克维尔所指出的,专制政府之所以在世界上长期存在,“正是因为在那些社会中,人们相互隔绝,没有联系”,而专制制度的存在又反过来鼓励,
助长了这种孤立;⑦卢梭说:在专制制度下,“国王的私利首先在于人民贫弱,反抗国王从来不是难事。”⑧当代著名政治学者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对纳粹政权的分析同样适用于君主制:“暴政制度的初级关系的重点是在人民中间制造一种孤立和冷漠的精神状态。孤立和隔绝可能是恐怖统治的开始……”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经济条件的角度分析了专制制度与人民分散孤立状态的内在关系。例如,马克思在分析法国小农经济的分散与君主专制的关系时指出,小农的生产方式并没有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使他们相互隔离,因此农民不可能“形成* * *关系,形成国家联系”。“他们不能代表自己,而必须由别人来代表。他们的代表必须同时是他们的主人,高高在上的权威,不受限制的政府的力量。”考虑到中国的历史事实,这个问题确实是真实的。比如中国所有的君主,尤其是被视为“成功”的君主,都把稳定小农队伍、打击强国兼并势力、实行“重本抑末”的政策作为施政重点,历次改革和变法运动也都是围绕这些方面展开的。当然,这并不是出于“仁政”为民,恰恰是因为小农在正常情况下是相互隔离的,既能形成民族纽带,又能构成专制国家稳定的军队和税收来源。再比如,历代君主往往把大量的精力和热情放在对付所谓的“亲信”和“汉奸”上。无论谁有“亲信”嫌疑,一旦被认定为“亲信”,都将受到严惩。而一些汉奸小人往往以“汉奸”“亲信”为武器诋毁政敌,往往立竿见影,而恰恰是利用了君主内心的孤独和对部下之间横向接触的恐惧。也有一些朝代的君主经常鼓励臣民互相检举揭发。清朝有所谓的“密折”制度,使节互相监视等。,所有这些都是利用这种隔离技术来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用王夫之的话来说就是“党欲崛起必怕民离,告恐其民不犯。它将通过解散其臣民来专门尊重天子。”总之,从君主专制制度的本质属性出发,君主与所有人民、所有社会群体之间必然存在紧张关系;为了获得统治的利益,一方面离不开一种强大的、有组织的力量,但同时又排斥和恐惧这种力量必然伴随的组织、自治或相对独立的价值取向,这就埋下了君权与相对权力冲突和摩擦的根苗。
作者:61.178.129。回复这篇演讲。
-
3中国君主专制制度下君权与相权的冲突。
官僚制度和君主专制之间的“错位”
君主专制对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的内在需求或规定如上,君主专制下君臣之间潜在的紧张关系是既定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以首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能否超脱于这种对立的格局,完全满足上述需求?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第一,在君臣矛盾关系中,宰相处于首当其冲的特殊地位。宰相作为百官之首,是官僚集团和士大夫的首领,处于官僚组织的顶端,是皇帝之下权力最大、威望最高的职位,是皇帝的“榻侧”,接近皇权,地位非常特殊。在君臣关系非常微妙的情况下,宰相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身份更容易受到皇帝的怀疑,引起与君主的冲突和摩擦。
第二,宰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组织是封建社会最有组织性的社会力量之一。
一般情况下,封建社会最有组织的群体应该是最先推军的。除了军队,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是封建社会最有组织的力量。这不仅是因为官僚组织本身是一个组织严密、机构庞大的整体,也因为科举制度和地理因素,形成了官员之间的师生关系、同乡关系等非正式群体。另外,官僚组织的背后是养尊处优的士大夫阶层。他们有知识,以儒家思想为共同的信仰和行为准则,因此比其他社会群体更具有群体意识和整体性。宰相是官僚组织和士大夫的重心,必然成为专制君主国猜忌和防范的首要对象,也是导致君主国与列强冲突的原因之一。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必然会发展出不受君主意志影响的“自治”倾向,使官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与君主意志相异化的相对独立的力量。这是君权与相权冲突的最重要的制度根源。为什么原本依附于和隶属于君权的官僚组织会有自主权?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释。
首先,根据马克斯·韦伯和艾森斯塔德的研究结论,任何官僚组织要发挥其正常的管理效率,都必须建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并明确内部机构的职权和活动规则,使官僚组织具有“对事不对人”的非人格化倾向。为了获得个人集权的最大利益,即使是专制君主也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官僚组织的活动规范和管理制度。比如三国时期,魏明帝突然到尚书省,要一份“案行文书”。但尚书下令陈娇拒绝说:“这个职位不适合陛下。如果臣下无能,请退位。陛下应该归还。”结果,明帝深感惭愧,“进了车又回来了”。例如,唐太宗曾问负责编纂《俱聚注》的褚遂良:“你知道《俱聚注》吗,你想一想?”褚遂良的回答是:“在今天的日常生活中,历史受古代影响,文人讲事,记善恶为戒。普通人掌握并不违法。我不知道天皇的历史。”太宗又问:“如果我坏了,你会记仇吗?”答案是:“臣当执笔,行必记。”在这里,褚遂良按照历史学家的惯例和职责,保持了历史学家的独立性。这样,官僚组织就被异化了,使之成为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于君主意志的异己力量,它拥有一定的自主权。
