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法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中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五大特点

新世纪新阶段,中国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是,我国循环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障碍,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由于我国处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一方面要总结大量国内外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将时代特征、中国特色、行业特点和自身特长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有特色的循环经济立法。

这是邯钢2007年5月新投产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项目。

特点之一:综合管理方法

国外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多由经济专门机构负责,往往带有很重的单行法色彩。然而,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保护委员会与NPC法律委员会、财政和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局的相关部门合作,牵头起草了该法律。这说明我国的循环经济法不是一部单一的法律,而是一部涉及多个相关部门的综合管理法。立法的目的是实现“投入最小化、废物循环利用、环境无害化”,以最小的发展成本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最大化的综合目的。

对比其他国家循环经济法的发展,可以更清晰地认识到我国循环经济法的这一显著特征。比如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从酝酿、产生到不断改进和完善,都表现出明显的环保色彩。1994年,日本内阁制定了《环境基本计划》,首次提出“实现以循环为基础的经济社会体制”。环境白皮书提出了“环境立国”的新战略,将环境保护放在国家战略的重要位置。尽管做出了上述努力,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物仍然是日本面临的主要国内问题之一。因此,在1996的《环境基本法》下,日本于2000年召开了“环境保护国会”,参众两院投票通过并修改了《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等法律法规,先后颁布实施了废弃物处理、资源有效利用、政府绿色采购及容器、家电、建材、食品、汽车回收等8部特别法。显然,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起源于废弃物问题,旨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旨在解决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环境问题,基本上是一部以环境保护为中心的法律。

第二个特点:降低优先级的全过程管理方法

由于发展阶段不同,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侧重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中国的循环经济立法遵循“减量化是循环经济第一法则”的要求,强调“减量化”,从而确保发展源头的资源节约、发展过程的多重利用和发展结果的综合效益。

德国循环经济的立法和实践在世界上广受赞誉。这个国家的矿产资源并不丰富。大量工业化后,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所剩无几。与此同时,大量废旧钢材、旧车、废旧家电等废旧物资“堆积如山”。这客观上要求废物的回收利用,以降低经济发展的成本。此外,消费带来的日益增多的垃圾(包括工业和消费垃圾)也成为德国面临的最大的国内环境问题之一。到上世纪中后期,德国意识到简单的垃圾终端处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德国于1996颁布了《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这部法律的目的是彻底改造垃圾处理系统,建立产品责任(延伸)制度,要求在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垃圾,并在使用后进行安全处理或再利用。因此,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从垃圾问题入手,以“垃圾经济”(3R和最终安全处置)为重点,延伸到生产系统(企业)的资源循环利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不仅面临因人口增加和生活水平提高而产生的大量消费浪费,还面临经济快速增长中生产经营粗放、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污染排放严重等资源环境问题。中国循环经济立法将着力解决能源和物质消耗高、资源浪费严重、前端减量潜力大的问题,实现资源的高效节约利用。为此,我国循环经济立法遵循: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友好的条件下进行,以减量化优先为指导思想。

与再利用和资源优先原则相比,减量优先原则包括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的所有减量活动。比如,对“减量化”不仅有一些原则性的特别规定,还分别对“生产过程减量化”和“流通消费过程减量化”有具体要求。同时还提出在“减量化”的前提下,实现“再利用和资源化”。可以说这是一种减量化优先和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全过程治理方式。

第三个特点:有整体框架和亮点。

我国循环经济法不仅有一个总的综合框架,而且突出了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努力解决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例如,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化、化工、建材、建筑、造纸、纺织、食品等主要行业资源消耗高,资源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其中大型企业在资源消耗中所占比重较大。当前和未来抓住这些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就相当于抓住了资源。因此,我国循环经济法专门设立了重点企业管理制度,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强制性要求,并定期进行审计。

可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解决主要矛盾,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

第四个特点:法律文本与配套法规的有机结合。

中国的循环经济法不仅应普遍适用于全国不同地区,而且应涵盖从资源开采到废物最终处置的整个经济过程,还应突出重点行业和企业。因此,在制定循环经济法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规、规范、制度、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为我国循环经济的科学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技术保障和行为规范。

目前已出台的配套文件中,基础制度11项,减量化24项,再利用和资源化10项,激励措施16项。其中,与国家质检总局职责相关的标准有30余项,与统计、标准等基础制度相配套,主要涉及节水、节材、再生资源、废物产品和废物回收利用。仅节水领域就涉及《用水户用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水嘴用水效率限值及等级》等10个配套文件。与评价考核体系相配套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考核规定,正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统计局、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很多配套的法规、办法、标准、规划和循环经济法同步实施,保证了法律条文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个特点:制度安排完善。

我国循环经济法为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确立了八项基本制度。首先,建立循环经济规划体系,明确政府绩效评估的具体要求和鼓励、限制或禁止的措施。第二,建立循环经济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杜绝一些地方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做法。第三,建立循环经济的标准、标志、标识和认证体系,规范政府评价循环经济发展的依据和手段。第四,建立以生产者为主体的延伸责任制度,明确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其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和处置责任。五是建立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配额管理制度,加强对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筑、造纸、纺织、食品等主要工业领域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监管。第六,完善产业政策体系,规范和引导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业发展,限制高消耗、高污染产业发展。第七,建立政策激励体系,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第八,建立相关制度,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充分发挥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公众的参与作用,形成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上述八项制度准确把握了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本质要求,确保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管有力、运行高效,体现了激励约束的机制和措施,为循环经济成为真正的法治经济提供了制度保障。

循环经济是指在人、自然资源、科技的大系统内,将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性增长型经济转变为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废弃全过程依赖生态资源循环的经济。

传统经济是“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线性过程。创造的财富越多,消耗的资源就越多,产生的废物就越多,对环境资源的负面影响就越大。循环经济能够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使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相互协调,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循环经济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模式的根本性变革。其基本特征是:

在资源开采过程中,要大力提高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循环利用率。

在资源消耗环节,要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在废弃物生产过程中,应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在再生资源生产中,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弃资源。

在社会消费中,要大力提倡绿色消费。

循环经济是物质闭环流动的经济,也称为经济(或产业)的生态转型。也就是说,在人类、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中,在自然资源投资、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将依靠资源消耗增加的传统发展转变为依靠生态资源循环利用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