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相关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根据《中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和《监察机关查办政治纪律案件办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分为受理并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验收和初步核实

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办案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验收。是指办案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举报、控告,上级交办、有关机关转办,违纪者自行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在领导批示后发现的线索进行登记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的活动。如果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应制作初步核实提交表,并转入初步核实阶段。

(2)初步核实。简称初查,是立案前的初步调查核实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提供依据。初查不同于一般人对信的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这是案件检验的一个重要而具体的阶段。

1,初核要求。迅速、及时、专注、细致、完整,并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环节,尽快确定反映问题的存在和严重程度,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2、初核阶段的主要工作。首先是确定参与初期核工作的人员。至少两个人;二是初步调查计划的制定;三是落实初查。初核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①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核实的内容。(2)初核的方法和步骤,包括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和注意事项,要根据反映的问题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特别是那些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丢失的证据,要优先收集。(3)要熟悉哪些知识和法规,掌握哪些要求。(4)哪些部门需要配合和必要的物资支持,包括交通等应急措施。⑤明确初查的注意事项和工作纪律。

3.初查实施阶段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要选好初查的主攻方向,抓住主要矛盾。要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抓住薄弱环节,快速获取主要证据。比如在查办行贿案件时,行贿是相对于受贿的薄弱环节,然后分析行贿人的薄弱环节在哪里,从哪里入手更有利。获取腐败证据。与当事人相比,户口是一个薄弱环节,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它无法为自己辩护。

(2)要加强保密工作,出其不意。泄密意味着失去主动权。泄密主要是因为保密观念差,办案人员疏忽,也有复杂的因素。对此,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

(3)需要注意的是,初查手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纪检机关通常采取八项措施调查取证。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四种措施进行调查取证。纪检机关采取的八项措施是: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如文件、资料、账册、票据、会议纪要、工作笔记等。;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和其他必要的信息;(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案件涉及的问题进行说明(简称“两规”);(四)必要时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照相、录像;⑤将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交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时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票据、物品和违法所得;7.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检查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八)收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他证据。其中,第六、七种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票据、物品和违法所得,予以暂扣、封存;初核阶段不允许查询被调查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使用的四种措施是:①暂时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二)责令涉嫌案件的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拘留或者变相拘留的(简称“两指”);(4)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涉嫌严重违反行政纪律人员履行职务。

(4)注意收集、提取证据的及时性。有些证据的时效性极强,一定要抓紧时间赢得主动。初步核实后,需要写一份初步核实报告,比如“关于XX所犯错误的初步核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初步核查结果;存在的疑惑和建议。参与初次核验的人员应在初次核验报告上签字。

(5)初核后几种情况的处理。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写下初查认定的违纪事实,准备立案。二是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减轻,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适当处理。如批评教育、口头或书面检查、岗位调整、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如果上级要汇报结果,要按程序及时汇报。三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向被反映人的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当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第四,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向领导报告初查情况,并按一定程序移送司法部门。

4.初始核的时限。初核时间定为两个月,必要时延长一个月。如有重大复杂问题,经批准后可延期。

第二,立案

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后,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认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程序性活动。

(一)立案条件。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在违纪违法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立案是一项非常谨慎的工作。如果在立案时感觉没有把握,或者最多只能免于党政纪处分,一般不要急于立案。

(二)立案要求。准确、及时、分级归档。一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纪检组决定立案。注意,立案前要征求同级党委、党组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没有统一的规定。纪检机关行使立案权和检查权。下级纪委立案的重大典型案件,可以由上级纪委直接立案,上级纪委认为有必要立案的,也可以责成下级纪委立案。对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纪的,由上级纪检机关报同级党委批准。对于司法机关作为刑事犯罪处理的案件,纪检机关将直接受理,不再办理立案手续。不构成犯罪受到处分,但构成违纪的,纪检机关核实后办理立案手续,复印的材料要齐全(包括司法文书、主要证据、人身检查等。).有的需要进一步核实完善证据,证据材料要完善。

(3)备案程序。关于备案程序,主要有五项内容:一、审查备案材料。二是撰写立案报批报告,内容包括①案件线索来源②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③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④立案的党纪政纪处分,由案件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根据举报单位的意见附检举揭发材料。三是审批案件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意见不一致要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四是作出并出具立案决定书(党纪案件)或立案通知书(政纪案件),报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立案所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第五,重要案件的归档,主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告,要记录备查。

第三,调查

案件侦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是初核立案后的关键流程,关系到整个案件侦查的成败。在此期间,对初查中查出的问题,要充实完善证据,同时对涉及的其他问题和与责任人有关的问题,要进行全面调查取证。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拟定调查计划:①拟查明的主要问题。(2)侦查的步骤和方法要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策略,因人、因地、因事而异;力争在案件侦查中取得最佳效果。(3)预计完成任务时间(4)办案人员组成、领导关系及注意事项。调查计划应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宣布立案决定。首先通知立案单位的党组织,向他宣布并说明他在立案期间应遵守的纪律。主要内容有:①自觉接受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代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2)不得与同案被告人或者知情人串通,不得反对调查和反调查。(三)不得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未经立案机关调查组同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其出境、出国、出差,不得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宣布立案,要做好公告记录,让我签字。

(3)调查取证。在案件侦查阶段,除了上述12调查核实措施外,还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有严重错误,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对抗、阻碍、干扰、破坏对其问题的调查,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以建议其停职检查。

