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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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自195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来,中国的养老保险一直伴随着新中国。但长期实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新老企业负担极重且不均衡。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养老保险进入了建国以来最活跃、最改革的时期。它的几项改革措施在养老保险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截至1998年底,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8475.8万企业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7%。2727.3万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了退休费社会统筹,占企业退休人员的98.5%。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459亿元,全国缴纳退休费总额2073.7亿元。

社会统筹-平衡企业负担

从65438年到0984年,中国开始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养老保险费按工资总额的同比例向企业征收,使退休人员多的老企业从沉重负担中解脱出来。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将社会统筹确定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从而使企业从退休人员自己负担的“自保”转变为社会互助共担风险的保险。至此,全国已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中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了省级调节基金制度。

三方负担——权利与义务的体现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养老保险由国家和企业完全覆盖,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个人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费率从标准工资1991的3%到缴费工资1997的4%不等,最终达到其缴费工资的8%。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财政应建立社会保险储备基金,必要时给予补贴。实行三方负担,不仅扭转了国家负担过重、企业负担过重、个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而且减轻了国家和企业双方的负担。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增强了个人的参与意识,让参保个人时刻关注养老问题。

三个层次——责任的重新分配

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金制度。员工退休后每月领取工资75% ~ 90%的养老金,这是他们退休生活的唯一来源。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开始重新定位,产生了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立法,统一组织,建立基本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助,待遇水平以满足基本需求为标准。目前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60%。补充保险的建立由用人单位在国家政策规范下进行,着眼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改善退休人员生活,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企业经济效益差异。个人储蓄保险是劳动者根据自身经济条件,依托商业保险机构自愿进行的养老储蓄。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的体现

1992左右,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本完成,各地转向养老金支付方式改革。1993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为了在公平的前提下,更好地体现效率,突出激励机制。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工资的11%。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由目前的5%提高到8%)。其余部分由企业支付。工资支付分两部分:基本养老金,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20%左右;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120。

全国统一系统——系统管理体系的建立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区域管理,引发了一系列严重问题:劳动力难以跨区域流动,阻碍了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中央政府失去了宏观调控权,各地区待遇水平横向比较,但分散风险的能力很弱;很容易导致资金的流失。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至此,50年来完成了从企业保险到地区保险再到全国统一养老保险的演变,从而书写了中国养老保险史上最完美的一笔。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是:统一和规范企业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个人账户规模;统一基础养老金支付结构和标准。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社会保险自身规律决定的,是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进程中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央政府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的需要。从65438到0998,行业整体规划顺利交给地方管理,为统一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