其次,除了这个一般原因,儒家思想对官僚组织的影响,我称之为儒家思想的“制度化”,是中国官僚组织自主性发展壮大的特殊政治文化背景。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在《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的内在冲突》一文中已有充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最后,这种自主性也与君主专制的内在矛盾有关。由于采用了反智的皇位世袭制,君主一方面拥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另一方面又不具备与其权威对称的能力,形成了尖锐的“权力-能力矛盾”。为了弥补君主天赋的先天不足,君主专制制度必然依赖官僚组织的理性和智能因素,从而客观上为官僚组织的自主性发展和形成提供了空间。
可见,在中国,官僚组织的自主性不仅消极地表现为不受君主意志影响、维护自身运行规则的客观独立倾向,而且表现为积极的目标追求和道德承诺。这必然会与君主政体所要求的从属地位和君主政体的狭隘目标产生错位和冲突。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官僚组织的这种自主性也会表现在官僚的一些保守、僵化、官僚的作风上。他们“尊重法律传统,特别喜欢系统化和法典化”,缺乏随机应变的能力。
作者:61.178.129。回复这篇演讲。
-
4.中国君主专制下君权与相对权力的冲突。
特别是当紧急情况,如大规模战争,需要快速而敏感的反应时,官僚组织往往显得沉闷、笨重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往往会绕过现有的官僚组织和行政渠道,设立更加灵活的决策指挥中心,从而造成君权与相对权之间的摩擦。汉代“内廷”和清代兵部的出现与战争等非常事件有关。
总之,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不仅提供了君主专制所需要的服务和功能,而且产生了专属于后者的倾向和属性,从而造成了两者之间的某种错位,也使得君权与相对权力的冲突从可能变为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很赞同余英时先生的结论:两千多年来以宰相为核心的中央机构的进化史,就是君权与强权的摩擦史。
君权冲突的社会根源、实质和历史影响。
以上分析了君权与权力冲突的制度根源。如果问题到此为止,就制度而言,只能止步于制度层面。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定位”这种冲突,如何理解其社会根源和本质?
首先,指出君权与相权的冲突,并不意味着否认二者的内在统一性。需要注意的是,在君权与相权的对立统一关系中,二者的统一,即二者根本利益的一致,是主要的、本质的方面,而冲突和摩擦是建立在二者内部统一的基础上的,是次要的、非本质的方面,说到底是体制内的一种冲突和不和谐。虽然君主往往表现出代表家族和世界利益的倾向,但这并不能改变他代表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事实。正如马克思所说:正如一个人应该把自己的思想和对自己的评价同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实际性格和行为区分开来一样,在判断一个政党时,也应该“把他们对自己的看法同他们的真实本性区分开来”。具体地说,要看到人是“一定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无论个人多么主观地超脱于各种关系之外,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所以,无论君主主观上多么努力地追求家族和世界的私利,无论他主观上多么努力地去超越和疏远宰相和官僚组织,君主是不可能脱离官僚组织而单独存在的。君权只能通过与统治集团和官僚队伍的利益共享来实现,君主也必须是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代表,才能实现个人或家族的私利。同样,官僚组织有时标榜的“为民请命”思想,实际上反映的是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要求,最终只有在追求整体利益的过程中,集团和我自己的利益才能得到满足。君主专制下的官僚组织之所以能够发展出一定程度的自治,根本上是因为这种自治不仅不会损害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反而有助于这种利益的实现。东晋的“王、马”(以宰相王导、司马氏为代表的大家族)、* * *天下,宋代的君主“与士大夫* *天下”,以及历代的“君臣同体”论,典型地揭示了君臣关系的这种内在一致性。
君权与权力的冲突也是统治阶级内部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关系的反映。承认地主阶级内部各集团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并不意味着统治阶级是铁板一块。由于利益相关者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统治阶级内部也会出现分歧和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反映在君主国和强国之间的冲突上。一方面可能表现为君主国所代表的私人利益与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是直接对立的,君主国因其先天的“无能”而无法起到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的作用。此时,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表现出某种“集体理性”或高瞻远瞩的政治眼光,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对君主政体进行制约或纠正;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表现为首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机构也会成为追求小集团私人利益的工具。这时君主会基于个人和整体利益,加强对官僚组织的整顿和控制。当然也不排除统治集团中君臣双方都只顾自身利益,形成激烈内斗,对整体利益毫无顾忌的情况。总的来说,现在是王朝解体的时候了,国家也不会是一个国家了。因此,如果一个政权不能通过一定的机制协调、整合、聚集和转化各种分歧的目标和利益,就会影响国家机器的效率和国家的存亡。君权与相权的冲突,恰恰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纠正了君主专制的封闭性、狭隘性和独断性,使其形成了自我调节机制,产生了更接近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集体理性”或“历史合力”,使地主阶级的“公共福利”与个体群体的私人利益大体协调平衡。从这个角度来看,君主与权力的冲突只是实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一种形式。
