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什么是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人权法确定的一项基本人权。

民族自决思想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论和人民主权论。1776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的《法国人权和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马克思、恩格斯为了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争取无产阶级的利益,历来赞成民族自决。俄国十月革命时期,列宁提出了以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为核心内容的民族自决思想,并将其与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的解放斗争联系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得到反复确认和重申,被视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

民族自决的主体有三个:一是殖民统治下的民族,争取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二是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第三,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对于单一民族国家,民族自决的主体是指单一民族;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的主体是指一定疆域内多民族构成的整体。在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享有与同一国家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但一般来说,少数民族不是民族自决的主体,个人不能因为属于某个民族就主张所谓的自决。

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遭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的民族,民族自决权是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或恢复独立主权国家的权利。至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整个民族,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少数民族没有民族自决权,但在国家主权范围内享有民族自治权。1960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宣布“所有人民均有自决权”,同时规定“任何局部或全部分裂国家统一,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均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因此,将民族自决权解释为一个民族反对中央政府的权利是不正确的。承认民族自决权符合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第二,民族自决权是指各民族有权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自由处置自己的自然财富和资源。

民族自决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充分享有其他人权的前提和保障。坚持民族自决权,对于维护世界各国主权完整和独立,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促进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