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1997)

1.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驾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的;

(三)转借、涂改、伪造、冒领安全评价证书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的。二。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喷涂单位名称、放大牌号或喷涂字迹不清的油漆;

(二)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三)本省驾驶员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装卸许可证的。三。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65438元以下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扣其驾驶证2个月以下:

(a)驾驶无牌车辆;

(二)未按规定牵引受损车辆的;

(三)违反规定携带物品。四。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一)不按规定驾驶教练车的;

(二)车辆未按规定行驶的;

(三)遇前方交通堵塞,强行插入超越的;

(四)违反停车规定的。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6.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七、第五十八条删去“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罚款幅度修改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八。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九、第六十条中的罚款幅度修改为“10元以上50元以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在《山西公报》上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