作者:61.178.129。回复这篇演讲。
-
5中国君主专制制度下君权与相权的冲突。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完全可以理解这场冲突的深远影响。
首先,这种冲突最明显、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了首相所代表的官僚机构的不断扩散和变化。君主为了扩大皇权,减少官僚组织的自主权,削弱相对权力,通常会利用自己的亲信将实权转移给朝廷组织和朝廷亲信。比如汉武帝用“内朝”牵制外丞相机构,东汉光武帝废弃三丞相机构,委托朝廷筹办书坊;中唐到宋代,重要的圣旨即“内制”由翰林起草,而原来的圣旨起草机构中书省(曾是宰相机构)只能起草一般的圣旨。到了明代,宰相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内阁,但内阁的地位更加模糊;清代内阁虽然在形式上被视为宰相机构,但重大事务的决策和重要诏令的起草都在军部,内阁学士没有实权,与汉代王朝内外的关系几乎相同。另一种削弱相对权力的方式是,君主绕过官僚组织的官方决策和执行渠道,直接对有关部门发号施令,即所谓的“御准”、“中央政令”、“墨迹”。虽然被宰相和官僚集团视为违反正常制度,但历代都有出现。一般情况下,虽然这场冲突以帝制的阶段性胜利而告终,但一旦皇帝身边的非正式组织掌握了实权,就会发展出一个与其权力相对应的正式官僚组织。比如大臣、大臣、大臣这些卑微的职位发展成为宰相,内阁从明朝的一个模棱两可的职位发展成为清朝的一个正式的宰相机构,于是君权和相权的摩擦再次出现,使得君权和以相权为代表的官僚组织处于不断的摩擦和不断的调整之中。在中国历史上,宰相或中央机构往往以皇权为中心,官僚机构不断繁衍,很大程度上与这种冲突和摩擦有关。君权与相对权力的冲突使专制君权获得了某种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的机制,这就造成了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尽管亚里士多德、西塞罗、英国的伯克以及近期的萨宾、亨廷顿等学者都指出,与其他整体相比,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说是最简单、最纯粹的整体,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总体上也不例外。但我们不能不看到,君权与权力的摩擦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君权内部两种矛盾力量和两种对立倾向的并存,形成了复杂的对立统一运动。一方面,由于没有制度之外的制度性制约,专制政体的总体性必然表现出其固有的对权力和利益的狭隘、自私和贪婪的倾向,以及在权力运用上的封闭性、独断性、专断性和非理性特征。就演变趋势而言,从秦汉到明清,宰相的法定权限日益分化,地位日益模糊,以至于宰相最终被废除,但君权在制度层面上日益强化,君权呈现出强烈的内敛和扩张倾向。但另一方面,由于宰相和官僚组织的自主性,从体制内创设了君权的约束机制,使专制君主往往感到“不自由”,无法为所欲为,从而使专制君主制度具有一定的理性化、制度化和政治开放性,在政治目标取向上脱离了“私”的格局,部分消解了专制制度的自私自利。总的来说,这种冲突有利于政治秩序的稳定和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实现。
注意:
①见《贞观政要》卷三《为此而此之教训》。
②朱:答陈同福,见朱温公文卷三十六;吕留良四本书讲义,第29卷。
(3)汉高祖高第·夏姬的历史。
④《资治通鉴》上卷11、6。
⑤黄宗羲:《伊名待访,原律》。
⑥(明)于:《典故集》卷二。
⑦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2,第34-35页。
⑧《论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第94-95页。
⑨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台湾省联经出版公司,1982,第282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81 ~ 682页。
[11]参见张醒久:《论中国封建帝制的成长机制》。
甘肃社科,3号,1996。
【11】三国陈教传。
[14]旧唐褚遂良传。
[15]参见张醒久:《儒家思想与中国君主专制的内在冲突》,《武汉大学学报》第5期,1996。
[16]艾森斯塔德:《帝国的政治制度》,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第166页。
[17][20]余英时:《“尊君卑臣”条件下的君权与相权》,见《历史与思想》,台湾省联经出版公司出版,1976。
[18][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65438卷+0,第665438页+0 ~ 612,第2卷,第65438页+001 ~ 102。
[21]参见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第19 ~ 22页;萨宾等《政治理论史》,商务印书馆,1986,第59 ~ 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