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是如何应对复仇的?

复仇是一个伦理与法律交织的社会问题。《紫同治剑》的开头讲述了一个复仇的故事。智伯率领韩、魏两家攻打。出乎意料的是,劝说韩和魏叛变并反击智伯,最终杀死了智伯,消灭了郅支。智伯的家臣玉让为了报仇,化装成奴隶潜入赵襄子家中,但被发现。赵襄子左右都想杀毓让,赵襄子却说:智伯全家都被杀了,没有后代,要为智伯报仇。多么正直的人。从现在开始我会避开他。

玉让没有放弃。他不惜在全身涂抹颜料,嘴里吞煤以改变容貌和声音,并伪装成乞丐,寻求报复。在等待赵襄子出行的时候,他躲在桥下准备暗杀他。谁知道赵襄子的马突然跳了起来,使得余让再次暴露。玉让知道这次逃不掉了,就对赵襄子说:我希望你能完成我的遗愿,把你的衣服脱下来,让我穿上,这样我就可以为智伯报仇了。赵襄子同意了这一请求。玉让拔出剑,在赵襄子的衣服上刺了三下,然后自杀了。

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当事人更多的是从伦理层面考虑和对待复仇。应该是商鞅变法时颁布的秦国法令。规定私斗者,视其严重程度处罚。复仇是私人斗争,当然是被禁止的。这样的规定在当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民勇公战,畏私斗,乡镇大治。”汉承袭秦制,对复仇采取了限制的态度:杀人者已依法惩处,亲属继续寻仇的,以附加刑处罚报仇者。

法律虽有此规定,但实际执行必然大打折扣,私下报复事件仍层出不穷。东汉张年间,有人受其父侮辱,一怒之下将侮辱人当场杀死。皇帝知道这件事后,下令免除死刑,宽大处理。后来以此案为先例,制定了《藐视法庭法》。但对于这样的处理,尚书认为不妥。究其原因,法律之所以规定复仇不能减,是因为“自相残杀之路不能开。”因此,没过多久,《藐视法庭法》就被废除了。

曹魏初年明令禁止复仇:“凡敢有私仇者,为一家。”但在制定《魏律》时,对复仇做了弹性处理:如果杀人后逃跑,允许家人自尽;但遇大赦或误杀,不允许报复。此后,历代王朝也颁布了禁止复仇的命令。北魏时甚至下令,凡是不听官方判决,私自报复的,都要惩罚宗族。北周也有规定:“天下禁止报仇,违者视为杀人。”这也反过来说明,复仇在当时是相当普遍的。

在古代法律的代表作《唐律》中,不再具体规定复仇问题。这意味着,至少在法律上,复仇与一般杀人案同等对待。但细读之下,还是有两条与复仇有关的规定:一是“祖父母、父母被人打,儿孙被打,不考虑伤者;折叠伤员,减少三架战斗;依法向死者致敬。”也就是说,对行凶者当场还击的人,只要不打死,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第二,“祖父母、父母、丈夫被他人杀害,私和者流两千里。”意思是亲人被杀私下和解也是犯罪。这反映出唐律在复仇问题上依然纠结于情与法,难以抉择。

这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可以得到充分体现。武则天时期,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许复仇案。许的父亲被县尉赵士元杀害。许隐姓埋名,在一个邮局当仆人,伺机报复。后来,赵世煌当上了钦差大臣,出差在外,碰巧住在许任职的驿站。许袁青抓住这个机会,杀了赵世元,然后自首。武则天将此案提交大臣讨论。右派拾荒者陈子昂认为,许依法应被处死,但按照仪式,处死后应为许立碑。这个建议最终被采纳了。但是,解决复仇的问题,在后世仍时有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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