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的历史演变
1978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典当行恢复营业。1995公安部发布《典当行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典当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公安部监管典当业。2000年后,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作为特殊工商企业移交原国家经贸委集中管理。2001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根据典当业发展情况,制定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2003年机构改革后,典当业监管由商务部负责。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发布《典当行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典当行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清代,典当业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成为遍布全国的重要借贷组织。康熙的时候,根据税务数据,中国的典当至少有两万人。乾隆年间,北京内外官民开的典当行有六七百家。鸦片战争后,由于城乡民生日益贫困,典当业分为典当、典当、质押、典当、典当等不同层次。
最大的是典当行,资本多,赎回期长,利息轻。它接受不动产和动产作为抵押,抵押金额没有限制。典当行只接受动产抵押,且有给付金额限制;再次是品质店(山西安徽叫品质,广东福建叫压榨);典当行最小,赎回期最短,利息最高。由于清政府征收的税收和捐赠的数量不断增加,分摊额根据商业规模的大小而有所不同。为了减轻负担,摆脱典当行的限制,后来商人又设立了新的典当,称之为质行或典当行,原有的一些典当又改名为当铺,界限很难分清。
此外,还有一种所谓“代当”,又称“代穗”或“接典”,多设在乡镇,如大典当的分支,称为“本代”;与典当行签订合同经营质押代理业务,称为“客户代理”。借款人去典当行借款,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生活的燃眉之急,也有用于个体小生产者的小规模经营或农民的生产。
借钱时,必须先送去实物验货作为质押,典当行会交“当票”,上面会注明物品和抵押物的价格,作为典当行到期赎回抵押物的凭证。为了让外人认不出来,用特殊字体写当票。东西是新衣服的时候,一定要写成旧衣服,或者标明“破烂”;照常写铜铅换金银;对于器皿,用“废”字。根据抵押物的性质和典当行的规模,各地的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和利息水平各不相同。期限一般从六个月到两年不等。大部分贷款金额是抵押品价值的50%左右。如果到期无法赎回,则成为“死卒”,抵押物被典当行没收。
按照清朝官方规定,典当利息每月不得超过三分,但实际上大大超过了,利息要按月计算。再过几天,加上一月的利息。典当行在收钱、付款的同时,也以所谓“轻出重入”或“折价出满入”的方式盘剥典当行。出借现金只按94折、95折甚至10折支付,户赎回时必须全额支付,利息按全成本计算;此外,还有各种附加费用。而且抵押物价值越小,赎回期越短,利息最高,所以贫困劳动人民也是最受剥削的。乡镇典当行也以粮食粮食为资本或与大囤户勾结,进行粮食借贷、交易等投机操纵活动,农民要承担实物损失和进出口差价。典当业的残酷剥削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反抗。虽然政府对典当行进行保护和扶持,但哄抢、焚烧典当行等事件仍时有发生。
早期典当业多为独资,资本从几千到几万不等。几乎是晋陕商人(俗称山陕帮)和徽商的特产。封建官员和贵族官僚也视其为流动资本的有利场所。内政部在北京开设了十几家官方典当行,地方政府也通过官员设立了自己的典当行。国库和地方国库往往会拨出一部分官方资金给经销商赚取利息,称为生息银,利率大概在百分之七十八到一分。大官僚、大商人投资典当牟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康熙朝刑部尚书徐干曾将此银交与布商陈经营典当;乾隆朝大学士小沈阳,拥有七十五家典当行;光绪年间,买办大商胡有二十余家典当行,分省经营。
典当行体现了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的高利贷资本活动。官方资金连本带利的存款,一度是这种高利贷活动的强大支柱;一般典当商还可以发行自己的银行券和钞票作为信用工具,所以他们的贷款额(俗称“架子资本”)远远超过自己的资本。后来官行开业,行与行的业务发展,官存减少。在银行和银行的支持下,原来的典当行和典当行逐渐衰落。光绪十四年(1888),北京以外各省典当约7000人,比前期少了很多。1912年,中国注册典当数量减少至4000余家。典当行的数量不断增加,经营重点也逐渐从城市转移到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