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律制度中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专利制度的雏形萌芽于中世纪的欧洲。15世纪中叶,在商品经济关系初步发达的英国和意大利诞生了专利制度的雏形。这是封建君主政府授予某些商人或手工业者独家经营某种技术的垄断权。如1421年,意大利佛罗伦萨共和国授予著名科学伽利略的“抽水灌溉机”20年专利权。威尼斯专利法奠定了现代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是现代专利法的雏形。如果说威尼斯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起源,那么它已经有500年的历史了。
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兴起、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现代专利制度从萌芽阶段进入了发展时期。近代,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专利法产生于英国,这就是1623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这部法律被认为是现代资本主义专利法的鼻祖。这部《垄断法》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已经初步具备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要素。因此,在他们的工业革命前夕,欧美其他国家纷纷效仿英国,纷纷建立专利制度。美国和法国分别于1790和1791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随后,一些发达国家,如荷兰、奥地利、法国和日本,相继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和实施专利法的过程中,根据现代技术的发展和专利制度的实践,不断修改和完善本国的专利法,使专利法成为保护发明人利益、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制度。国家在《专利法》中将发明人的创造性成果确认为发明人的财产权,并授予其一定期限的独占垄断权,以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成果向社会公开,从而妥善解决发明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
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发展,从19年底开始,几乎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的专利法都是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因为专利法具有地域性,只在自己的范围内有效,一个国家的企业或个人向另一个国家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否则,该技术在另一个国家将不受保护。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和成果,促进我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创造,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许多国家的专利法突破了地域限制,对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作特殊限制。国内外的发明创造同样受法律保护。1883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第一个保护工业产权(专利、商标等)的国际公约。)在历史上。该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和“国际优先权”原则为一国国民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权提供了便利。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就专利而言,就是保证一个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的领土上享有与该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和利益。所谓国际优先权原则,就是保证一段时间内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可以被认为是在其本国提出第一份申请之日提出的。这样,权利就不会因为申请人在自己国家提出第一次申请后发明已被发表和利用,或者因为别人提出申请而丧失。巴黎公约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萌芽阶段。
随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67年成立,并于1970年生效。1970年签订了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一项发明需要在几个国家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渠道申请,由单一机构进行检索和审查,同时可以在几个国家获得专利权。当然,专利申请能否被批准取决于国家专利法。这可以说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第一步。
此外,一些区域性的专利合作组织也相继成立。如1973年签订,1977年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1962非洲法语国家签署的利伯维尔协定;1976等英语非洲国家签署的卢萨卡协议。
专利的国际保护正在形成国际一体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趋势。1993 12 16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也将与民间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列为谈判议题,并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这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最高水平的国际新标准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