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差私拆举报信换钱一事最新结果如何?
记者今日获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65438+2007年2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以私拆、隐匿邮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邮递员私自拆开举报信,卖给被举报人。
记者了解到,包某,44岁,安徽颍上县人,初中文化。案发前,他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邮政局做快递员。因涉嫌私自开拆、藏匿邮件罪,于2016年6月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4日被逮捕。
安徽省颍上县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6年4月,包某利用担任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邮政局邮递员的职务便利,私自开拆邮寄给颍上县委、颍上县人民政府、颍上县纪委等部门的信件30余封,隐匿信件40余封。
此后,包某向李某提供了3封私自拆封并向颍上县教育局原副局长李某举报的信件;将私自拆封并向颍上县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某某举报的信件7封提供给王某某,收缴王某某给予的白酒和现金。其余信件被包藏在他所驾驶的工作车的座位下和黑色公文包里。
初审
举报者因个人接触举报信,应受到严惩。
颍上县法院认为,包某身为颍上县邮政局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开拆邮件30余封,隐匿邮件40余封,已构成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依法应予惩处。
包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包为谋取私利,私自开拆、隐匿人民群众向党委、政府、纪检等部门邮寄的信件,并将部分举报信私自交给被举报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光辉形象,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也应依法严惩。
经安徽省颍上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一审判决,以私自开拆、藏匿邮件罪判处包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做出最后的判断
破坏廉政建设的要严惩。
一审判决后,包某不服,提起上诉。
包某表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原审量刑过重,他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包某的辩护人也提出了同样的辩护意见。
针对包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定,包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开拆、隐匿邮件,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破坏了国家邮电通信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包将举报信私自交给被举报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光辉形象,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也应依法严惩。
鲍私自开拆、藏匿邮件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审判决是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已予以从轻处罚。二审期间,包及其辩护人未提交影响本案犯罪事实认定和量刑的新证据。故包某再次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包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包某身为国家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拆、隐匿邮件,其行为已构成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月7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