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史

根据甲骨文的记载,商朝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民”或“登民”的记载,即临时征召士兵。《尚书·托多斯》一文说:“只有殷代先民有记载和法典”,可见当时是有人头数的。这可以算是中国户籍制度的萌芽。

最初的人口登记方法是在西周时期创立的。据《李周·秋官·司敏》记载,“在司敏手里的人比他们自己的牙齿还多。都写在版里,争论他们的国家,他们的鄙视,他们的农村。与他的男女不同,他生于18岁,死于18岁。又三年大比,同数人诏司寇。司寇和孟冬祭祀司敏的那天,把它们献给了国王。王拜之,登于天府。”周朝已有户籍制度的雏形。

《管子·禁藏》中有“户籍”的记载。《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战国初期政治经济相对落后的秦国,在献公十年实行“配户籍”制度。众所周知,人数已经成为国家的基础。秦始皇十六年(231年前)规定,男性不论是否成年,都要登记年龄。

《汉书·地理》保存了最早的全国户籍记录。以后的朝代定期分类编册,核对人口,征税,派遣劳动力。杨迪大业五年,明太祖洪武三年,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人口调查。

据13年北魏敦煌地区户口卡记载,从黄(1-3岁)、萧(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残、病),所有家庭成员、奴婢、养子都进行了登记。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

清朝雍正年间,赋税被摊入田赋,户籍失去了征收和调节赋税的功能。

乾隆三十七年,停编。解放前,旧中国的户籍是保甲制度的一部分。新中国的户籍记录了每个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籍贯、职业、婚姻、文化程度等项目,主要用于社会管理和人口统计。参见梁《中国历代户籍田赋统计序》。

民国时期,相继颁布《户籍法》(1931)、《户口普查法》(1947),实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建立各级户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