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立新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标志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40多年来,中国医疗保险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这一制度已经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从65438年到0988年,中国政府开始改革政府机构的免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劳动保险医疗制度。65438-0998年,中国市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将社会保险和储蓄保险有机结合,实现“横向”社会保障和“纵向”个人自我保障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优势,又有利于发挥个人账户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的优势,更符合我国国情,容易被广大劳动者接受。这种医疗保险模式符合中国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承担不同的医疗费用支付责任。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部分慢性病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费用。
为确保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中国市政府加强了医疗服务管理,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合格医疗机构和药店,允许参保职工自主选择。为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国家还推进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通过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机制和药品生产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努力实现“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的目标。
除基本医疗保险外,各地普遍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国家建立了公务员医疗补贴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国家还将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01年底,全国97%的城镇启动了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约7629万人。此外,免费医疗和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已覆盖1亿多城镇人口,中国政府正在逐步将这些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近日印发。 其中明确要求全国各统筹地区在2015年底前,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的“两定”资格审查,同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意见对取消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后如何完善协议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不论级别、类别、所有制性质,均可根据条件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同时,经办机构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评估机制,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估开展评估的方式,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补贴。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的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三)应由公共卫生承担的;(4)出国就医。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第三方无力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方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一)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以本人身份证号为终身医疗保险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归个人所有,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余额累计,不提取现金。职工死亡,个人账户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二)个人账户卡的发行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职工办理个人医疗账户结算卡。自参加医疗保险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为职工建户申请后,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在15日内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账户结算卡。及时将资金注入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息。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暂不发卡。
参保人员可凭个人医疗账户卡在统筹地区内任意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购药。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支付。
(三)个人账户的转移和继承
参保人转出地,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一并转移。如果不能转移,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本人,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被保险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四)个人账户卡的挂失、补发。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个人账户卡,如有损坏需更换新卡,费用由个人承担。个人账户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持相关证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单位挂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封存账户。如果30天内找不到,要自费办理新卡。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账户现金支付部分。个人账户卡在挂失前被冒用的,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
参保人就医购药、用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学服务人员应认真核实,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不得拒收卡内资金或为持卡人兑换现金。
2065 438+00 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2010,1 7月起,农民工跨省就业可以转移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也随之转移。除了医疗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外,随着参保人身份的变化,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以相互转移。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带回农村转为新农合,不间断。(一)申报受理医疗保险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参保单位提交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工资发放计划表;
2.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一览表
3.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2)支付验证
1.医疗保险机构征缴部门对参保单位提供的缴费申报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被保险人应办理批准或增减手续。
2.医疗保险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及时为新参保人员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医疗保险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3.医疗保险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打印《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反馈申报单位,在此基础上进行征缴。
(3)收费
1.医疗保险机构可以通过“收入户存款”银行收取费用,也可以通过支票、现金、电汇或银行本票收取费用,并出具专用收据。医疗保险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与银行对账,并将回单反馈给征收部门。
2.医疗保险机构征缴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反馈的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向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逾期不执行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限期改正。
3.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逾期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可一次性支付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的,应在季度初或年初支付。暂时无力缴纳的,可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四)支付欠款
1.医疗保险机构征缴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写《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缴纳欠费。
2.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性足额清偿参保单位欠费的,由医疗保险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在合并、分立、破产等情况下。对于违约单位,应按以下方式签订逾期协议。
(1)欠费单位合并的,应与合并方签订缴费协议。
(2)欠费单位分立的,应与各分公司签订支付协议。
(3)违约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应当与清算组签订和解协议。
(4)以拍卖方式出售或出租单位的,应与主管部门签订逾期协议。
3.参保单位应根据《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或缴费协议补缴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机构征缴部门受理缴费并通知医疗保险机构财务管理部门代收。
4.破产单位不能足额清偿欠费,医疗保险机构征缴部门受理该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然后送审计、监察部门处理。
5.医疗保险机构征缴部门根据财政管理部门的逾期欠费信息和审计监督部门的核查信息,对参保单位的欠费信息进行调整。特殊疾病住院和门诊治疗结算手续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清单、住院清单及相关资料报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和年终决算的依据。医保经办机构预拨上月特殊疾病住院和门诊统筹费用。
参保人员经鉴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应当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入账,即时结算。
(2)紧急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行垫付。急诊抢救结束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凭急诊住院病历、检验、化验单、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的安置手续
1.异地安置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指定为1-2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工作人员在其居住地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的诊断书和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合处方、住院费用清单,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4)转诊和结算。
1.参保人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或专科疾病转院到其他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转诊转院理由由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本市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市外转诊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参保人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现金支付。就医结束后,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明、处方和有效单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对于所有参与者,报销流程如下:
(一)参合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定点机构门诊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家庭门诊账户现有金额直接减免医疗费用,超出部分由参合农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农业医疗机构结算。
(二)参合农民在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补助。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付补助金额。
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乡镇农合医疗机构给予补偿。住院医疗费用,一次性不足2000元(含2000元)的,由乡(镇)农医所报销,住院资料经乡(镇)农医所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一)申请补偿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这三证原件复印留存在下方)、医疗机构有效住院发票、出院小结(或病历)、费用清单、转诊证明。
(二)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农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门诊发票及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证明到乡(镇)农医办办理。
(三)对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和已参加学生医疗保险的学生,出院后既要求商业保险补偿又要求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应先将住院发票原件及发票复印件交由农科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再将住院发票原件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发票复印件由县级农医所或定点医疗机构保管,但外伤病人只能凭原件报销(学生除外)。
(4)住院费用限时报结,出院后三个月内可随时办理补偿结算手续。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自行放弃赔偿(农民工可能会拖到年底)。农医所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应支付的补偿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参合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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