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详细讨论一下香港房地产政策和新加坡房地产政策的异同。

一.相似之处

经济发展、文化背景相似,房地产行业起点相同;

土地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相似;

政府在解决住房短缺问题上发挥了主导作用;

对房地产的需求经历了从量到质的转变;

房地产开发经历了从政府主导到公私兼顾,再到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

都经历过房地产集中的过程,有核心竞争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在这个过程中。

规模迅速扩大,最终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内部市场有限,各大房企开始向国外寻求市场,以分散经营风险,增加业务增长点。

第二,差异

香港经历的房地产周期大起大落,新加坡起伏较小。

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兼具强制性和灵活性,对香港和内地的经济发展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新加坡房地产业的发展倾向于政府主导,所以大部分房地产公司都有国有股份。例如,由住房发展局的全资子公司住房和城市发展公司(HUDC)开发的盛邦新业(GDB公司)开发的房地产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香港高度市场化的特点,使得其大型房地产公司基本都是上市公司。

具体对比如下:

1.香港经济政策:政府采取“尽量帮助,减少干预”的政策,经济高度自由化(美国传统基金会将香港评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连续10年排名第一)。

新加坡的经济模式:“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政府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是经济发展的计划者、组织者和协调者。

2.香港的土地所有权:沿袭英国的土地制度,核心是土地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政府只授予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租期一般为75年,期满可续租,但需缴纳地价),土地或其上建筑物的转让只是其使用年限的转让,类似于中国的土地制度。

?新加坡的土地制度:新加坡的公共部门占有全国80%的土地。负责建造政府住房的住房发展局可以免费获得政府划拨的土地,但私人房地产开发商必须通过土地租赁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政府严格控制楼盘的开发成本,通过优化用地、节约设计成本、提高建设效率来降低成本。

3.香港的土地管理、租赁、交易和收回制度:香港有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包括《房地产法》、《官地收回条例》、《土地征用条例》、《地契条款》和《房地产拍卖条例》。政府只是根据这些法律来管理。香港土地批租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土地用途的要求详载于土地批租条款。租赁主要有四种形式:公开拍卖、公开招标、私下协议和临时租赁,前两种是主要形式。无论何种形式的征地,被征地者都必须与政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香港政府对收回土地的政策是:公平合理的补偿,使受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不仅能收回土地损失,还能收回商业损失。如双方仍有异议,可将争议提交土地审裁处。

新加坡的土地征收与交易制度:根据土地征收法,任何公共用途需要的土地,政府都可以强制征收。为防止土地征收法赋予的权力被滥用,政府对土地征收程序、操作流程、土地补偿标准等都有详细规定。土地交易采用拍卖、招标、有价抽签、临时租赁等方式,向使用者出让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可以自由转让、买卖和租赁,但期限不变。使用期届满后,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获得政府的批准,获得规定的使用期限,但必须按现行市场价重新评估地价,第二次购买土地。

4.香港房地产业的税制:直接或间接的土地收入是香港政府重要而稳定的财政来源。土地拍卖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一般占15%左右,部分财年高达37%。具体税种和税率为:

房地产交易印花税(税率为0.75%-2.75%);

对房产所有人征收的房产税(以出租房产所得扣除20%后的余额为基数,税率为15%);

向物业使用者征收的差饷(一般按租金的一定比率征收);

遗产税(遗产税税率为6%-18%),其中价值200万港元以下的遗产免缴遗产利得税;

在香港从事专业或兼职房地产业务获利的个人或公司需缴纳利得税(又称利得税),税率为16.5%。

?新加坡的房地产税政策——主要有四项:

房地产税:税率为23%,其估价以房地产每年能获得的总租金收入为基础。空置土地按估算成本的5%计算,酒店客房按年收入总额的15%计算,酒店餐饮按年收入总额的5%计算。

印花税和律师费:9万元以下房产转让差价1%,90-1.5万元为2%,1.5万元以上为3%。律师费按照《律师收费规定》收取。费用按房地产价值0.15%-0.20%,标的价值2000万元以上,可协商确定。

开发收益费:通过改变用途分区、提高密度比例或规划比例等方式增加土地时,缴纳增值部分开发收益费的50%。

遗产税:税率根据遗产不动产的市场价格估算。50万以下免税,不到654.38+00万元的5%(不含所有许可费),以上部分654.38+00%,许可费上限300万元。

5、香港房地产金融政策: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融资渠道畅通,不仅可以获得银行的支持,还可以以较低的成本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集资金;

