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税务工作是怎样的?(最好具体一点)

新中国成立后,国民党政府的税务部门刚刚移交给地方军队或地方政府,一些新的税收政策尚未颁布。政府必须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因此,在1950上半年,国内工商交易中各种发票的印制、版式和使用还没有完全统一和规范。继续使用民国名称的发票在部分地区随处可见,部分商家只是对民国发票进行了小幅修改。就连印花税票都是民国政府制作的,只是标注了政府的代印,有的还修改了印花税票的面额。有些地方,商家甚至随意开发票,撕掉一张纸,一个日历,甚至用烟盒背面。只要写好交易的内容和金额,贴上店铺的章和邮票的章,到时候就是一张完整的发票了。二、1950年5月,东北人民政府税务局制定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帐簿发票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发票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购买商品应向卖方索取发票、商家必须开具发票等重要原则。随后,在6月份的第一次全国直接税业务会议上,1951,国家税务总局向全国明确,无论建票范围是商家、经销商还是商贩,都必须建立和使用统一发票。为了减少偷税漏税的原则,防止出现漏洞,发票由经营户统一格式化,交由税务局统一印制。因此,本文中的1951和1952在上海和长沙印制的表式发票,都代表着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格式、印制、内容、检验等进行了逐项细致的监管,一些发达地区还成立了“行业协会”配合税务机关管理这一行业,从此我国税务发票管理的历史逐渐走向规范化。3.印花税在建国初期的发票中已被广泛使用。虽然全国还没有统一发票的格式和规格,但是不管地区和格式都是贴税票的。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发票加盖千分之三的印花税。无论是使用前朝遗留下来的旧邮票,还是新中国发行的新邮票,经营户都可以依法申请贴花,甚至民间流传的收据、买卖双方书写的简单交易凭证都要按规定加盖印花税。由此可见,建国初期全国人民在照章纳税方面的爱国热情是多么的自觉和热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