1,如何取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是证据。

证据的类型。主要有9种:①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痕迹);(2)书证(记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内容的文字);3证人证言;(四)被侵权人的陈述;(五)被申请人的陈述;⑥视听资料(原声、录像带等。);⑦现场笔录(侦查人员检查案件相关场所时所作的记录);⑧鉴定结论;(九)勘验检查笔录(主要是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有关场所、物品、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记录)。调查人员应按要求全面、客观地收集数据。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证据的分类。主要分为五类:①有错误证据和没有错误证据;(2)原始证据、物证;③直接证据、间接证据;4 .言词证据、物证;(5)有效证据,无效证据。

(3)收集证据的要求。第一,要客观全面,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带意见,定调子,有框框。该收集的证据应当收集;第二,要主动,要及时;第三,要多做思想工作;第四,要遵守规定的程序。必须有两个人以上才能收集证据。未经组织任命或私下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要特别注意不能刑讯逼供或诱供。在收集物证、书证时,应尽量收集原始材料和原件。如果不能收集到原始材料,也可以拍照复制,但必须注明单位和来源。

2.如何识别和使用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所谓伪证罪,是指违背事实真相的证据,如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等。伪证罪的主要目的是故意包庇或者陷害他人,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对作伪证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所谓错误证据,是一种无意的行为,由于条件的限制,形成了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一般证据的运用主要包括:①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通过言词证据认定错误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在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或者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所有的间接证据都要经过查证;第二,每一条证据都与案件事实客观相关;第三,所有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每个体系都足以排除其他可能。如果没有排他性或者其他可能性,就无法最终确定。(3)认定错误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该矛盾不能排除或者没有合理解释不能定案的。证据只能证明一种可能,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案件无法定案。⑤当认同量出现矛盾时,通常是低认同。

3.如何做调查记录?要认真、客观、公正,不随意删改,不断章取义,正确表达被调查人和证人的意思,书写格式规范,字迹工整,不乱涂错别字,不乱用代号。记录应该是一人一证一案,谈话方式可以是漫谈,也可以是问答。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谈话方式。调查人员要默契配合,提前把握谈话要点,认真拟定谈话提纲,先问什么,后问什么,问什么问题,怎么问等。准备越充分越详细越好,尤其是一些不专业的同志。谈话要始终围绕有关违纪和错误的问题,记录也要围绕这个中心。提问的同志要问到位,记录的同志也要记录到位。每一个问题都要问到时间的尽头。比如有的笔录上说“某局长曾说过”,那你就要问是哪个局长,什么名字(防止重名),什么时候,什么地点,谁在场?你说的话等每一个环节都要详细询问,绝不允许在笔录中出现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话。对于一些已经问到位的问题,不要反复重复,以免引起回答者的警惕和厌恶,提问或说话,提问者要注意节奏,照顾记录者的书写速度。最好能体现出回答者的语言特点和语言风度。有些对话陷入僵局,无法回答提出的问题。有必要在长时间的沉默后,记录下当时的情况,以备将来参考。面试要求被面试人审核后签字、盖章或盖章,并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下:“以上笔录已阅悉”等。,并且所有更改都应密封。

(4)调查结束。

1,错误的事实符合材料。是侦查员带着已经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书面约见我。这里主要是可以作为处罚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明错误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人等。错误的事实和会议材料都是以调查组的名义署名的。会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如果被调查人不能阅读,可以向他宣读,并认真听取他的意见。被调查人意见的合理部分应当认真采纳,补充调查应当作为补充调查。如果没有辩解的理由,就应该给他解释。被调查人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会议材料上作出说明或撰写答辩材料。如果他们拒绝签署意见,调查组应指出错误的事实。对回答者署名的不合理意见写出事实说明。

2.调查报告。是案件调查基本结束前的工作。其主要内容:①立案依据和调查简要情况;(2)主要错误事实和性质;(三)相关人员的责任;④受访者对错误的态度;⑤处理建议。调查报告的每一项内容都要有理有据,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调查的真实情况,不能仅凭自己的想象和分析就形成确凿的材料,不能反映一些用现实方法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对于一些问题复杂、证据材料复杂的案件,在写调查报告时最好能提取一些关键证据,这对写调查报告的新手尤其有利。报告形成后,调查组全体成员应当签字。调查人员对错误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经讨论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根据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适当反映。调查报告经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

(五)调查期限。党纪立案期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1个月。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限内不能结案的,报经备案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最迟不得超过1年。

四。移交审判

经调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纪律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移送审判。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方针要求。总结起来,“24字”政策主要有四点。一是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明确;第二,每个案件的事实都要有已经认定的充分证据;三是认定的错误性质和提出的处理建议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四是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要符合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应的程序;收集的证据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1,转审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①调查已经完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

2.转审材料及程序:①主管领导同意转审的批示(案件转审登记表);(二)立案依据,包括举报材料、有关领导关于初步核实的批示、立案报告、初步核实报告、立案决定书;(3)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发现的错误事实,以及对被调查人不同意见的说明;(4)被调查人的审查材料;⑤所有证据材料。现在一般分为调查和庭审底稿,调查组会把调查底稿装订好交给审判室。

按照省纪委的要求,乡镇和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凡属于党员和监督对象的,一律交由市纪委审理。未经审理的案件不得结案。

如果调查后发现案件失实,也需要批准机关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确定后,要考虑到调查已经对被调查人造成一定影响,采取适当措施澄清事实,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