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璐镇2021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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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应当包括:城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区划、土地利用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理范围以及各类专项规划。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地、环境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也要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见性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