对于购房者,政府提供法律保障,支持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按揭贷款。首付10%,其余90%由银行或金融机构一次性以现金支付。将房契交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抵押,定期向贷款单位分期偿还本息。按照香港的惯例,这类贷款最优惠利率约为1.5%,每三个月调整一次利率,最长还款期为15年。

?此外,政府资金的支持也是重要的资金来源。在七、八十年代,房委会兴建的公营房屋基金,约有60%来自香港政府的发展贷款基金。

?新加坡房地产业的金融政策:

?住房资金来源:中央公积金局、邮储银行占80%,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开发银行、合同制基金等机构占20%。

房地产金融基本上是政府控制的。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行使住房金融职能,邮储银行通过投资政府债券为住房发展局筹集资金。这两个政府机构成为解决住房资金问题的重要机构。

金融机构能够密切配合政府的房地产开发计划,提供各种必要的金融服务,其经济效益已经远远超出了住房金融的范畴。既促进了住房问题的尽快解决,又促进了宏观经济形成“高积累-高投资-高效率-高增长”的良性循环,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

住房资金良性循环的机会在于,中央公积金作为福利基金,采取财政运作模式,以借还还(加利息)的资金用途,给予少量补贴或财政资助,将社会福利基金集中用于住房开发,使其具有开发基金的性质。

6.香港的房屋福利政策: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香港一直实施房屋福利政策,并大力投资兴建公共房屋。政府每年在住房建设上的投资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

(1)十年住房建设计划(1972年开始):建设1.5万人的公共住房,公共住房人均居住面积提高到3.5平方米;10年,年建房速度在3万套以上,建成40多个不同规格的住宅小区。

10的住房建设计划没有完全实现,但加快了公共住房的建设速度。到1977,居住在“廉租房”的居民达到200万。

(2)居者有其屋计划(1977-1985):使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房屋;

建造了46个“居者有其屋计划”住房村,有66,000套住房和230,000人居住在其中;

“居者有其屋”楼盘质量好,设施齐全,建筑面积50-60平米,各种服务周到。屋苑的管理和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只维持基本开支,不盈利。

不计地价,「居者有其屋计划」楼宇的售价比私人发展楼宇低约25%。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士才可购买「居者有其屋计划」:

不少于两名家庭成员;

b .家庭总收入每月低于8,500港元;

c .申请人最少有一名家庭成员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d .家庭成员不能拥有任何非业主监管或占用的战后建筑物和战前住宅。

购买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的人士,应放弃原本由政府资助的廉租屋单位,编配给更有需要的家庭。过去租住私人楼宇的人士透过这项计划拥有自己的居所。

(3)“8.5万”计划(1997-1999):从1997开始,每年建设8.5万套公共住房,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住房。规划的制定促成了“居者有其屋”的政策,有效拉平了当时过高的房价;但由于种种因素,房价在1999附近暴跌,最终被迫宣布取消计划。

?新加坡的福利住宅政策:民用住宅主要由政府住宅和商业住宅组成。

其中,我国类似经济适用房的政府公寓由政府投资建设,价格也由政府统一制定,低价出售或出租给中低收入群体。商品房,包括高级公寓和私人住宅,如共管公寓,由私人投资者建造,并以市场价格出售。

政府住房建成后,新加坡住房发展局根据国民收入水平和公平原则进行了合理分配。

符合政府分配住房条件的居民都在排队等待政府分配住房。低收入者可以享受便宜的租房待遇,中等收入者可以享受便宜的购房待遇。每套公寓的价格从654.38新元+50万新元(654.38新元+0美元约合654.38新元+0.52新元)到25万新元不等。符合条件者可向住房发展局申请优惠按揭贷款,1955设立的中央公积金是新加坡人购房的主要资金来源。买房时,公积金可以用来支付购房首付,也可以用来支付“月供”。此外,政府还以各种形式向公民提供大量住房补贴,以使公寓价格保持在普通人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新加坡政府严格监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价大幅波动。

新加坡的福利住房政策主要包括“五年住房建设计划”和“居者有其屋政策”,其特点是:

成立专门机构,确立政府为住房建设和住房供应的主体;

公有住房实行优惠的土地和金融政策;

根据居民的不同收入水平,确定住房类别和价格政策;

实行公积金制度,保证建房保民计划的实施。

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局管理的公积金金额约600亿新元,是新加坡“最大的赚钱机器”。每年,公积金的运作创造了数亿美元的利润。而公积金局职工实行的是类似公务员的薪酬制度,工资收入与公积金运行的经济效益不挂钩。公积金局的每一笔支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计划进行,避免了公积金局为追求利润而偏离为成员服务的宗旨,保证了公积金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完整性。

新加坡实行的公积金制度,使国家“买得起”住房,家庭“买得起”住房,从而在短时间内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