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保护内容

第十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旧城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保护。

第十一条旧城是指北京市护城河以内的区域及其明清时期的遗址。

老城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河湖、传统中轴线、皇城、老城“凸”字形、传统街巷格局、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景、建筑色彩、古树名木等。

旧城保护应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

第十二条皇城保护应当完整、真实地保持以故宫为核心,以皇宫、衙门、寺庙建筑和皇家园林为主体,以四合院为背景的历史风貌、规划布局和建筑风格。

第十三条特定历史时期具有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村镇应当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应当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护和视觉景观要求。

第十四条未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较为完整的历史信息的四合院等建筑,应当认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名录及其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城市景观线和景观建筑的名录,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历史河湖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