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和理财?
1.关于信任
在中国,尤其是在普通大众眼中,信托通常被视为一种机构或一个行业,所以信托的兴衰往往表现为一种机构或一个行业的兴衰。但实际上,信托一词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它并不是基于一种以信托命名的机构或行业,而主要是作为一种“基于信托的委托”的制度安排而存在。这一制度安排之所以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和接受,根本原因在于其被反复验证和无可争议的功能优势。
那么,这种基于信任的信任制度安排有什么样的功能优势呢?财产转让和财产管理是人类社会的两大基本需求,信托制度是为满足财产转让需求而发展起来的,并随着财产管理需求的不断丰富而完善成熟。从法律角度看,信托制度通常以所有权与利益分离、财产独立、责任有限、管理连续为特征,并逐渐表现出长远规划、空间灵活、受益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三大基本制度功能和优势。信托制度在各国不同历史背景和制度环境下的具体设计和运用,实际上是对长期性、差异性和确定性的财产管理需求的不断追求和回应。长远规划、灵活空间、充分保障受益人权益三大基本制度功能成为信托制度供给的主要诉求。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信托制度在各国的移植和传播中表现出怎样的特征,其初衷始终是规范一种叫做“受人之托代为理财”的服务标准;提供这种服务的主体无论以什么名义、什么形式出现,都必须在他人财产的委托管理过程中尽到自己的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即显示其“正直”和“专业”。“被他人信任”是基于他人对其“正直”和“专业”的信任;“代客理财”必须具备并体现“诚信”和“专业”实力的特征。那么,如何保证受托人真正具备并体现这样的特点和实力呢?这是信托独特的制度设计的目标之一,信托在形成后不断地被改造和完善。简而言之,信托是规范“基于信任的委托”行为或关系的制度安排或制度供给。
2.“信托”与“理财”的结合
信托和理财,一对现状和历史反差如此强烈的概念,到底是什么关系?其实他们的契合点是一种“基于信任的委托”的行为或关系。
对信托和理财概念进行梳理和分析的启示是,一个社会经济如果没有形成或致力于培育一种“以信托为基础的委托”的观念文化,就不会形成或永远不会形成真正的理财需求;而这种社会经济如果不能形成和完善“基于信任的委托”的制度安排,就永远无法提供真正的金融服务。
进一步的结论是,“理财”这样的市场需求需要“信托”这样的制度供给。或者更具体地说,市场上所有机构或个人正在提供或将要提供的金融服务,都应该受到一套统一的信托法律法规的监管。
如何选择信托产品
当然,选择信托产品必须建立在控制信托风险的基础上。如前所述,首先从信托产品的三个隐性风险点分析入手。首先是看信托产品本身。目前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都是针对指定信托项目,即信托资金的特定投向。具体要看投资项目所处的行业,项目运营期间现金流是否稳定可靠,项目投产后是否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销售。这些都意味着项目的成功率。
二是看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要选择有一定市场口碑,经营业绩稳定的公司。这可以通过了解其资金实力、诚信度、资产、业务水平、人员素质、历史业绩来确定。经过五次清理整顿,近年来仍有少数问题公司,都是因为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擅自挪用信托资金,导致危机爆发。所以,在考虑一款信托产品的时候,看他是哪家公司出身是很重要的。
三是看信托产品的保障措施是否完备。以防项目出问题。原预设担保措施能否及时有效补偿信托本息。很多公司为了以防万一,往往会采取双倍甚至三倍的担保措施来提高信托产品的信用等级。
一般家庭把信托当做投资理财的工具,应该量力而行。毕竟,投资有机会成本,所以他们应该在分析产品后选择正确的产品为他们的财产增值。买信托的时候,不要把所有的投资资金都用在一个产品上。期限要结合长短,收益不能太高。毕竟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这是基本常识。一般来说,管理风格稳健的信托机构在设计和推出贷款资金信托产品时,非常注重合作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融资成本。为了解决当前的资金需求,在没有银行信贷的情况下,主动寻求信托融资的企业总是不惜支付高额利息。其本质可能是将企业的财务风险慢慢转移给投资者,潜在风险往往是落后的,投资者一定要理性决策,清醒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