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封建庄园详细资料
14年至15年是西欧经济剧变时期。商品与货币的关系更加发达,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庄园已经不能适应。1348年至1349年,黑死病席卷西欧,人口锐减,劳动力短缺,农田荒芜,封建主难以管理自己的庄园,纷纷将原来的自营土地和已经死亡或逃亡的农奴的土地改为租佃制。至于农奴,只要交赎金就可以被释放,很多农奴从中获得人身自由。于是,庄园经济逐渐瓦解。
基本介绍中文名:西欧封建庄园流行时期:9世纪以来的组织形式:封建庄园结构的基本特征:庄园土地分为领主拥有的自营土地和农奴土地解体。背景:14 ~ 15世纪西欧经济剧变时期的管理制度:派遣管家监督农奴耕种等主要地租形式:劳动的基本特征:条状制度奴隶、雇工和农奴的产生背景、管理制度、基本特征和劳动群体。西欧封建庄园泛指西欧封建主凭借各种政权对依附农民进行剥削和统治的一定区域,意为同一领地。狭义上是指欧洲封建主剥削农民并以地租形式独立管理和核算的地段,即封建主管理土地的单位。中国学者的理解大多属于后者。领主个体户地主主要是庄园主以劳动的形式耕种。这些为庄园服务的农民,一般都是严重依附领主的封建农民,历史上称之为农奴。当时的大封建主拥有巨大的领地,被划分为几个庄园,遍布全国。他、他的家人和随行人员在庄园里四处走动,并在旅途中吃东西。封建主组织庄园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自己和家人的消费需要,保证一切农产品和手工业的充足供应和自给自足,这就决定了庄园的自然和经济性质。西欧封建庄园与外界的交流是偶然的。他们只出售暂时的剩余产品,购买自己没有的东西,如盐、铁、染料,以及少数无法生产的手工艺品和奢侈品。到13世纪,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庄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些庄园,尤其是寺院里的庄园,出售了更多的农产品和畜产品,雇佣工人的货币支出也增加了。这些大庄园主不得不重视管理,提高农业技术,建立档案账目,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农奴的剥削以增加收入。管理制度封建主派管家监督农奴耕种,在庄园内修建仓库、马厩、耕畜和部分农具,自营土地所得全部归封建主所有。另一方面,农奴靠耕种自己的土地谋生。农奴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仍然属于封建主。农奴的后代继承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缴纳遗产税。当一个农奴与另一个庄园的农奴结婚时,他必须缴纳婚姻税。农奴的女儿嫁到庄园外的人家,要交“嫁捐”的补偿费。西欧封建庄园的典型庄园与乡村是一致的,即一个村庄就是一个庄园。庄园的土地分为两部分:主人自营的土地和农民的土地。主人的自营土地由依附于庄园的农民无偿耕种,收成归主人所有。每家农民的小块土地,都是农民用自己的农具耕种的,收成用来维持农民的生活。庄园土地的分配和耕作方式大多沿袭过去农村公社的习惯。每户农民的标准地块面积大致相等,英国一般为30亩,都是由几块狭长的长条组成,分散在一些地理位置不同、土壤肥力不同的地段。业主自有土地面积大,有时是分散各处的条状田地,有时是完整的大块田地,土壤肥沃。当时的耕作制度是两圃制或三圃制。每年各地各段都要春播或秋播或休耕,这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大家要共同遵守,不要单打独斗。田地之间只有一条犁沟。农民在自己的田地耕种后,在田横头搭建临时围栏,防止牛羊闯入地段,践踏秧苗。收获后,围栏被拆除,这片土地变成了公共牧场,每个人都可以在这里放牧。这种耕作制度被称为露地制度。草原、牧场、池塘、森林等。