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史
在我国,每一个部门,尤其是公务部门,都有自己习惯的、法定的名称,比如各级人民政府,对应公务员;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应检察官;以及负责审判的人民法院和法官等。一个例外是,公安系统一直保持着两个名字:公安和警察。两个名字混在一起,不仅让普通人摸不着头脑,也让体制内的很多人无法解释原因。
两个名字的具体用法也有区别。1995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使用“警察”名称;各级公安机关一直使用“公安厅”、“公安局”等名称;有的警车涂有“公安”二字,有的则是“警”加“警”或“公安加“警”;警服臂章统一为上方“警察”,中间“警察”,下方“公安”;执行任务需要表明身份时,有人说“我们是警察”,有人说“我们是公安局的”。系统内部写文件、报告等材料,一般用“广大干警”一词。在社会上,公安系统的成员通常被称为“警察”和“公安人员”,而在法院、监狱等其他系统从事警务工作的人员则被简称为“警察”。
有人曾经为“公安”和“警察”这两个名称并行的现象辩护。他们认为,公共安全是指公共安全或社会安全,即人类社会的稳定、安全和秩序。警察是指人类社会稳定、安全和秩序的守护者,即对侵害社会治安的事物进行预防、发现、报警和立即抵抗,也就是说,只有负责治安管理的人才是警察(“治安”这里是广义的)。所以一般来说,“警察”是“公安”的一个子概念。警察都是公安人员,但在公安系统从事管理和研究的不是警察。监察部门、纪委甚至一些保安公司虽然没有纳入警察序列,但一直在从事一些警察职能。
以上苦心解释,有些过于牵强,有些如“保安公司也承担警察职能”的说法,更是匪夷所思。事实上,至少从我国公安系统的现实来看,“警察”和“公安”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有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导致两个名称并存。
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这个名字是在1939年2月。为了在名称上区别于伪政权的警察机关,中央书记处发布的《关于设立社会部的决定》要求在边境地区设立公安局或保卫处,在县设立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6月10年6月15年6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决定使用“公安”这一名称。改革开放后,由于相关机构职能调整、国际交流、交往等原因,“警察”这一称谓开始在一些场合得到恢复并迅速推广,直至1995颁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界定了人民警察的范围,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可见,公安机关成员都属于人民警察。从法律角度看,由于法律有明确规定,“公安”仅用于组织名称,公安机关个别成员的准确名称应为“警察”,“公安”、“公安人员”不规范。
即使从字面上理解机构名称,但“警察局”这一名称似乎比“公安局”更直观易懂,可以避免交流尤其是国际交流中的词汇障碍;同时也更符合逻辑,更能准确界定这个由众多不同职能、不同职责的人民警察个体组成的群体的内涵。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公安”能成为“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现在的别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