原本属于村庄的土地有时会被庄园主侵占,农民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使用这些地方,但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土地仍然归整个村庄所有,由大家使用。领主一般在庄园上修建房屋、教堂、磨坊、仓库、马厩等设施,配备犁、耙等农具,饲养各种家畜家禽。一些大庄园也有一定数量的工匠,如木匠、铁匠、珠宝商、制革工等。,生产手工艺品以满足领主和居民的需求。上述典型的庄园大多存在于皇家河以北的法国和英格兰的中部和南部地区,但即使在这些地区,也有许多其他的庄园。例如,一些庄园只拥有自己的土地,奴隶完全工作。有些庄园只有农民的土地,耕种其土地的农民向远处的庄园中心缴纳实物租金或货币租金。有的地方一个庄园的土地分布在相邻的几个村子里,有的地方一个村子有几个庄园。在德国和意大利,典型的庄园更少。在意大利的许多地方,自由农民租用地主的土地,并以实物或货币支付地租。庄园地租形式的基本特点是主要是劳动力,但也有少量实物和货币。在9世纪,一些有记录的大庄园严重依赖农民劳动,大约每周3天。到了11 ~ 12世纪,劳动力地租在各地分配不均。在皇家河以南的法国和意大利,劳动力很少,庄园里的农民每年一般只需要耕种几天。在法国,皇家河以北,拥有完整土地的农民必须耕作两个月。然而,在英国,一周的第三天仍然有许多繁重的劳动。12世纪以来,流行把劳动力地租变为货币地租。封建主将自营土地改为租佃制,要求农民直接交钱,以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13世纪,货币地租更为流行。据统计,当时英国货币地租占主导地位。与此同时,由于农产品价格上涨,一些大型庄园正在寻求出售更多农产品以获取利润,扩大自己的土地并加强劳动力租金。这种现象在历史上被称为“庄园反应”,但其规模和持续时间有限。由于西欧中世纪社会发展缓慢,庄园的耕作制度长期不变,农村公社时期的因素仍然很多。这个系统有三个基本特点:1,条形场系统。也就是说,庄园的所有耕地都是条状的,有插花,领主和户的农奴地块交织在一起;西欧封建庄园2。旋转系统。当时的耕作技术基本上是三圃制或两圃制,所有的田地都是混合连片的,所以实行强制轮作;3.开放田地制度,即每一季庄稼收获后,每一户都要把自己的田地开放给公众,作为公共牧场。劳工团庄园里有三种工人:①奴隶,有些类似奴隶,主人提供食物和饮料;另一些人,虽然耕种小块土地,但不足以维持生活,必须由主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货物和金钱。他们在庄园上从事着人们需要做很多年的工作,比如运输、牧羊、挤奶等等。(2)雇工,农忙时临时雇佣,按日计酬,多由庄园或附近村庄的贫困农户,如茅屋农户。(3)农奴,他们获得土地,可以世袭使用,但他们没有所有权。使用土地的农奴有义务为庄园主服务。劳务的内容主要是耕种庄园主自己的土地,也要割草、运输、伐木、修路。劳动是农奴的主要义务,所以在英国流行作为证明农奴制的标准。农奴是不自由的人,他的个人地位属于他的主人,可以世代继承。理论上他可以随土地一起转让,但他的生命和四肢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损害。他人身自由的标志有:必须向主人缴纳婚姻税(通常是农奴与庄园外的人或比自己地位高的人结婚时)、遗产税(农奴死后儿子继承财产时缴纳)、人头税(农奴外出在庄园工作时缴纳)等等。此外,农奴在庄园上受到各种名义的剥削。最受欢迎的是在复活节支付鸡蛋,在圣诞节支付母鸡,以及用实物支付磨坊、烤面包机和压榨机的费用。从法律上讲,农奴和主人没有平等地位,农奴不得起诉主人,国家法院不受理农奴抗诉的案件。庄园主控制的庄园法庭可以审判农奴和其他居民,并向他们收取相关罚款。上述三类劳动者在庄园中所占的比例因时间、地点、庄园类型而异。总的来说,西欧封建社会全盛时期(11 ~ 13世纪),在一些典型的僧侣庄园中,农奴占多数。庄园里除了劳动者,还有管家和工头,负责管理和监督农奴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